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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的近年比较火热。总体而言,学界对于法学应向何处去有三个大的研究路向,即西方现代化范式、中国本土政治国家范式和后现代法学的全球化范式。具体而言又有权利本位范式、 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民间法研究范式及法益法学范式。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政治国家范式;全球化范式;法益法学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法学界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展开了两次大型的讨论。第一次是由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在武汉召开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引发的。第二次则是2005年由邓正来教授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一篇长达17万字的四期连载《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引发的。
通过阅读文章,学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大致是从两方明进行的。一,就具体的部门法的去向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如1999年举行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研讨会等。二,就法学整体去向进行的大讨论。本文将只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一个综述。对于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大致有三个大的方向:效仿西方现代化的现代化范式;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国家范式;后现代的全球化范式。
1.现代化范式
现代化范式已经被学界公認为是一种引进、移植西方的,未经审查或批判的西方现代化和现代化理论。中国法学界从西学东渐以来就又很大一部分人深受这一范式理论的影响。
1.1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在清算阶级斗争范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括起来,权利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是表征法的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而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便是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历史范畴。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从于权利。权利本位论者认为,从义务本位模式到权利本位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历史进步和必然。
权利本位论彻底否弃了极"左"话语在中国法学领域中的具体形式,其创新意义的最明显表现就是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彻底更新。权利本位论为法学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论证,把法学中的诸多论题从当时极左政治的意识形态中解放了出来。其将中国法学从传统的法律"义务本位"观的束缚和"阶级斗争范式"的宰制中解放出来,同时又倒向了彻底的移植西方现代化理论,受制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并没有给我们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自己的理想图景。
1.2法律文化论
法律文化"是随着梁治平先生有关法律文化的学术研究而兴起的一种研究进路。法律文化论是一种对西方法律文化的辩异和评价。法律文化论认为,中国的文化类型以及由其决定的中国法律制度必须予以彻底的清算和否弃。欲使中国法律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必须以西方的文化类型取代中国固有的文化类型,换言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仅仅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并非足够,还必须彻底地移植西方的文化类型。
法律文化论开启了用文化的观点来看待法律问题,形成一种文化学的法学研究范式;其对法律文化的概念内涵进行了多种意义的概念界定和阐释。但法律文化论实质也是一种纯粹的照搬西方,只是搬的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度文本,而是法律背后的深层文化。这样更加会丢弃"中国"这个时空维度,而将这种所谓的西方理想图景错误的当做是中国未来法学的最佳理想图景。
2.民族国家范式
民族国家范式是学界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学者原意仅仅指本国的制定法,笔者在此借用这一概念引申为涵盖本国所有法律资源的一种范式,也可称之为本土资源论范式。
2.1本土资源论
本土资源论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关或相兼容的社会学和经济学理论而提出来的。其基本观点有:本土资源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对中国未来法律的发展确是非常的有用;由于知识具有地方性和有限理性,所以现代法治是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中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也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现象,民间法于国家法乃是不同的法律元。本土资源论直接反对把西方法制发展的种种结果上升至从应然层面评价中国法制进程的道德判准,开启了未来法学的一个新的视角,但是在根本上是一种否弃或拒绝任何有关理想图景之思考的唯物主义理论模式。
2.2民间法范式
民间法范式是一种具有深刻理论与现实根源的新颖的研究路向。民间法范式在内容上以社会生活为指向,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关注的中心,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它一方面尊重既定法律制度,同时又要求对任何法律制度的学术的而非意识形态化的反思性批判态度。民间法范式论认为法律本质上具有历史性与文化性,而不同历史文化亦可以孕育出不同秩序与意义结构的法律类型,认为法律与社会具有同构性,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以及相应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二元对立是民间法研究范式的基本理论预设。
民间法范式通过构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应然关系模式与民间法发挥人权保障功能的理想渠道,充分伸张了民间法对于法治建设的正向价值,其为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资源,民间规范、纠纷事实以及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连接都变得显而易见和易于接受。其也是一种未来法学发展的一种新视角,但是其仅仅是关注民间的习惯法,走了"现代法范式"的另一个极端。
3.全球化范式
在全球化时代, 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要求法理学在面对新的问题时提出新的范式。全球化范式作为一种与传统民族国家范式不同的理论模式, 应运而生。全球化范式的典型代表应是法益法学范式。
"法益法学范式"是胡平仁教授近年来提出的比较新的研究进路,较之前的一些研究模式完善。"法益法学范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权利本位范式"的基础上继承批判提出来的。"法益"是"法律利益"的简称,是指需要法律介入、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利益。该种研究进路认为,法益是法的本体,也是法学的基石范畴,以合法与非法,以权利、权力、责任和义务为分析的线索和重心,同时给法学界带来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法益分析方法。从法学本体论的角度,法学的本体是法律,法律的本体则是利益,根据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理,只有"法益"才符合本体和基石范畴的要求。
"法益法学范式"是一个涉及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学说,是一个有关法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其为法学界寻求了一个独特而坚实的逻辑起点与基石范畴,进而为整个法学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一种新的"理想图景",但是至少其给中国法学界带来了一个新的信号。
