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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书育人、传道授业的“天职”使教师职业具有独特的魅力。然而,在现代性浪潮中,过度强调工具理性使教师的“传道”使命被部分遮蔽,德性光环失去光泽,故需“复魅”;同时,教师职业又被“泛道德主义”和“圣贤道德”所绑架,故需“祛魅”。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训力量,对教师职业的合理“复魅”与“祛魅”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底线师德立法,不仅能够规范教师行为,而且能为教师的正当利益提供法律保护。因此,师德建设的法律向度是通过法律以要求教师与保护教师的双重维度。
关键词: 师德建设;教师道德;法律向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先秦元典中的中华民族文化基因研究”(项目编号:15BZS034)、上海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预研究项目“中国礼教思想史研究”(2019)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闵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张自慧,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礼文化与先秦哲学研究。
受现代性浪潮的冲击,多元价值观和多样文化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传统道德面临着解构与重组的挑战,师德建设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教师是教育教學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然而,近年来师德失范现象屡有发生,虽然不能由此断言教师队伍的整体道德水平处于滑坡状态,但社会对加强师德建设的呼声却越来越高。目前主要由学校层面开展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规范培训远远不够,师德建设还需要在底线伦理层面增加法律的向度,以增强师德建设的力度。
一、以法律助推师德建设
在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必然联系历来被认可和强调,如“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论衡·谢短》),“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以礼入法”“法助礼行”的治世理念一直是古代圣贤的共识。这表明以“礼”为标志的伦理道德教育可以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法律则是坚守底线伦理的保证,其不仅是对践踏法律的行为的惩罚,亦是对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的禁止。
道德建设和德性培育需要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教育,但社会舆论和道德教育并不能完全影响到所有人,也不能彻底防范违背道德的行为的发生,这是由道德规范的“无强制性”或“弱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因此,道德建设不能单纯依靠道德自觉和道德教育,对关涉道德底线的问题需要法律助力。法律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具有强制效力,能够在道德难以发挥作用的场域内,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使一些重要的、底线的道德原则被强制执行,这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转化为法律规则来实现的。”[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页。]将底线道德确立为明文法规,对于道德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一方面,师德建设的基础是教师个体自觉的道德修习。从本质上看,教师良好德性的形成是教师对道德的内心接纳,并将道德规范内化于心。要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需要教师坚定“师道”信念,师道信念主要包括师者提高自身师德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两方面,其中又以“良好师德的自我要求”为师者的最紧要品质。在传统儒学思想中,丰富的文化资源能够助力教师通过自我体悟师道、师德的“修己”之途,而达到“安人”(安学生)的教育目的。儒家以“仁者,人也”(《中庸》)、“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肯定了“仁”为人的本心之能,所以,师者当然也应具备仁爱的本心,这一本心落实在教育中,就表现为对学生、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儒家还讲求在修德中“慎独”,其根本就是要个体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能保持对道德规范的践履。对教师而言,其“慎独”表现为在教学实践中,应无时不以师德规范要求自己。教师如果认同并坚守传统的“师道”信念,就能自觉地践履师德规范,并将其内化于心。
