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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早期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中,官方垫款、借款都是企业的债务。由于官款承担了企业运营的主要风险,官方为确保其安全,以债权人身份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要求分享企业的利润,造成企业产权关系混乱,损害了股东的权益。针对官督商办的制度弊端,人们要求明确划分债权与股权,政府也逐步调整以债权人人主企业的做法,赋予投资者自主管理企业的权利。清末《公司律》开始以法律手段界定产权,但政府权力界定产权在企业实践中仍十分盛行。
关键词:晚清;股份制企业;官款;企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4)10—0095—07
关键词:晚清;股份制企业;官款;企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4)10—00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