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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抢劫杀人犯罪根据客观特征可划分为先杀人,后抢劫行为;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同时进行;先抢劫后杀人行为。根据主观特征又可划分为,行为人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并劫取财物和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这两种情形。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上限与故意杀人罪的上限相同。
关键词 抢劫杀人犯罪 犯罪构成 结果加重犯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抢劫杀人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抢劫杀人犯罪是指以劫财为目的,在劫财前、中、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一类犯罪,包括犯罪人故意的杀害被害人和过失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在我国,抢劫杀人犯罪根据它们的客观特征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先杀人后抢劫行为,即经预谋先将被害人杀死,再劫取其财物。第二类,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同时进行,即在着手抢劫以后,由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并劫走财物或者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类是先抢劫后杀人行为,即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根据主观特征又可以将它们划分为行为人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并劫取财物和行为人在抢劫过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这两种情形。显然,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只可能发生在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同时进行的情况。先杀人后劫财行为与先劫财后杀人行为都不可能出现行为人过失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如果出现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情形,也不会以抢劫杀人犯罪进行评价。
(一)抢劫杀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抢劫杀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别于抢劫罪,从外表上看,其构成行为是杀人行为和劫财行为。但是,在抢劫杀人犯罪中,作为抢劫罪的危害行为——抢劫行为,又是引起加重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因此,抢劫罪的行为也是抢劫杀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此时,杀人行为与劫财行为的关系有别于构成抢劫行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劫财行为的关系,杀人行为与劫财行为并非并列关系。
(二)抢劫杀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1、先杀人后抢劫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杀死特定的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
先杀人后抢劫的情形如何定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先杀人后抢劫情形中的杀人故意与客观上的杀人行为相结合,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抢劫罪。虽然在先杀人后抢劫的情况下,其杀人行为是服务于劫取财物的犯罪目的,但就杀人行为本身来看,它主观上已包含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这种故意正是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故意内容,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剥夺他人生命,而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抢劫罪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所持的是放任态度。抢劫罪故意不可能包容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劫取财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已转变成杀人故意的动机。劫取财物是杀人的犯罪动机,而非与犯罪行为同时发生的主观意图。
另一种观点:故意杀人只是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其目的行为是劫取财物,故构成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应以目的行为定性。此种观点的缺陷是如果把杀人行为作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那么故意杀人罪会因缺少客观方面而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牵连犯的方法行为,在此处牵连犯的方法行为就不能成立。
2、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并存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并存犯罪的主观特征具有两种情况,定罪的标准有很大不同。包括:第一,主观特征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抢劫杀人;第二,主观特征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抢劫致死。
目前,对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况,存在观点如下:观点一:抢劫致人死亡是指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致人死亡,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观点二:抢劫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也有可能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故意杀人。因为如果是为了劫取财物而直接故意杀人,则超过了抢劫的暴力范围,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观点三: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
3、先抢劫行为后杀人行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上限与故意杀人罪的上限相同,都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然而,包含故意的抢劫杀人的法定刑在故意实现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时与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的抢劫致死法定刑相同。在包含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无论是基于故意或基于过失,适用同一幅度的法定刑。
二、结果加重犯理论在理解抢劫致人死亡上的不足
首先,故意与过失在刑法及刑事责任的意义上是不同的两种犯罪心理状态。从正义性的观点看,应区别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法的效果。显然,法律上将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法律效果等置的做法与公平原则的法治要求相去甚远。
其次,刑法立法应贯彻不同的事物区别对待的原则。故意犯与过失犯,本不是相同层次上的事物,理应区别处理才能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刑法将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作同一规定,同一处理,也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意犯的刑事责任远远重于过失犯的刑事责任,因此将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规定为同一法定刑幅度,未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关键词 抢劫杀人犯罪 犯罪构成 结果加重犯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抢劫杀人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抢劫杀人犯罪是指以劫财为目的,在劫财前、中、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一类犯罪,包括犯罪人故意的杀害被害人和过失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在我国,抢劫杀人犯罪根据它们的客观特征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先杀人后抢劫行为,即经预谋先将被害人杀死,再劫取其财物。第二类,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同时进行,即在着手抢劫以后,由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并劫走财物或者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类是先抢劫后杀人行为,即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根据主观特征又可以将它们划分为行为人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并劫取财物和行为人在抢劫过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这两种情形。显然,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只可能发生在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同时进行的情况。先杀人后劫财行为与先劫财后杀人行为都不可能出现行为人过失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如果出现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情形,也不会以抢劫杀人犯罪进行评价。
(一)抢劫杀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抢劫杀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别于抢劫罪,从外表上看,其构成行为是杀人行为和劫财行为。但是,在抢劫杀人犯罪中,作为抢劫罪的危害行为——抢劫行为,又是引起加重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因此,抢劫罪的行为也是抢劫杀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此时,杀人行为与劫财行为的关系有别于构成抢劫行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劫财行为的关系,杀人行为与劫财行为并非并列关系。
(二)抢劫杀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1、先杀人后抢劫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杀死特定的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
先杀人后抢劫的情形如何定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先杀人后抢劫情形中的杀人故意与客观上的杀人行为相结合,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抢劫罪。虽然在先杀人后抢劫的情况下,其杀人行为是服务于劫取财物的犯罪目的,但就杀人行为本身来看,它主观上已包含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这种故意正是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故意内容,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剥夺他人生命,而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抢劫罪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所持的是放任态度。抢劫罪故意不可能包容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劫取财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已转变成杀人故意的动机。劫取财物是杀人的犯罪动机,而非与犯罪行为同时发生的主观意图。
另一种观点:故意杀人只是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其目的行为是劫取财物,故构成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应以目的行为定性。此种观点的缺陷是如果把杀人行为作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那么故意杀人罪会因缺少客观方面而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牵连犯的方法行为,在此处牵连犯的方法行为就不能成立。
2、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并存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并存犯罪的主观特征具有两种情况,定罪的标准有很大不同。包括:第一,主观特征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抢劫杀人;第二,主观特征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抢劫致死。
目前,对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况,存在观点如下:观点一:抢劫致人死亡是指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致人死亡,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观点二:抢劫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也有可能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故意杀人。因为如果是为了劫取财物而直接故意杀人,则超过了抢劫的暴力范围,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观点三: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
3、先抢劫行为后杀人行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上限与故意杀人罪的上限相同,都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然而,包含故意的抢劫杀人的法定刑在故意实现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时与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的抢劫致死法定刑相同。在包含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无论是基于故意或基于过失,适用同一幅度的法定刑。
二、结果加重犯理论在理解抢劫致人死亡上的不足
首先,故意与过失在刑法及刑事责任的意义上是不同的两种犯罪心理状态。从正义性的观点看,应区别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法的效果。显然,法律上将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法律效果等置的做法与公平原则的法治要求相去甚远。
其次,刑法立法应贯彻不同的事物区别对待的原则。故意犯与过失犯,本不是相同层次上的事物,理应区别处理才能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刑法将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作同一规定,同一处理,也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意犯的刑事责任远远重于过失犯的刑事责任,因此将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规定为同一法定刑幅度,未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