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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期货立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期货品种的认定、期货的准入制度、非法期货的界定。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我国期货市场处于试点、整顿阶段,缺乏对期货和期货交易的明确界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虽然对“期货交易”进行了界定,但将期货种类仅限于商品期货。2007年颁布并于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期货调整范围由商品期货扩展至金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目前我国急需提升期货立法层级。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的期货法应进一步完善对期货和期货交易的规定,并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