笔者文章提到的一些研究范式,都是学者们对中国法学应向何处去所作的努力尝试。但是学界也还是有一些其他的尝试,介于篇幅,在此不加论述了。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 胡平仁.湘江法律评论(第七卷)[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段凤皇(1985- ),男,湖南耒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工作。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政治国家范式;全球化范式;法益法学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法学界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展开了两次大型的讨论。第一次是由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在武汉召开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引发的。第二次则是2005年由邓正来教授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一篇长达17万字的四期连载《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引发的。
通过阅读文章,学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大致是从两方明进行的。一,就具体的部门法的去向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如1999年举行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研讨会等。二,就法学整体去向进行的大讨论。本文将只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一个综述。对于整体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大致有三个大的方向:效仿西方现代化的现代化范式;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国家范式;后现代的全球化范式。
1.现代化范式
现代化范式已经被学界公認为是一种引进、移植西方的,未经审查或批判的西方现代化和现代化理论。中国法学界从西学东渐以来就又很大一部分人深受这一范式理论的影响。
1.1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在清算阶级斗争范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括起来,权利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是表征法的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而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便是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历史范畴。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从于权利。权利本位论者认为,从义务本位模式到权利本位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历史进步和必然。
权利本位论彻底否弃了极"左"话语在中国法学领域中的具体形式,其创新意义的最明显表现就是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彻底更新。权利本位论为法学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论证,把法学中的诸多论题从当时极左政治的意识形态中解放了出来。其将中国法学从传统的法律"义务本位"观的束缚和"阶级斗争范式"的宰制中解放出来,同时又倒向了彻底的移植西方现代化理论,受制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并没有给我们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自己的理想图景。
1.2法律文化论
法律文化"是随着梁治平先生有关法律文化的学术研究而兴起的一种研究进路。法律文化论是一种对西方法律文化的辩异和评价。法律文化论认为,中国的文化类型以及由其决定的中国法律制度必须予以彻底的清算和否弃。欲使中国法律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必须以西方的文化类型取代中国固有的文化类型,换言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仅仅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并非足够,还必须彻底地移植西方的文化类型。
法律文化论开启了用文化的观点来看待法律问题,形成一种文化学的法学研究范式;其对法律文化的概念内涵进行了多种意义的概念界定和阐释。但法律文化论实质也是一种纯粹的照搬西方,只是搬的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度文本,而是法律背后的深层文化。这样更加会丢弃"中国"这个时空维度,而将这种所谓的西方理想图景错误的当做是中国未来法学的最佳理想图景。
2.民族国家范式
民族国家范式是学界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学者原意仅仅指本国的制定法,笔者在此借用这一概念引申为涵盖本国所有法律资源的一种范式,也可称之为本土资源论范式。
2.1本土资源论
本土资源论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关或相兼容的社会学和经济学理论而提出来的。其基本观点有:本土资源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对中国未来法律的发展确是非常的有用;由于知识具有地方性和有限理性,所以现代法治是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中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也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现象,民间法于国家法乃是不同的法律元。本土资源论直接反对把西方法制发展的种种结果上升至从应然层面评价中国法制进程的道德判准,开启了未来法学的一个新的视角,但是在根本上是一种否弃或拒绝任何有关理想图景之思考的唯物主义理论模式。
2.2民间法范式
民间法范式是一种具有深刻理论与现实根源的新颖的研究路向。民间法范式在内容上以社会生活为指向,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关注的中心,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它一方面尊重既定法律制度,同时又要求对任何法律制度的学术的而非意识形态化的反思性批判态度。民间法范式论认为法律本质上具有历史性与文化性,而不同历史文化亦可以孕育出不同秩序与意义结构的法律类型,认为法律与社会具有同构性,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以及相应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二元对立是民间法研究范式的基本理论预设。
民间法范式通过构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应然关系模式与民间法发挥人权保障功能的理想渠道,充分伸张了民间法对于法治建设的正向价值,其为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资源,民间规范、纠纷事实以及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连接都变得显而易见和易于接受。其也是一种未来法学发展的一种新视角,但是其仅仅是关注民间的习惯法,走了"现代法范式"的另一个极端。
3.全球化范式
在全球化时代, 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要求法理学在面对新的问题时提出新的范式。全球化范式作为一种与传统民族国家范式不同的理论模式, 应运而生。全球化范式的典型代表应是法益法学范式。
"法益法学范式"是胡平仁教授近年来提出的比较新的研究进路,较之前的一些研究模式完善。"法益法学范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权利本位范式"的基础上继承批判提出来的。"法益"是"法律利益"的简称,是指需要法律介入、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利益。该种研究进路认为,法益是法的本体,也是法学的基石范畴,以合法与非法,以权利、权力、责任和义务为分析的线索和重心,同时给法学界带来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法益分析方法。从法学本体论的角度,法学的本体是法律,法律的本体则是利益,根据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理,只有"法益"才符合本体和基石范畴的要求。
"法益法学范式"是一个涉及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学说,是一个有关法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其为法学界寻求了一个独特而坚实的逻辑起点与基石范畴,进而为整个法学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一种新的"理想图景",但是至少其给中国法学界带来了一个新的信号。
笔者文章提到的一些研究范式,都是学者们对中国法学应向何处去所作的努力尝试。但是学界也还是有一些其他的尝试,介于篇幅,在此不加论述了。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 胡平仁.湘江法律评论(第七卷)[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段凤皇(1985- ),男,湖南耒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