另一方面,师德建设也离不开法律的助力。“仁”虽然为人心之能,且人也具有“弘道”的能力,但爱人之“仁”的本心处于潜藏状态,尚需在不断的道德实践中发掘出来。教师个体作为普通人,在现实生活中,其总会因个体的教育程度、成长环境、性格气质等的差异,而在自我德性修养中有道德水平高低之别。因此,一些教师虽然获得了专业知识上的认可,但在极难量化考核的师德方面有所欠缺,当其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欲望、诱惑时,就难以有足够的道德意志、信念支撑而做出正确选择,最终导致师德失范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师德培育不应该仅是教师个人之事。师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其建设还需要社会层面的制度支撑,其中法律的参与必不可少。师德建设特别是关涉师德底线伦理的坚守,需要法律的助力。“师德建设必须遵循一定的法理依据,法理的调适在更大程度上比柔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具规范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安婷婷:《多彩教育成就精彩人生》,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页。]通过更为明确的惩处条例,以及职能明确的保障实施部门,能够强化教师对底线伦理和底线道德的遵守。另外,由于法律本身蕴藏着道德价值,具有价值引导的作用,所以通过法律来彰显教师的职业道德底线,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警示与惩处功能,还蕴含着以法律引导正确价值判断的目的。由此,师德建设中加强法律的支持,有助于培养教师对师德的敬畏之心,增强其对师德规范的有效践履。
二、在教师职业的“复魅”中,法律何为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师者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使其获得了“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赞誉。自古以来,教师职业自带光环,散发着令人敬仰的魅力。这种凝结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之“魅”,是“为人师表”之“魅”,是“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之“魅”。但不容否认,由于一些教师自身修养的不足或者外部环境的遮蔽,这种教师应有之“魅”未能充分彰显,以致教师职业的德性与知性光环失去了光泽,故而需要对其进行“复魅”。所谓“教师职业复魅”就是恢复教师在德性与知性、传道与授业上的双重魅力。“复魅”是师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包括对教师的规范要求与尊重保护两个方面。教师职业“复魅”的过程离不开法律的参与和支持。 1.“复魅”需要教师提高自身素养,法律应对违背道德、突破底线者予以惩处
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高超的教学艺术,而且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让自己具备“学高”和“德高”的“为人师表”之“魅”。较高的学术素养是教師传授专业知识的必要条件,而教师道德素质的高低更是直接影响着学生品行与人格的塑造。然而,在现实状况中,一些教师忽视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将教师职业视为普通的谋生手段,并简单地认为教师只是传授书本知识,缺失了全面育人的自觉担当。而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一些师德失范事件,更是严重损害了教师职业之“魅”。面对上述师德困境,仅靠道德的作用难以有效地遏制师德底线的下滑,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则十分必要,也尤为重要。
其一,推进底线师德立法。我们不能期待只靠职业道德规范来监督、考核教师。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对于道德沦丧者与极善伪装者,道德规范很多时候效力不足,“过分依赖于教师从业者个人的伦理德性来实现教师这一职业自身的纯洁性,似乎在实践上显得不太可靠和现实”。[薛晓阳:《教师职业道德的处境危机及其道德解决》,《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114-121页。]将教师职业的底线道德纳入法律条文中,并根据相关法规加强监督与惩处力度,将为“净化”教师队伍提供制度性保障。随着教师队伍的不断扩大,师德建设的难度也与日俱增,教师不会因为职业的特殊性而在德性养成上更具优势。事实上,我们应当看到人在美德培养上的共性,法律的参与旨在弥补道德规范的弱强制性,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确保教师对“底线道德”的践履,这是师德建设的一条必要且有效的路径。
其二,建立独立的监督执法机构。当合理的法规制定之后,需要一套完善的执法体系。当前校园之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例如,一旦出现师德问题,特别是关乎学校领导或有身份地位的学者,校方第一时间常常并不是去直面和处理问题,而是压制舆论传播,以“学校声誉”为要,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帮其隐瞒和包庇。盖因当前师德师风的管理工作往往由学校自行完成,极容易出现对师德失范行为的纵容、包庇。未来师德建设体系中,应当将监督执行机构从学校中分离出来,这样才能保证教育、监管、处罚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2.“复魅”需要全社会尊重教师,对严重危害教师的行为,法律不应袖手旁观
“尊重教师”是教师发挥教育价值的重要前提,只有当教师职业受到普遍尊重,教师的地位和价值被社会广泛肯定,教师才能更加积极地提高自身素养,并以饱满的热情投身教育工作。但尊重教师不能仅仅停留于口号,而应落实于行动,对危害教师的行为予以法律惩处,应当成为尊重与保护教师的重要工作。
