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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大片中,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由陪审团来裁决,有的要求必须陪审员意见全体一致才能形成有效裁决,也有的要求绝大多数一致就可以了,如10票对2票判决有效。这种裁决规则是怎么来的呢?我们要了解它的历史渊源,必须追溯到英国的陪审团制。
宁愿死在狱中
英国陪审团的规则来源于这样一个案例。1367年,巡回法庭来到了英格兰地区的本安普顿。本安普顿有个商人叫亨利,那一天,他像往常一样把货物放到马车上,准备拉到集市上去出售。刚来到集市,有个叫罗伯特的人突然扣住了马车,宣称货物是他的。亨利立刻报警,并以使用暴力和妨碍治安的罪名向法庭控告罗伯特。
法庭经过调查,原来这些货物确实是罗伯特的,只是被盗贼偷去了,经过几次倒卖,流到了亨利手上。于是,法官让12名陪审员分别作出裁决,结果11人裁决罗伯特“有罪”,但有1人裁决“无罪”。法官对那名陪审员进行威胁,如果不裁决罗伯特“有罪”就把他送进监狱。那位陪审员没有丝毫退让,他宁愿死在狱中也决不做出违背自己良心的裁决。
后来法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没有权力威胁陪审员,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独立的裁决是陪审员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于是法官根据11人的裁决判处罗伯特有罪。罗伯特不服从判决,上诉到王座法院(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11名陪审员的裁决不是有效判决,只有12名陪审员裁决一致才是有效判决,因此撤销了该法官的裁决。同时,上诉法院指出了陪审员达到一致的方法,即把12名陪审员捆绑在一起,11名陪审员向另一名陪审员施加压力,或者11名陪审员向另一名陪审员靠拢,直到他们12人最终达成一致。
我们知道英国实行的是法律判例主义,此一案例奠定了陪审团裁决的规则:12名陪审员的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判决。陪审团的这一规则对被告非常有利,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或者被收买,全体陪审员就很难达成一致,对被告的指控就不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就可以无罪释放。相反,这一规则对原告是不利的,正如上例所述,即使被告真的犯了罪,由于陪审团难以达成一致,原告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赔偿。最不幸的应该是法官,由于陪审团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无法正常结案,甚至有的案件要重新开庭审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于是,法官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让全体陪审员意见达成一致,那么法官是如何做的呢?我们再看下面一个案例。
饥饿的陪审团
1688年,国王詹姆士二世宣布他有权废除法律,7名主教上书请愿,他们认为国王没有废除法律的权力,国王控告这7名主教犯有煽动性诽谤罪。为了打赢官司,国王把自己的两名支持者塞进陪审团,一名是陪审长,另一名是国王的酿酒师,试图通过这两人控制陪审团。而且,首席法官也是国王顺从的工具,法官向陪审团做出指示:他认为7名主教的行为是在扰乱政府并在人民中间制造不和,所以他们犯了煽动性诽谤罪。
法官做出指示后,陪审团进行独立裁决。在裁决过程中,不受国王控制的其他陪审员都认为主教应该无罪释放,但属于国王支持者的陪审员则坚持要判主教有罪,双方达不成一致,就耗在那儿。
英国法庭有个传统:为了避免酗酒和无故拖延,除经法院允许外,不得为陪审员准备肉、酒、火或蜡烛,直到他们取得一致意见为止。7名主教的辩护律师严密监视着陪审团,他担心国王的支持者得到食物,其他人由于挨饿而屈服。陪审团成员争论了整整一夜,所有人都饥肠辘辘,国王的支持者平时养尊处优,这下更感饥饿难耐,终于在凌晨6点钟相继妥协。第二天上午10点钟开庭再审时,陪审员一致同意无罪释放7名主教。这时整个伦敦都沸腾了,人民支持这次判决,国王的阴谋终究没有得逞。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让不同意见的陪审员达成一致的秘密法宝,就是把陪审员赶到一个秘密的地方与外界隔绝,让他们相互争论,不允许吃肉,不允许喝酒,不允许吸烟,直到意见达成一致才能解脱。如果违反了规定将会受到惩罚。曾经有个案例,陪审团退庭很久了迟迟没有做出裁决。庭警发现有些陪审员有无花果,还有些陪审员有苹果,于是庭警把这些水果拿到法庭上。法官让这些陪审员起誓回答,其中3人承认吃了无花果,2人说他们根本没有吃苹果。吃了无花果的每人罚款5英镑,没吃苹果的每人罚款40先令。
