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依法审判中的使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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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依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依法审判的过程中,“案例”作为其终极产品,是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承载着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智慧,既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足,也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然而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不成熟的方面,在依法审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仍有局限,需进一步探索和改善的方面良多。
  关键词:依法审判;案例;案例指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7-01
  一、当前我国依法审判中案例使用的现状
  (一)当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纲要》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同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纲要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定出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选编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问题尚无明确的、规范的要求和标准,从而造成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发挥不明显、指导性案例数量不多、指导性案例是否发挥作用没有监督考评机制等问题的出现。
  (二)我国依法审判中案例使用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案例创制程序有所差异。从改革实践中的已有做法看,各地法院规定的创制程序存在差异,案例的报送和发布是否需经审判委员会确认、这项工作的组织部门是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还是研究室等问题不明确。
  其次是如何确定指导性案例。有的观点从案件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入手,认为具备典型性、新颖性、疑难性是“案例”的条件;有的观点从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发,认为只有缺乏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争议方是“案例”的条件;也有的观点强调只有在法律适用方面创制了规则才是“案例”的条件。
  最后是指导性案例在依法审判中的运用。各级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实践中一般都认可典型案例对裁判的指导作用,但是该指导究竟是参考、借鉴、参阅还是拘束,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位,实践中法官们认识也不统一,因此如何将指导性案例依法审判过程较好结合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建国以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
  (一)建国初期的案例指导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总的来说案件的审理主要是依据阶段性政策,案件质量不高,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撑。195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展开了关于案例收集的实践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到地方法院收集典型案例,将其中具有可援引性的案例经验以最高法院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地方法院以供学习和借鉴。但后期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事件也给我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了不少阻碍。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案例指导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摆脱了政治运动的束缚,获得了新的发展。“1985年,最高法院在公报中刊登裁判文书,成为了我国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的最早尝试,1999 年,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目标正式提上日程。”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相关规定,2010 年 1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1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典型的指导性案例,用于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援引,指导案例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三、依法审判中案例使用的建议:坚持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在依法审判的实践中,案例指导作为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工作方法,一直以来都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求更为充分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确保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必须坚持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
  1.指导性案例的入选标准。
  并不是任何的案例都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入选有一定的标准,在我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必须具备两类条件——可能性要件和必备性要件。可能性要件,是一个案件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前提;而必备性要件,是指一个案件要作为指导性案例作不可或缺的要件,即对于该案件的审判是准确无误的。
  2.指导性案例产生的程序。
  由于“案例指导制度”中确立的指导性案例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意义重大,所以要非常重视案件的质量,宁缺勿滥。基于此,对于指导性案例就要建立严格的确立和审核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经该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中级法院同意后上报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初审的案例再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的案例,才能成为指导性案例。
  凡是确定的指导性案例,应以专门的载体予以刊登。正如前文提及的,指导性案例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加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方网站等方式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公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可能会有部分案例落后于时代需求、与新的法律。当人们对一些规则的态度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地进行清理、修改甚至废除指导性案例。
  3.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指导性案例做出判决的活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从属性的制度,所以对于法官审理的案例,如果法律规定明确,只须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当案例缺乏可具体的制定法规范、或是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难以适用,抑或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概念过于抽象,指导性案例才可以作为法官判决相类似案件的依据。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及补救措施。
  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应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和从属性原则,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辅助工具,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充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必须对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补救措施,主要应包括背离报告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依法审判过程中案例使用的最好形式,其建立、完善和运用必将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对树立法律信仰、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确保我国依法审判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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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孙建征.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5:5
  [3]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J].法律适用,2004,(5):4
  [4]刘加先.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30
  作者简介:邢巍岩(1994-),男,汉族,山东潍坊市人,本科生,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英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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