其一,法律应当确保教师科研与教学任务制定的合理性。作为教师工作的直接管理机构,学校应该给予教师充分的尊重。当前教师的劳动被严重异化,很多学校不再视“教书育人”为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取而代之的是对科研论文、项目、考试成绩的追逐。在这种状态中,教师沦为各种功利制度和评比活动的工具。这不仅消解了教师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之魅,而且损害了教师的身心健康。尊重教师需要确保“教书育人”回归教师工作的重点与中心,故而应当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乃至摒弃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宗旨的不合理的制度要求,让学生的全方位成长成为衡量教学质量的唯一准绳,消除“分数”对教育活动的异化。唯如此,才能让教师真正回归到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中去,使他们真正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感到自豪。
其二,法律要赋予教师合理的管理边界与教学自由。当前教师面对家长、学生时,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教学活动过于“谨小慎微”“小心翼翼”,必然不利于教书育人工作的开展。法律在规定教师爱护、尊重学生的同时,也应当明确家长、学生要尊重教师,“尊师才能尊道,师道有尊,方能民族有望,国家有盛。倘若教师成为社会的高危职业,其所预警的就不仅仅是教师之危,而是教育之危和社会之危”。[张自慧,于涛:《师生关系的异化与应然态之回归——〈吕氏春秋〉中师生关系样态的启示》,《现代基础教育研究》2020年第1期,第45-50页。]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划出教师的教学活动边界,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要给予教师充分尊重和教学自由。同时,教师也应当学法、知法,从而有助于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以积极敢为的心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对那些动辄诬陷教师、污名化教师乃至“弑师”的恶性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的惩罚。只有教师感受到了教学活动的快乐,获得了学生和家长的尊重,才能激发教师的职业热情,真正树立起教师的教育权威。
总之,教师职业不仅需要自我复魅,更需要全社会参与教师职业的复魅,这种复魅不是无原则的吹捧,而是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对教师所做贡献的肯定。法律和助力将为教师职业的复魅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只有广大教师珍惜自身职业之“魅”,全社会认可和保护教师职业之“魅”,教师职业才能真正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走进教师队伍。这样,师德建设才能有成效,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才能有希望。
三、在教师职业的“祛魅”中,法律何为
教师职业不仅需要“复魅”,而且需要“祛魅”。所谓“教师职业祛魅”是指剥除附着在教师职业上的“圣贤道德”式的要求和泛道德主义倾向。当然,教师职业的“祛魅”也离不开法律的助力。
1.“圣贤化”教师的法律底线
“圣贤化”教师是指为教师职业设定过高的道德标准,使教师背负沉重的“道德包袱”。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借“圣贤化”之名侵害教师的行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在以下两方面发挥作用:
其一,法律要避免对教师过高的义务设定,帮助教师排解过重的道德负担。在传统文化和现实生活中,“教师”一词往往被赋予“高大上”的内涵,“奉献”“牺牲”“圣贤”“完人”常与教师关联,师者与“天地君亲”具有同等尊显的地位;而“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更是将教师等同于至高的“道”。其实,古代教育为精英教育,古代教师是精英中的精英,而现代教育的普及已使教师成为普通职业,倘若继续以“安贫乐道”式的崇高道德标准要求所有教师,就会陷入道德理想主义的窠臼。由于人们对教师过多的道德期许,使其在职业生涯中面临巨大压力,教师作为“一个被全社会目光聚焦的职业,任何一点瑕疵都会被无限放大。这种或无形或有形的规训力弥散在教师的四周,在监视教师的行为中不断地发挥着效力”。[宗锦莲:《教师是谁?——试论引发教师角色混乱的几种关系》,《教育科学研究》2014年第10期,第76-80页。]教师职业的“祛魅”需要在法律支持下完成,法律应当为教师职业设定合理的义务要求,并在法律框架内对教师的工作失误有更多的包容。只有全社会给教师以合理的道德期待,其道德的自主性和“传道授业”的能动性才能充分地显现和释放。 其二,法律要保障教师的正当利益,关照教师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单一的身份界定和过高的道德要求不仅使教师陷入超负荷的工作,而且使其正当的利益诉求被忽视。设定教师与“利益”的隔绝,并将“无私奉献”作为教师的身份标签,是不符合人性的“泛道德主义”和“道德绑架”。鲁洁曾说:“‘照亮他人,同時升华自己。’这是我所体认的教师的蜡烛精神。”[鲁洁:《回望八十年:鲁洁教育口述史》,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照亮学生并非要教师牺牲自己,“没有理由要求教师必须是‘无私奉献’而不能考虑自己的前途与幸福”[刘堂江:《零距离贴近教师——〈中国教师报〉精品选集下》,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很难想象教师在极为困顿的生活状态下,能以最佳的状态投入教育工作。所以,要肯定教师的“正当利益”[王正平:《教育伦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33页。]追求,若不顾及教师的正当利益,则会在师德建设中起到反作用。法律在保障教师的正当利益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可以用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并对侵犯教师权益的不法行为予以惩处;作为教师个体,也应当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这不仅有助于师德建设,更能帮助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现代法治文明之于教师的应然之义。
