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国婚姻家庭立法看离婚自由的变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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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禁止离婚的桎梏,1804年《法国民法典》则对这一革命成果进行继承与发展。自此之后,夫妻间的离婚条件愈加合理,离婚自由也在历经数次变革后最终实现。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法国在离婚自由方面的发展对于其他国家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从法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数次变革中也可以探寻到近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方向与民众诉求。
  关键词:法国;离婚条件;离婚自由
  一、早期法国立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
  (一)关于是否准予离婚的历史发展概述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这部法典将内容细分为三卷,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一卷人法中,卷末则对离婚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离婚的规定经历了几次大的变更。古罗马初期,离婚被视为纯粹私人的事情,离婚较为简单随意,国家司法机关不会过多干涉;到了帝国时期,由于离婚的数量骤增,且社会上卖淫之风盛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正常秩序,政府便颁布了相关法令,开始限制离婚;而到了西欧中世纪,教会法盛行,确立了一夫一妻、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不允许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只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别居1。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的法国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严格奉行禁止离婚主义。恩格斯曾指出:这种“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賴以生产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2。”禁止离婚的规定最终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打破,革命产物《法国民法典》对这一成果有所继承。虽然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仍比较严格,但是它使男女间的离婚成为一种可能。然而,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于1816年颁布了一部取消离婚制度的法律,禁止离婚主义又在法国重新出现。直到1884年,离婚制度才得以恢复。之后历经数次变革,法国在1975年离婚制度改革中实现了立法上的离婚自由,并在时代的发展中不断对这一自由进行补充与完善。
  (二)《法国民法典》对准予离婚条件的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仍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残余,这从严苛的离婚条件可见一斑:第229条“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第230条“妻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为理由”、第231条“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理由”、第232条“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受名誉刑的宣告为理由”。简言之,夫妻双方只有在一方或双方通奸、被施以重大暴行及侮辱虐待、或被判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这些规定已将离婚的门槛提到较高水平,而法典在之后的条文中还有额外限制,即离婚需经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故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竭力阻止离婚,婚姻关系仍很难解除。
  民法典对离婚的限制不仅体现在准予提出离婚的条件上,还体现在协议离婚的要求里。在“协议离婚”一节,法典有如下规定:第275条“如夫不满二十五岁,或妻不满二十一岁,夫妻的离婚协议,不应准许”、第276条“离婚协议,非于结婚两年后不应准许”、第277条“结婚后经过20年,或妻超过45岁者,亦不准为离婚协议”。且第278条还规定,离婚不仅需要夫妻双方的合意,还需要父母及尊亲的许可。由此可知,立法者对离婚自由始终抱有敌视态度。
  在民法典出台前,大革命时期曾出现过“中间法律”。这部法律已经明确承认结婚和离婚自由,规定了仅凭夫妻双方在身份官员前作离婚表示即可离婚的制度。但是民法典并未在这方面完整继承,只是以有限的离婚自由代替“中间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相较于“中间法律”而言是一种保守甚至是倒退3。然而,民法典仍然是立足于当时法国的客观情况而制定的。与之相比,“中间法律”对“夫妻双方在身份官员面前宣布离婚意愿即可离婚”的规定,虽然保证了离婚的自由,却使婚姻关系变得过分脆弱,忽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在当时的社会很难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4”,《法国民法典》即是如此。虽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其顺应时代发展、承接革命成果,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承认了离婚的合法性,打破了中世纪禁止离婚主义的桎梏,在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发展史上是一场深刻的革命5。
  二、离婚自由在法国的实现
  (一)20世纪40年代的改革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制度尚未完全实现,复辟的波旁王朝便取消了这一制度,这激起了下层群众的普遍不满。经过多次尝试,直到1884年,离婚制度才最终正式在法律上得以恢复。然而,相关规定仍存在种种弊端,故法国政治家、法学家及普通群众都渴望对离婚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准予离婚的条件不再过分苛刻,离婚的原因大体上可分为法定的和任意的。
  1.法定的原因
  法定的原因是通奸。依照第229条,妻子与人通奸时丈夫可以请求离婚;依照第230条,妻子也可以因为丈夫通奸而请求离婚。这里隐含了一个时代的进步因素,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妻子提请离婚不仅需要丈夫与他人通奸,还需要丈夫在两人住所里与他人姘居。而在20世纪40年代左右的改革中则去掉了姘居这一要件,男女提请离婚的条件在法律上实现了平等。
  2.任意的原因
  任意的原因比较常见,如依照第232条,“配偶相互间的伤害、虐待或妨害权利,若这种行为构成对婚姻义务和责任的严重违反,且使维持夫妻关系成为不可忍受的事,就构成离婚的原因”。联系改革前的条文来看,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理由,诉请离婚”。可见改革后的法律更加人性化,诉请离婚的条件更多体现出一种补救主义色彩:夫妻双方因彼此间的互相伤害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就可以请求离婚,用离婚来弥补自己的错误选择。而改革前准予离婚的条件,则更多是类似重大暴行这种可与犯罪相匹敌的、严重侵害配偶身心健康的行为。这种规定把离婚当成了一种对暴行的处罚,偏离了离婚的原意和婚姻存续的目的,且放任了危险的存在,对配偶另一方的安全也有隐患。   (二)1975年改革
  经过前几次改革,配偶间请求离婚的原因变得较为合理。但由于不可避免的法律漏洞,为达成离婚目的,一些夫妻会故意制造争吵、写虚假的互相侵犯的信件。这不仅触犯了法律的权威,还造成了离婚率的上涨,加重了司法负担。为了解决愈发严重的恶意离婚问题,时任司法部长要求法院院长草拟一个法律草案,于1975年4月送到议会。最终,新的离婚改革法在1975年出台,这次的改革使离婚不再戏剧化,而且也没有使离婚成为一件责任事故6。改革后,准予离婚的原因有三种:协议离婚、婚姻关系破裂和过失。