法官采用的这种方法还是非常有效的,因为这种规则一直使用了600年。1967年,这种规则被更改为:10票对2票通过即为有效裁决。为什么要做这种修改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迎接新挑战
1963年,5名歹徒合谋闯入伦敦银行进行抢劫被当场抓住。此案进行审判的头三天,那伙人中的1人接近了2名陪审员,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取消了陪审团。一星期后,审判重新开始。这时1名嫌疑人又想方设法接近了1名陪审员,并要求陪审员考虑他的建议,这位陪审员按照他的要求去做了。同一天晚上,另2名嫌疑人还接近了1名黑人陪审员,并送给他600英镑。又过了几天,又有1名嫌疑人接近了另外一名陪审员,并送给他100英镑。结果,在案件持续审理的过程中,5名嫌疑人中有4名被无罪释放。
这种犯罪案件是由抢劫银行和盗窃巨款的犯罪分子精心策划的。如果他们被起诉,他们的同伙或者朋友就会贿赂并威胁陪审员及其亲属,要求陪审员持不同意见。由于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多,审理时间比较长,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总是能找到机会接触陪审员,这样的案件在20世纪60年代反复发生。明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推断合理,就是由于陪审员有不同意见,不能结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警官还要派大量的警察去保护陪审员及其亲属,这是对法庭的侮辱,也是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巨大浪费。正是考虑到陪审员及其亲属有可能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贿赂或威胁,1967年,英国下议院以绝对优势修改了陪审团600年未变的规则,12名陪审团成员不再需要全体一致,只需要10票对2票即为有效判决。不过,同样实行陪审团制度的美国,有些州仍然沿用一致同意原则。
陪审团规则的建立、适用和修改的历史,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有什么启示呢?西方陪审团制度历经600多年岿然不动,并且规则基本不改,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法治要求规则相对稳定。因为只有规则相对稳定,才会让老百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才能起到法对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
宁愿死在狱中
英国陪审团的规则来源于这样一个案例。1367年,巡回法庭来到了英格兰地区的本安普顿。本安普顿有个商人叫亨利,那一天,他像往常一样把货物放到马车上,准备拉到集市上去出售。刚来到集市,有个叫罗伯特的人突然扣住了马车,宣称货物是他的。亨利立刻报警,并以使用暴力和妨碍治安的罪名向法庭控告罗伯特。
法庭经过调查,原来这些货物确实是罗伯特的,只是被盗贼偷去了,经过几次倒卖,流到了亨利手上。于是,法官让12名陪审员分别作出裁决,结果11人裁决罗伯特“有罪”,但有1人裁决“无罪”。法官对那名陪审员进行威胁,如果不裁决罗伯特“有罪”就把他送进监狱。那位陪审员没有丝毫退让,他宁愿死在狱中也决不做出违背自己良心的裁决。
后来法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没有权力威胁陪审员,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独立的裁决是陪审员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于是法官根据11人的裁决判处罗伯特有罪。罗伯特不服从判决,上诉到王座法院(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11名陪审员的裁决不是有效判决,只有12名陪审员裁决一致才是有效判决,因此撤销了该法官的裁决。同时,上诉法院指出了陪审员达到一致的方法,即把12名陪审员捆绑在一起,11名陪审员向另一名陪审员施加压力,或者11名陪审员向另一名陪审员靠拢,直到他们12人最终达成一致。
我们知道英国实行的是法律判例主义,此一案例奠定了陪审团裁决的规则:12名陪审员的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判决。陪审团的这一规则对被告非常有利,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或者被收买,全体陪审员就很难达成一致,对被告的指控就不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就可以无罪释放。相反,这一规则对原告是不利的,正如上例所述,即使被告真的犯了罪,由于陪审团难以达成一致,原告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赔偿。最不幸的应该是法官,由于陪审团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无法正常结案,甚至有的案件要重新开庭审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于是,法官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让全体陪审员意见达成一致,那么法官是如何做的呢?我们再看下面一个案例。
