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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是指合作社把当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及其他转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可分配盈余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包括“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等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载明:“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加上年初未分配盈余和其他转入,为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方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是按前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