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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机短信的可采用性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7种证据形式。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手机短信应属于书证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