饥饿的陪审团
1688年,国王詹姆士二世宣布他有权废除法律,7名主教上书请愿,他们认为国王没有废除法律的权力,国王控告这7名主教犯有煽动性诽谤罪。为了打赢官司,国王把自己的两名支持者塞进陪审团,一名是陪审长,另一名是国王的酿酒师,试图通过这两人控制陪审团。而且,首席法官也是国王顺从的工具,法官向陪审团做出指示:他认为7名主教的行为是在扰乱政府并在人民中间制造不和,所以他们犯了煽动性诽谤罪。
法官做出指示后,陪审团进行独立裁决。在裁决过程中,不受国王控制的其他陪审员都认为主教应该无罪释放,但属于国王支持者的陪审员则坚持要判主教有罪,双方达不成一致,就耗在那儿。
英国法庭有个传统:为了避免酗酒和无故拖延,除经法院允许外,不得为陪审员准备肉、酒、火或蜡烛,直到他们取得一致意见为止。7名主教的辩护律师严密监视着陪审团,他担心国王的支持者得到食物,其他人由于挨饿而屈服。陪审团成员争论了整整一夜,所有人都饥肠辘辘,国王的支持者平时养尊处优,这下更感饥饿难耐,终于在凌晨6点钟相继妥协。第二天上午10点钟开庭再审时,陪审员一致同意无罪释放7名主教。这时整个伦敦都沸腾了,人民支持这次判决,国王的阴谋终究没有得逞。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让不同意见的陪审员达成一致的秘密法宝,就是把陪审员赶到一个秘密的地方与外界隔绝,让他们相互争论,不允许吃肉,不允许喝酒,不允许吸烟,直到意见达成一致才能解脱。如果违反了规定将会受到惩罚。曾经有个案例,陪审团退庭很久了迟迟没有做出裁决。庭警发现有些陪审员有无花果,还有些陪审员有苹果,于是庭警把这些水果拿到法庭上。法官让这些陪审员起誓回答,其中3人承认吃了无花果,2人说他们根本没有吃苹果。吃了无花果的每人罚款5英镑,没吃苹果的每人罚款40先令。
法官采用的这种方法还是非常有效的,因为这种规则一直使用了600年。1967年,这种规则被更改为:10票对2票通过即为有效裁决。为什么要做这种修改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迎接新挑战
1963年,5名歹徒合谋闯入伦敦银行进行抢劫被当场抓住。此案进行审判的头三天,那伙人中的1人接近了2名陪审员,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取消了陪审团。一星期后,审判重新开始。这时1名嫌疑人又想方设法接近了1名陪审员,并要求陪审员考虑他的建议,这位陪审员按照他的要求去做了。同一天晚上,另2名嫌疑人还接近了1名黑人陪审员,并送给他600英镑。又过了几天,又有1名嫌疑人接近了另外一名陪审员,并送给他100英镑。结果,在案件持续审理的过程中,5名嫌疑人中有4名被无罪释放。
这种犯罪案件是由抢劫银行和盗窃巨款的犯罪分子精心策划的。如果他们被起诉,他们的同伙或者朋友就会贿赂并威胁陪审员及其亲属,要求陪审员持不同意见。由于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多,审理时间比较长,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总是能找到机会接触陪审员,这样的案件在20世纪60年代反复发生。明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推断合理,就是由于陪审员有不同意见,不能结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警官还要派大量的警察去保护陪审员及其亲属,这是对法庭的侮辱,也是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巨大浪费。正是考虑到陪审员及其亲属有可能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贿赂或威胁,1967年,英国下议院以绝对优势修改了陪审团600年未变的规则,12名陪审团成员不再需要全体一致,只需要10票对2票即为有效判决。不过,同样实行陪审团制度的美国,有些州仍然沿用一致同意原则。
陪审团规则的建立、适用和修改的历史,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有什么启示呢?西方陪审团制度历经600多年岿然不动,并且规则基本不改,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法治要求规则相对稳定。因为只有规则相对稳定,才会让老百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才能起到法对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