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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权力作为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载体,对于我国城镇化进程有着巨大的驱动作用。本文通过梳理建国以来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和控制力的演变过程,来论证国家权力介入处于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村社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前提和手段,旨在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优越性,降低其危害,从而推动城镇化有序发展。
关键词:国家权力;城镇化;驱动
国家权力对农村的渗透程度对农村社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农村的全面干预到现在基层自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到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导作用的凸显,国家权力的每一次使用都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正处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中,对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分析与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国家权力控制农村社会的两个阶段
笔者认为建国以来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和控制力的演变,主要分为两个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82年,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今。
1、第一阶段国家权力对整个农村社会的直接控制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通过土地革命和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土地所有制形式,均分地权等措施的推行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使共产党迅速获得了政权的合法性,真正实现了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到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村的控制达到了顶峰,人民公社既是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服务组织集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服务职能于一体。
2、第二阶段国家权力退出农村社会后的间接控制
笔者在对湖北襄阳麒麟村调研时发现,该村是一个典型的城中村,交通比较便利,目前正在进行城中村的改造。在与村委会的干部们聊他们村正在进行的改造时他们说,前几年村支书将村里一个破产的砖瓦厂改成了现在的工业园,每年产值达九百多万元,但是现在区政府说要拆掉这个工业园,征地用来重新开发。村干部说起这个的时候都表示非常的担心,因为村里的很多人都在工业园里上班,如果拆掉了工业园那大家都吃不上饭了。过了几天再去的时候,村支书说:“工业园总算是保住了,政府不拆了。”但是具体是如何让区政府放弃拆掉工业园的,村支书并没有向我们透露。从这一件事上可以看出,一旦国家权力强势“回归”,自治权力虽然有法律上的保障却也不得不立即向国家权力屈服。如果跟上一阶段进行比较,笔者认为国家权力从来没有彻底放弃过深入农村的努力,只是在文本制度上退出了村庄公共权力领域,尤其是在当前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更是凸显。
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前提和手段
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的,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保持自己的生存的主要手段,因此,要怎么做,才能即把它们投入众人集合的大力量而又不损害自己而且不忽视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他认为这个新的状态必须是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势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中重新审视这一观点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1、以人为本,维护农民权利是发挥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前提
既然国家权力对于处于变革期的农村社会的控制有其合理性,如何在城镇化过程中将国家权力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而又避免出现人民公社时期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将以人为本,维护农民权利作为发挥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前提。
通过践行以人为本来维护农民权利是确保城镇化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之一。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作为的最高出发点理应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现如今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都是由于各级政府将作为的出发点异化成了完成经济建设指标和上级工作任务,忽略了在这个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和对民生的改善,有的政府甚至借城镇化的“东风”掠夺农民,使大量农民不仅没有在城镇化中得到好处,反而变成了一无所有的“失地农民”。
为什么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取代了最重要的服务职能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可利用资源的增多,造成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延伸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城镇化给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这一点乡镇政府是非常清楚的。长期以来,乡镇财政主要靠收取“三提五统”和农业税及特产税来维持运转,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政府不能直接再从农民那里获得财政来源,乡镇政府还需要建设一些基础设施来达到上级的要求,为了提升乡镇形象,还需要做一些政绩工程。财政收入的减少和财政支出的增加使得乡镇政府不得不通过增加自筹收入来获得财政上的收支平衡。政府挣钱最简单快速的方法就是卖地,将农民土地以集体财产名义低价征收,在征收之后将土地变为国有财产高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从农民身上拿回开发成本。可以说这一收入路径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有非常大的吸引力的。
因此,要在城镇化过程中,做到以人为本,维护农民权利,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和主体性,应该在尊重各方产权的基础上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维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权利,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司法裁决,而不是为了政绩和面子工程与民争利。在涉及国计民生问题时,应尊重人民意见,做好信息的反馈工作,及时进行调整,任何弱小的个人在面对巨大的国家权力时都是无力反抗的,更不能以集体利益为理由侵犯少数公民的利益。这在实际上也是要求国家权力应给自治权力留出一定的生存空间,使基层政治组织能够发挥出代表农民利益的作用。
2、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
国家权力具有调控能力、支配能力突出的特点,建国初期国家权力主要发挥的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功能,到改革开放之后则主要用来维稳和推动改革。而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上所述,国家权力更是较二者有诸多优越性,因此国家权力能够在城镇化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权力对农村的适度介入有利于维护农村大局的稳定,能够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少数既得利益集团侵犯农民利益,但是不正当的介入危害却更大。当前,政府在农村社会仍然是具有绝对的权力,对于农村往往是提出一个通行的政策,然后使用行政手段督促下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去完成。基层政治组织在与基层政府对话时缺少话语权。而事实上,真正了解农村实际情况的却是基层政治组织,我们在调研中多次听到村支书抱怨当地政府对他们管得过严,没有给他们提供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经济的政策空间,导致当地百姓和村干部产生不满情绪。
基层组织相比较而言更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而上级政府往往又是政策的制定者和下级政府工作成绩的评定者。笔者认为,政府在进行城镇化规划时,不应过分使用行政手段实行一刀切,应尊重每一个地区或者每一个村庄的客观情况,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规划。通过使用如税收、工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来拉动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上建立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互馈渠道,保证来自于下级反馈的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到高层,并从法律层面保证基层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上级组织的侵犯。(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于建嵘.底层立场[M].上海,三联书店,2010.11.