  1.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230-236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内容。在协议离婚时,配偶双方可以根据第230条的规定,联合提出离婚申请。也可以根据第233条的规定,由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接受,都不必说明申请的理由。这种规定一方面赋予了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后离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前文列举的恶意离婚情况,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典还规定,在协议离婚中,配偶双方必须向法官说明对于离婚后某些事项的计划和安排,以证明双方对离婚的认真态度。法官还需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保离婚是出于合理的理由、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产物。
  2.婚姻关系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配偶双方实际上已分居了6年以上”,另一种是第238条规定的“配偶一方精神状态在6年以上的时间里受到重大的损害,以致双方已不可能共同生活。”这两项规定是新的产物,尤其是第二项,配偶一方可以因为另一方持续长时间的、不可恢复的精神疾病而诉请离婚,这在此前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条文中从未出现。该规定放宽了诉请离婚的条件,保护了未患病配偶一方的利益,又在之后的条文里增加了“困难条款7”,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3.过失
  《民法典》在第242条至第246条规定了出于过失的离婚,这是此前已有的规定,不过新的法律对过失的解释更为合理,法典第242条规定,“过失是对于婚姻中义务和责任严重的、反复的破坏,以至使同居生活不堪忍受。”此外,通奸在这次的法律改革中不再成为离婚的原因。
  通过1975年出台的离婚改革法,以及之后不断修订的相关单行法,法国在法律上实现了离婚自由。尽管私有制下的离婚自由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从禁止离婚到有限制地准予离婚,再到离婚自由,这已经是重大的社会进步的体现8。也对之后的婚姻家庭立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大陆法系国家乃至世界上尚未完善相关制度的国家提供了借鉴。
  三、“离婚自由”实现过程的梳理及其在当代的发展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前,法国奉行严格的禁止离婚主义,夫妻之间完全没有离婚自由;法国大革命爆发及法典颁布后,禁止离婚的桎梏被打破,离婚成为一种可能,但是仍受到严格的限制,离婚自由尚未实现;从1884年恢复离婚制度到1975年离婚改革法出台前,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总体未变,只是进行了小幅度的调整;而法国在1975年颁布第75-617号法律9后,过去关于离婚的种种限制才被废除,离婚自由最终在法律上得以实现。
  法国立法对离婚制度的规定,是一个从“禁止离婚”到“有限制地准予离婚”,再到“离婚自由”的发展过程。尽管离婚自由在法律上得到了实现,民法典中与之相关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因此,法国立法有关离婚的规定一直在与时俱进,持续发展。2016年11月,法国颁布了一部名为《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的新法律,这部法律侧重于对家事领域的司法程序进行改革,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对民法典第229条的修改,其创设了一种新的协议离婚方式,“夫妻经协定,可以通过由双方律师联合署名、并由公证人按公正文书原件存档的私署协议来完成离婚”。这不仅能够为法院疏解压力、缩短离婚时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夫妻对于离婚程序的压力,间接推动离婚自由的发展。故从整体上看,此次改革强调了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缩短了离婚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10,对未来的离婚改革具有启示作用。
  法国离婚条件的变更和离婚自由的实现,为世人呈现了近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方向,即越来越倾向于理解人民的诉求,越来越契合时代的发展。法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变化具有典型性。通过研究其婚姻家庭立法,可以加深各主体对婚姻家庭法演进的理解,从而探寻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路径。此外,还可以将从中获得的经验运用到未来的立法中,推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立法的进步与完善。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每一次向前迈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灌输新的内容。因此,立法导向要注意现实性,切入生活实际,分析解决近些年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紧扣时代脉搏,防范立法与现实的脱节或错位。让婚姻家庭立法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更好地服务社会、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鸿浩.论西欧启蒙运动时期的婚姻家庭法——以《拿破仑法典》为例[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7(03):39-41.
  [2]王云霞.《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探析[J].法学家,2004(02):55-6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2.
  [4]高鸿君.《拿破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及其演变[J].法国研究,1987(01):82-86.
  [5]雅凯·福耶,谢怀栻.法国离婚法的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1982(03):18-23.
  [6]蔡勇.法国改革离婚制度,分流法院非诉案件[N].人民法院报,2017-07-28(008).
  [7]夏吟兰,何俊萍.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J].法学论坛,2011,26(02):5-12.
  作者简介:上官子欣(2000-09),女,汉,湖北十堰,本科在读,华中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
  注释:
  [1]在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夫妻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夫妻间仍要负起守贞操和互相抚养的义务,并享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
  [2]张鸿浩:《论西欧启蒙运动时期的婚姻家庭法—以<拿破仑法典>为例》,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王云霞:《<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探析》,《法学家》,2004.4.1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5]高鸿君:《<拿破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及其演变》,《法学研究》,1987.4.2
  [6]雅凯·福耶、谢怀栻:《法国离婚法的改革》,《环球法律评论》1982年第3期
  [7]如果一方在申请离婚时,配偶的另一方能证明离婚将给其或子女招致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非常困难时,法官可以拒绝这种申请。
  [8]高鸿君:《<拿破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及其演变》,《法学研究》,1987.4.2
  [9]即法国1975年离婚改革法
  [10]蔡勇:《法国改革离婚制度,分流法院非诉案件》,《人民法院报》,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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