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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rn半年前,我受雇于朱某,为其房屋院子进行混泥土平铺.中午饭点,朱某邀请我一同外出就餐.期间,朱某提出一起喝点酒,我觉得不应伤朱某面子而一口答应.我醉酒驾驶摩托车回他家继续上班时,不慎摔倒,并导致右手摔断,落下九级伤残.而朱某以我摔伤与他及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朱某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