[2] 段绪柱.国家权力与自治的互构与博弈[M].吉林大学,2010.4.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关键词:国家权力;城镇化;驱动
国家权力对农村的渗透程度对农村社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农村的全面干预到现在基层自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到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导作用的凸显,国家权力的每一次使用都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正处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中,对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分析与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国家权力控制农村社会的两个阶段
笔者认为建国以来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和控制力的演变,主要分为两个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82年,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今。
1、第一阶段国家权力对整个农村社会的直接控制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通过土地革命和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土地所有制形式,均分地权等措施的推行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使共产党迅速获得了政权的合法性,真正实现了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到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村的控制达到了顶峰,人民公社既是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服务组织集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服务职能于一体。
2、第二阶段国家权力退出农村社会后的间接控制
笔者在对湖北襄阳麒麟村调研时发现,该村是一个典型的城中村,交通比较便利,目前正在进行城中村的改造。在与村委会的干部们聊他们村正在进行的改造时他们说,前几年村支书将村里一个破产的砖瓦厂改成了现在的工业园,每年产值达九百多万元,但是现在区政府说要拆掉这个工业园,征地用来重新开发。村干部说起这个的时候都表示非常的担心,因为村里的很多人都在工业园里上班,如果拆掉了工业园那大家都吃不上饭了。过了几天再去的时候,村支书说:“工业园总算是保住了,政府不拆了。”但是具体是如何让区政府放弃拆掉工业园的,村支书并没有向我们透露。从这一件事上可以看出,一旦国家权力强势“回归”,自治权力虽然有法律上的保障却也不得不立即向国家权力屈服。如果跟上一阶段进行比较,笔者认为国家权力从来没有彻底放弃过深入农村的努力,只是在文本制度上退出了村庄公共权力领域,尤其是在当前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更是凸显。
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前提和手段
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的,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保持自己的生存的主要手段,因此,要怎么做,才能即把它们投入众人集合的大力量而又不损害自己而且不忽视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他认为这个新的状态必须是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势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中重新审视这一观点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1、以人为本,维护农民权利是发挥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前提
既然国家权力对于处于变革期的农村社会的控制有其合理性,如何在城镇化过程中将国家权力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而又避免出现人民公社时期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将以人为本,维护农民权利作为发挥国家权力驱动作用的前提。
通过践行以人为本来维护农民权利是确保城镇化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之一。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作为的最高出发点理应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现如今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都是由于各级政府将作为的出发点异化成了完成经济建设指标和上级工作任务,忽略了在这个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和对民生的改善,有的政府甚至借城镇化的“东风”掠夺农民,使大量农民不仅没有在城镇化中得到好处,反而变成了一无所有的“失地农民”。
为什么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取代了最重要的服务职能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可利用资源的增多,造成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延伸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城镇化给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这一点乡镇政府是非常清楚的。长期以来,乡镇财政主要靠收取“三提五统”和农业税及特产税来维持运转,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政府不能直接再从农民那里获得财政来源,乡镇政府还需要建设一些基础设施来达到上级的要求,为了提升乡镇形象,还需要做一些政绩工程。财政收入的减少和财政支出的增加使得乡镇政府不得不通过增加自筹收入来获得财政上的收支平衡。政府挣钱最简单快速的方法就是卖地,将农民土地以集体财产名义低价征收,在征收之后将土地变为国有财产高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从农民身上拿回开发成本。可以说这一收入路径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有非常大的吸引力的。
因此,要在城镇化过程中,做到以人为本,维护农民权利,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和主体性,应该在尊重各方产权的基础上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维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权利,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司法裁决,而不是为了政绩和面子工程与民争利。在涉及国计民生问题时,应尊重人民意见,做好信息的反馈工作,及时进行调整,任何弱小的个人在面对巨大的国家权力时都是无力反抗的,更不能以集体利益为理由侵犯少数公民的利益。这在实际上也是要求国家权力应给自治权力留出一定的生存空间,使基层政治组织能够发挥出代表农民利益的作用。
2、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
国家权力具有调控能力、支配能力突出的特点,建国初期国家权力主要发挥的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功能,到改革开放之后则主要用来维稳和推动改革。而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上所述,国家权力更是较二者有诸多优越性,因此国家权力能够在城镇化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权力对农村的适度介入有利于维护农村大局的稳定,能够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少数既得利益集团侵犯农民利益,但是不正当的介入危害却更大。当前,政府在农村社会仍然是具有绝对的权力,对于农村往往是提出一个通行的政策,然后使用行政手段督促下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去完成。基层政治组织在与基层政府对话时缺少话语权。而事实上,真正了解农村实际情况的却是基层政治组织,我们在调研中多次听到村支书抱怨当地政府对他们管得过严,没有给他们提供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经济的政策空间,导致当地百姓和村干部产生不满情绪。
基层组织相比较而言更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而上级政府往往又是政策的制定者和下级政府工作成绩的评定者。笔者认为,政府在进行城镇化规划时,不应过分使用行政手段实行一刀切,应尊重每一个地区或者每一个村庄的客观情况,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规划。通过使用如税收、工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来拉动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上建立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互馈渠道,保证来自于下级反馈的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到高层,并从法律层面保证基层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上级组织的侵犯。(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于建嵘.底层立场[M].上海,三联书店,2010.11.
[2] 段绪柱.国家权力与自治的互构与博弈[M].吉林大学,2010.4.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