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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阐述监理、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与任务的基础上,从国外及国内两个方面论述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概况。
【关键词】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发展概况
1、监理
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行为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监”的含义作名词使用时,是当作可以照影的明亮铜镜,而作动词时,则含有对镜审视查看之意。“理”字通常是指规律、条理、准则。因此,“监理”就有以准则为一面镜子对特定行为进行对照、审查,以便找出问题的意思。“理”字除了前面的含义以外,又有“修正”、“雕琢”、“纠偏”的意思。另外,“理”字还有媒介、中介的意思。因而,它又有第三者的含义。“理”又当作“吏”和“执行者”来使用。因而,“监理,同时具有任务执行者的含义。在现代词汇中,“理,'是管理的“理,',应当说它的词义在“监理,,中能有更充分的体现。
2、工程建设监理
2.1工程建设监理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2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的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目标系统。一般来说,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但要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范围实现则是困难的,这也是社会需要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因之一。因此,目标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应当成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
3、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概况
3.1国外工程建设监理发展概况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无论在组织机构和方法、手段方面,还是在法规制度上,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工程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十六世纪。它的产生、演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相伴随并日趋完善。
十六世纪以前的欧洲,建筑师就是总营造师,他受雇和从属于工程项目业主,负责设计、购买材料、雇佣工匠,并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
进入十六世纪后,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建筑业做法开始发生变化,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业分工,设计和施工逐步分离,并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社会对建设监理的需求也逐渐形成。一部分建筑师向社会传授技艺为工程项目业主提供技术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或受聘监督管理施工。建设监理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其业务范围还仅限于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替工程业主计算工程量和验方。
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欧洲大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社会大兴土木,带来了建筑业的空前繁荣。产业革命进入机器时代,要求采取一种效率高而又精确的工作方式和建立一种新的雇佣关系来达到工程建设的高质量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必要性开始为人们所共识。
19世纪初,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英国政府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包合同制度,要求每个建设项目要由一个承包商进行总包。总包制度的实行,导致了招投标的出现,也促进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
自50年代末和60年代开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风险大、投资多、技术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并且社会竞争也日趋激烈。迫使业主更加重视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聘请有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投资机会论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还要进行全面监理。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监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投资前期的咨询服务。主要对工程建设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二是实施阶段的监理。主要是代表工程业主,组织工程设计和工程招标,并以工程合同、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为依据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与协调。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监理制正向法律化、程序化发展。进入80年代以后建设监理制在国际上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效仿发达国家的作法,结合本国实际设立或引进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理。世界银行和亚洲、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也都把工程建设监理作为贷款条件之一。工程建设监理已成为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制度。
3.2我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式的演进过程
在封建社会,建设活动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官府主持的建设活动。官府建设活动靠行政力量强制征调民工施工,监督重点是强制工匠干活,保证质量。另一类型是民间的建设活动。民间建设活动由于规模小,工程简单,建筑材料一般由工程业主自行备办,施工监督也由工程业主自己负责。
鸦片战争以后,一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进入我国,使我国建设活动的经营与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世纪末,在上海成立第一家“营造厂”,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此后由中国人自己经营或与外国人合伙经营的营造厂相继成立,逐渐形成了土木建筑工程承包业。进入施工后,涉及建筑工程的各方都派监工员(俗称“看工”。建筑事务所派出监工,称作“打样间看工”。在施工监督过程中,“打样间看工”权力较大,。解放前,我国工程营造中的这套监工制度,对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造价起到了一定作用。
从建国到70年代末,我国工程建设监督方式采用的是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方式。这30年期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尽管甲乙双方都在施工现场派驻质量监督人员,但由于没有统计的部署和对工程质量标准认识不一,往往引起争执,甚至造成施工中断。
80年代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工程建设活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1983年我国开始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督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监督由原来的单项监督向政府专业质量监督转变。随着改革不断深化,80年代中后期,一种对工程建设活动更全面、更完善的监督方式出现了,这就是建设监理制度。最早使用这一制度的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其后,我国许多利用外资、外贷建设的工程项目,都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这一国际惯例组织建设,当时多数由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少数由我国工程咨询等专门机构承担监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通告,要求开展监理试点工作。1995年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737号文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和人事部举行第一次全国范围内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而且决定以后每年举行一次。199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列入其中,标志着工程建设监理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参考文献】
[l]何建安.建设监理[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2]刘正平.建设监理制度与方法[M].地震出版社,1994.