2.“污名化”教师的法律底线
“污名化”教师是指通过扭曲事实或依据个别师德失范事件来污化整个教师群体。在当前信息高速交互的社会中,教师队伍中出现的道德失范事件会被迅速传播,通过各种媒介的推波助澜,相关事件的影响被放大。有些媒体为了吸引公众,不惜歪曲和夸大事实,以师德失范个案来污名化教师群体。教师职业的“污名化”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社会形象,因此加强师德建设需要为教师职业“正名”。
首先,要认识到教师职业并不具有先在的完善德性,要理性看待社会上发生的师德失范事件。教师作为社会教育领域内的特殊职业存在,需要有高尚的道德,但高尚道德的形成有赖于长期的师德培育。“教师专业道德是一个不断‘涵养’并不断生成的过程”[陆道坤,张芬芬:《论教师专业道德——从概念界定到特征分析》,《教师教育研究》2016年第3期,第7-12页。],良好的师德师风不是在成为教师的那一刻立即拥有,它可能提前形成,也可能滞后,每一种职业道德的培育都需要长期的外部引导与自我德性修养。另外,教师聘用是在一个相对短期的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所以无法准确判断出某人是否符合师德要求,故而教师队伍中有少数品行不端者实属难免。因此,对个别师德失范事件不应当过度解读和渲染。我们要认识到,教师职业并不具有先在的高尚道德,同社会其他职业一样,教师的职业道德也需要系统的培育和持续的提升。
其次,需要法律参与营造良好的师德建设舆论氛围。在网络时代,舆论传播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各种信息的真实性也愈发难以辨别,社会公众极易被错误信息误导。特别是一些断章取义的媒体报道让教师职业面临不能承受之重,这就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媒介的信息传播,引导媒体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师德失范现象做客观真实的报道,对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依法治理那些“污名化”教师的媒体,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师德建设环境。只有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教师才能心情舒畅地投身于教育工作。
综上,师德建设不可缺少法律的面向,师德的提升不仅需要教师自身不断加强修养,而且需要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师德培育不只是对教师提出各种义务要求,还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今天,既不能将教师职业“污名化”,也不能将其“圣贤化”,在教师职业“复魅”与“祛魅”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律的助力。法律在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师权利、营造尊师重教社会风气等方面理应有所作为。有了法律的有效规约和支撑,师德建设才能有切实的保障,教师职业方能有永久的魅力。
On the Legal Dimension of Teachers’ Moral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enchantment” and “Disenchantment” of Teachers
MIN Ming,ZHANG Zihui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Law-Politics,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234)
Abstract:
With the “bounden duty” of imparting knowledge and educating people, the teaching profession can have a unique charm. However, in the tide of modernity, too much emphasis on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has partially obscured the mission of teachers’ “preaching” and lost the luster of virtue, and thus there is a necessity for “re-enchant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teaching profession is kidnapped by “pan-moralism” and “sages’ morality”, and therefore, there is also a need for “disenchantment”. As an external discipline force,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asonable “re-enchantment” and “disenchantment” of the teaching professi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bottom line of teachers’ ethics can not only standardize teachers’ behavior, but als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eachers’ legitimate interests. Hence, the legal dimension of teachers’ moral construction is the dual dimensions of requiring and protecting teachers.
Key words: teachers’ moral construction,teachers morality,dimension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