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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归属的立法不明与现行财产法构成冲突,特别是对所得税课征范围、对象等制造法律困境。以信托导管理论与实体理论为依据,实质课税与受益人纳税原则应成为信托所得课税的基本因循。在具体的信托所得课税规则设计中,宜对信托所得在转移与存续环节分类针对性课税。转移环节注重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殊相,存续环节注重课税对象的具体确定。对公益信托所得征税采激励措施以扶持公益信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