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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环境污染问题都是伴随着工业化而出现的,环境污染可以说是工业化过程中的付产品。如何治理环境污染。世界各国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上一些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一些做法、经验,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主要的是针对环境污染的现状采取的一些法律的经济上和管理上的措施。主要有,立法建制,节能减排。经济处罚措施。如有“雾都”之称的英国伦敦,采取经济手段限制机动车的数量、鼓励人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使用节能汽车。持之以恒,收到了不错的成效。由“雾都”变成了“绿城”。再如德国,40多年前鲁尔工业区的莱茵河污染严重,两岸森林酸雨频仍。德国启动100个“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车辆限行限速、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减少释放颗粒物的行为,经过不懈的治理,也收到了成效,再现了青山绿水。
在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不是什么新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近几年,华北地区的雾霾,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走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子。还是自己另辟蹊径,在发展的同时就考虑治理问题。这个问题在早期曾出现过争论,现在已经有了统一的认识。不光是从理论上解决了,从法律上也有了规定。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与环保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然而,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践中的做法又是另一回事。环境保护法,多少年来就没有真正的很好的落实过。首先,在领导们那里,环境保护是弹性指标、是软柿子,是后排问题。从思想上就没有真正的重视过。从来没有听到过领导们象讲经济发展那样慷慨激昂地讲过环境保护。你见过几篇省市大员们专讲环境保护的文章。基本没有,或者是说很少。环保问题在领导们那里是上不了会议桌的。当前,环保领域腐败多发高发。有人说,环保局不错,有权,能捞点外快。环境保护问题上的腐败,已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是经济基础的基础。要解决污染问题,怕是比解决腐败问题还要难。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污染问题是比腐败问题还要严重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腐败属于政治问题,而政治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而经济基础是建立在环境之上的,即环境是经济基础的基础,人类没有了生存的环境,水不能喝,空气不能吸,遍地垃圾,臭气熏天。什么政治,什么经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说环境污染源问题是影响当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严重问题。“科学发展观”这一个口号,在相当大的成分上是针对环境污染提出来。这是一个有针对性的口号,是意识到了环境污染源问题的严重性才提出来的口号。过去多年的通例是解决消极问题提出积极口号。当认识到一个问题严重的时候,也就是说该问题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便提出一个积极的口号。环境问题即是如此。现在对环境污染危害性大多已经认识到位。不管是积极落实环保法的,还是利用权力搞腐败的,应该说都知道环境污染的危害性。问题的关键是,有的人,为什么认识到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还不认真执行环保法呢?这就如,汉奸认识到卖国的危害性,还是照样当汉奸一样。说到底是利益使然。那么,什么是才是治理污染环境的牛鼻子呢?
笔者认为,治理环境污染首先要提高认识。不知者不觉,知者才能自觉。只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认识到,环境污染不光是一个经济问题,最主要的认识到它的一个政治问题。并且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政治问题。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工作中主要抓住以下关键的两点:
第一,严肃查处环保领域里的腐败问题。环保领域与其他社会各领域一样,多年来,也形成了利用环保执法权力寻租现象。有的利用“ 环保审批审核环节,环保工程建设环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环节索贿受贿;有的在环境建设项目评价审批阶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工程发包、承包阶段,工程项目付款阶段吃拿卡要。总之,搞腐败的方式花花绿绿,形形色色,八妖过海,各显卖弄。
第二,切实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责任到人,提高执行力。《环境保护法》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毋庸讳言,环保法出台以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对待环保法,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有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成为当地重点项目、财政工程,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地方环保部门无能为力,甚至还要在压力下替这些项目跑关系办手续。建设单位更是有恃无恐。新环保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法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现在,环境治理应该借助新环保法的东风。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切实执行,加大问责措施。
打蛇打七寸,牵牛抓鼻子。治理环境污染也是一样,要抓住关键环节,才能收到治理成效。
作者简介
马一超,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法学讲师。
闫利平,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主任、教授。
任云飞,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干事。
基金项目
本文为河北行政学院重点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研究成果
在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不是什么新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近几年,华北地区的雾霾,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走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子。还是自己另辟蹊径,在发展的同时就考虑治理问题。这个问题在早期曾出现过争论,现在已经有了统一的认识。不光是从理论上解决了,从法律上也有了规定。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与环保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然而,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践中的做法又是另一回事。环境保护法,多少年来就没有真正的很好的落实过。首先,在领导们那里,环境保护是弹性指标、是软柿子,是后排问题。从思想上就没有真正的重视过。从来没有听到过领导们象讲经济发展那样慷慨激昂地讲过环境保护。你见过几篇省市大员们专讲环境保护的文章。基本没有,或者是说很少。环保问题在领导们那里是上不了会议桌的。当前,环保领域腐败多发高发。有人说,环保局不错,有权,能捞点外快。环境保护问题上的腐败,已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是经济基础的基础。要解决污染问题,怕是比解决腐败问题还要难。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污染问题是比腐败问题还要严重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腐败属于政治问题,而政治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而经济基础是建立在环境之上的,即环境是经济基础的基础,人类没有了生存的环境,水不能喝,空气不能吸,遍地垃圾,臭气熏天。什么政治,什么经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说环境污染源问题是影响当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严重问题。“科学发展观”这一个口号,在相当大的成分上是针对环境污染提出来。这是一个有针对性的口号,是意识到了环境污染源问题的严重性才提出来的口号。过去多年的通例是解决消极问题提出积极口号。当认识到一个问题严重的时候,也就是说该问题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便提出一个积极的口号。环境问题即是如此。现在对环境污染危害性大多已经认识到位。不管是积极落实环保法的,还是利用权力搞腐败的,应该说都知道环境污染的危害性。问题的关键是,有的人,为什么认识到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还不认真执行环保法呢?这就如,汉奸认识到卖国的危害性,还是照样当汉奸一样。说到底是利益使然。那么,什么是才是治理污染环境的牛鼻子呢?
笔者认为,治理环境污染首先要提高认识。不知者不觉,知者才能自觉。只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认识到,环境污染不光是一个经济问题,最主要的认识到它的一个政治问题。并且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政治问题。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工作中主要抓住以下关键的两点:
第一,严肃查处环保领域里的腐败问题。环保领域与其他社会各领域一样,多年来,也形成了利用环保执法权力寻租现象。有的利用“ 环保审批审核环节,环保工程建设环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环节索贿受贿;有的在环境建设项目评价审批阶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工程发包、承包阶段,工程项目付款阶段吃拿卡要。总之,搞腐败的方式花花绿绿,形形色色,八妖过海,各显卖弄。
第二,切实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责任到人,提高执行力。《环境保护法》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毋庸讳言,环保法出台以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对待环保法,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有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成为当地重点项目、财政工程,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地方环保部门无能为力,甚至还要在压力下替这些项目跑关系办手续。建设单位更是有恃无恐。新环保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法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现在,环境治理应该借助新环保法的东风。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切实执行,加大问责措施。
打蛇打七寸,牵牛抓鼻子。治理环境污染也是一样,要抓住关键环节,才能收到治理成效。
作者简介
马一超,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法学讲师。
闫利平,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主任、教授。
任云飞,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干事。
基金项目
本文为河北行政学院重点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