[3]田振郁.工程项目管理实用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4]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S].中国标准出版社,1992.
【关键词】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发展概况
1、监理
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行为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监”的含义作名词使用时,是当作可以照影的明亮铜镜,而作动词时,则含有对镜审视查看之意。“理”字通常是指规律、条理、准则。因此,“监理”就有以准则为一面镜子对特定行为进行对照、审查,以便找出问题的意思。“理”字除了前面的含义以外,又有“修正”、“雕琢”、“纠偏”的意思。另外,“理”字还有媒介、中介的意思。因而,它又有第三者的含义。“理”又当作“吏”和“执行者”来使用。因而,“监理,同时具有任务执行者的含义。在现代词汇中,“理,'是管理的“理,',应当说它的词义在“监理,,中能有更充分的体现。
2、工程建设监理
2.1工程建设监理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2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的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目标系统。一般来说,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但要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范围实现则是困难的,这也是社会需要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因之一。因此,目标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应当成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
3、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概况
3.1国外工程建设监理发展概况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无论在组织机构和方法、手段方面,还是在法规制度上,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工程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十六世纪。它的产生、演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相伴随并日趋完善。
十六世纪以前的欧洲,建筑师就是总营造师,他受雇和从属于工程项目业主,负责设计、购买材料、雇佣工匠,并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
进入十六世纪后,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建筑业做法开始发生变化,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业分工,设计和施工逐步分离,并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社会对建设监理的需求也逐渐形成。一部分建筑师向社会传授技艺为工程项目业主提供技术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或受聘监督管理施工。建设监理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其业务范围还仅限于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替工程业主计算工程量和验方。
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欧洲大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社会大兴土木,带来了建筑业的空前繁荣。产业革命进入机器时代,要求采取一种效率高而又精确的工作方式和建立一种新的雇佣关系来达到工程建设的高质量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必要性开始为人们所共识。
19世纪初,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英国政府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包合同制度,要求每个建设项目要由一个承包商进行总包。总包制度的实行,导致了招投标的出现,也促进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
自50年代末和60年代开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风险大、投资多、技术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并且社会竞争也日趋激烈。迫使业主更加重视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聘请有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投资机会论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还要进行全面监理。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监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投资前期的咨询服务。主要对工程建设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二是实施阶段的监理。主要是代表工程业主,组织工程设计和工程招标,并以工程合同、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为依据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与协调。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监理制正向法律化、程序化发展。进入80年代以后建设监理制在国际上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效仿发达国家的作法,结合本国实际设立或引进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理。世界银行和亚洲、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也都把工程建设监理作为贷款条件之一。工程建设监理已成为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制度。
3.2我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式的演进过程
在封建社会,建设活动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官府主持的建设活动。官府建设活动靠行政力量强制征调民工施工,监督重点是强制工匠干活,保证质量。另一类型是民间的建设活动。民间建设活动由于规模小,工程简单,建筑材料一般由工程业主自行备办,施工监督也由工程业主自己负责。
鸦片战争以后,一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进入我国,使我国建设活动的经营与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世纪末,在上海成立第一家“营造厂”,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此后由中国人自己经营或与外国人合伙经营的营造厂相继成立,逐渐形成了土木建筑工程承包业。进入施工后,涉及建筑工程的各方都派监工员(俗称“看工”。建筑事务所派出监工,称作“打样间看工”。在施工监督过程中,“打样间看工”权力较大,。解放前,我国工程营造中的这套监工制度,对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造价起到了一定作用。
从建国到70年代末,我国工程建设监督方式采用的是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方式。这30年期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尽管甲乙双方都在施工现场派驻质量监督人员,但由于没有统计的部署和对工程质量标准认识不一,往往引起争执,甚至造成施工中断。
80年代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工程建设活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1983年我国开始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督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监督由原来的单项监督向政府专业质量监督转变。随着改革不断深化,80年代中后期,一种对工程建设活动更全面、更完善的监督方式出现了,这就是建设监理制度。最早使用这一制度的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其后,我国许多利用外资、外贷建设的工程项目,都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这一国际惯例组织建设,当时多数由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少数由我国工程咨询等专门机构承担监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通告,要求开展监理试点工作。1995年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737号文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和人事部举行第一次全国范围内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而且决定以后每年举行一次。199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列入其中,标志着工程建设监理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参考文献】
[l]何建安.建设监理[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2]刘正平.建设监理制度与方法[M].地震出版社,1994.
[3]田振郁.工程项目管理实用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4]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S].中国标准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