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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公司过去用虚假合同骗取商务部行政许可,并不是商务部的过错,商务部只有审查申请材料表面规范的义务。现在商务部知道了农产品公司用虚假合同骗取了商务部的批准而不纠正,才是商务部的过错
2014年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对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0149.HK)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做出(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该股权转让协议曾经过商务部批准生效,这就为依法治国时代提出“行政许可如何面对法院生效裁判”的问题。
权利博弈应诚实信用
2007年5月2日,白沙洲公司的股东王秀群和天九公司,与农产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1.56亿元港币的总价格将各自持有的白沙洲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农产品公司。《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约定农产品公司以部分现金、部分农产品公司的可换股票据、部分承付票据向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支付对价,还约定协议适用香港法,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
同时有一个向商务部报批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农产品公司以总价0.89亿元从股东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手中收购同一标的白沙洲公司股权。《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还约定协议适用中国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鉴定机构证明,《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上“王秀群”签名不是王秀群本人所书写。
《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与《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阴阳合同”。《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是真实的合同,而《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是绕过商务部、国资委、国税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虚假合同。
《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虽然是真实合同,但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并购对价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法通过商务部的行政许可。
《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表面上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遵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并购对价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内容是虚假的,专门用来对付商务部的依法审查。
由于农产品公司与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在商业合作、权利博弈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王秀群自认为损失了7亿元。王秀群遂起诉农产品公司,请求法院认定《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
假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由于王秀群和天九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农产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骗取批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但不能说没有国有资产流失就可以万事大吉,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也涉及到国家利益。
除了没有影响参与制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国资委外,使用虚假合同骗取批准的行为损害了商务部、国税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所代表的国家利益。
农产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骗取批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仅影响了商务部的声誉,而且损害了商务部代表的行政许可国家利益,损害了国税局代表的税收征管国家利益,损害了国家工商局代表的公司登记管理和反垄断审查国家利益,损害了中国证监会代表的证券监督管理国家利益,损害了国家外汇局代表的外汇管理秩序国家利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农产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绕过依法审查,还有可能危害国有安全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让商务部陷入尴尬的困境。如果商务部收回批准《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的行政许可,既意味着承认商务部从前被假合同欺骗,商务部做出错误的行政许可,也意味着商务部有义务处罚农产品公司。如果商务部不收回错误的行政许可,既意味着商务部侵犯了王秀群和天九公司的合法权益,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有权起诉商务部,也意味着商务部不能够依法行政。
法治是行政许可靠山
究竟商务部怎么做,才算得上依法行政?中国执政党的中央全会和国家法律都对此作出了回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通过压缩和规范公权力向公民和企业归还私权利,公民和企业有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署落实如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政府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国务院法制办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正在研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政府行政行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被学界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当行政权力与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相冲突时,行政权力应当尊重和遵守法院判决或裁定,哪怕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比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低,因为礼遇法院判决或裁定,就是礼遇法治。如果法院判决或裁定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行政机关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法院判决或裁定。
农产品公司过去用虚假合同骗取商务部行政许可,并不是商务部的过错,商务部只有审查申请材料表面规范的义务。现在商务部知道了农产品公司用虚假合同骗取了商务部的批准而不纠正,才是商务部的过错。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依法申请撤销对《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的行政许可而商务部不作为,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有权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按照该规定,王秀群和天九公司诉商务部行政诉讼案要求商务部部长或商务部委托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商务部与其做行政诉讼的“试金石”,倒不如主动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
商务部至少有三个合法途径主动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一是礼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二是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自行找到纠正错误行政许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根据新的事实召开听证会,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刘兴成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2014年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对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0149.HK)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做出(2014)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该股权转让协议曾经过商务部批准生效,这就为依法治国时代提出“行政许可如何面对法院生效裁判”的问题。
权利博弈应诚实信用
2007年5月2日,白沙洲公司的股东王秀群和天九公司,与农产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1.56亿元港币的总价格将各自持有的白沙洲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农产品公司。《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约定农产品公司以部分现金、部分农产品公司的可换股票据、部分承付票据向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支付对价,还约定协议适用香港法,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
同时有一个向商务部报批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农产品公司以总价0.89亿元从股东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手中收购同一标的白沙洲公司股权。《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还约定协议适用中国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鉴定机构证明,《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上“王秀群”签名不是王秀群本人所书写。
《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与《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阴阳合同”。《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是真实的合同,而《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是绕过商务部、国资委、国税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虚假合同。
《11.56亿元股权买卖协议》虽然是真实合同,但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并购对价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法通过商务部的行政许可。
《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表面上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遵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并购对价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内容是虚假的,专门用来对付商务部的依法审查。
由于农产品公司与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在商业合作、权利博弈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王秀群自认为损失了7亿元。王秀群遂起诉农产品公司,请求法院认定《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
假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由于王秀群和天九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农产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骗取批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但不能说没有国有资产流失就可以万事大吉,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也涉及到国家利益。
除了没有影响参与制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国资委外,使用虚假合同骗取批准的行为损害了商务部、国税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所代表的国家利益。
农产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骗取批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仅影响了商务部的声誉,而且损害了商务部代表的行政许可国家利益,损害了国税局代表的税收征管国家利益,损害了国家工商局代表的公司登记管理和反垄断审查国家利益,损害了中国证监会代表的证券监督管理国家利益,损害了国家外汇局代表的外汇管理秩序国家利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农产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绕过依法审查,还有可能危害国有安全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让商务部陷入尴尬的困境。如果商务部收回批准《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的行政许可,既意味着承认商务部从前被假合同欺骗,商务部做出错误的行政许可,也意味着商务部有义务处罚农产品公司。如果商务部不收回错误的行政许可,既意味着商务部侵犯了王秀群和天九公司的合法权益,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有权起诉商务部,也意味着商务部不能够依法行政。
法治是行政许可靠山
究竟商务部怎么做,才算得上依法行政?中国执政党的中央全会和国家法律都对此作出了回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通过压缩和规范公权力向公民和企业归还私权利,公民和企业有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署落实如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政府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国务院法制办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正在研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政府行政行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被学界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当行政权力与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相冲突时,行政权力应当尊重和遵守法院判决或裁定,哪怕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比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低,因为礼遇法院判决或裁定,就是礼遇法治。如果法院判决或裁定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行政机关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法院判决或裁定。
农产品公司过去用虚假合同骗取商务部行政许可,并不是商务部的过错,商务部只有审查申请材料表面规范的义务。现在商务部知道了农产品公司用虚假合同骗取了商务部的批准而不纠正,才是商务部的过错。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依法申请撤销对《0.89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的行政许可而商务部不作为,王秀群和天九公司有权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按照该规定,王秀群和天九公司诉商务部行政诉讼案要求商务部部长或商务部委托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商务部与其做行政诉讼的“试金石”,倒不如主动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
商务部至少有三个合法途径主动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一是礼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二是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自行找到纠正错误行政许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根据新的事实召开听证会,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刘兴成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