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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体哲学的基本观念,主体要想实现外部控制,首先要实现内部控制。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法院正规化建设还是“大数据/算法”时代呼啸而来的“智慧法院”建设,毫不例外都遵循着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控制逻辑。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哲学的“唯我论”与“同一性”逻辑同样也渗透在“智慧法院”建设所使用的各种旨在“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和促进社会治理”的微观权力技术中。通过深入阐释“类案强制检索机制”所呈现的“技术-权力-主体”之间的实证化关系,可以发现,经由行政功能主义路径而加以应用的信息化新技术只不过是让司法主体更加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