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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学术研究,必须遵守学术规范、 学术纪律,就像开车都须遵守交通规则一样。这应该是不言自明、没有争论余地的共识。如果国内仍然要讨论学术研究是不是需要学术规范、学术纪律,这样讨论的本身就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
真正的问题是:(1)制度是否有严重的缺失(如现行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的评鉴),以致造成了不合理的压力,使得一些学者眼见其他领域的腐败却并未遭受处罚,以致放弃了学者的尊严,流于投机取巧的败行?(2)如何建立学术规范与纪律?(3)对于学术腐败,不可任其蔓延,必须予以处罚,抄袭是“伪造文书”,在法律上必须制裁。
学者追求知识,需要道德作为后盾。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派创始人弗兰克奈特曾说过:“在知识上追求真理预设着道德原则,以及诚实、公正等品质。追求知识表面上虽然与道德没有直接关系,但它需要道德作为后盾。”
谈到法律,法治精神在于(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公平、公正地应用到国土之内所有人的身上。(2)法律不可为任何利益团体服务。(3)法律必须实在地、没有例外地执行。
在一个好的学术制度支持之下,学者们才能专心从事学术研究。好的学术制度,当然要以建立学术规范、学术纪律为第一要务。而好的学术制度只能在稳定、开放、有生机的学术传统中建立起来。这个传统如何才能形成呢?这个传统只能一步一步从学术积累中发展出来。而我所说的学术积累指的是:学术成就的积累。
学术成就,比较容易从学术自由的环境与氛围中产生。因为当学者们享有学术自由时,他们最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在不受外界的干扰与控制的环境中,集中精神从事学术研究。这样的环境与氛围使得他们觉得受到尊重,士气自然变得高昂。
另外一个学术自由的效应,国内多数学者及一般人士尚未认识得很清楚。那是博兰尼 (Michael Polanyi) 所发现的。我最近在华东师大“大夏讲坛”上, 曾试图把博氏深刻的发现系统地引进到中文世界里来。 从他的发现所提供的新视角来看,学术自由乃是一个为了发现系统知识(或曰:为了发现真理)而形成的高效率的组织形式。所谓“高效率的组织形式”是指:学者们在学术共和国之内最大程度的合作,(交流、协调)是经由各个学者释放自己的学术冲动而得到的。而这种合作(交流、协调),当然只能在彼此信任、尊重的学术规范、学术纪律中才能进行。
换言之,在学术规范、学术纪律中,学者们自由地从事研究,反而更能把他们组织在一起,亦即:反而更能使他们的学术活动在秩序之中进行。经由学术自由所构成的秩序是一个自发型的自由秩序 (spontaneous order of freedom)。在这个自由秩序之中,学者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冲动、想法、直觉(灵感),自由地研究、交流、协调,总体来说,最能产生学术成果。
事实上,学术自由可称之为:公共自由 (public freedom)。 正因为学者们为公共领域带来了效益,公共领域才让他们在学术传统的规范与纪律中,享有学术自由。他们对于公共领域承担着信托的责任。
在中文社会的语境中,一旦谈到学者们“对于公共领域承担着信托的责任”,常常会使人联想到这种责任的履行,需要由公共领域中的政治与法律权威加以监督。然而,这样的想法与博兰尼的思考方向,两者的距离是很远的;纵使他当然不会反对法治之中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亦即:学者的学术活动,当然也不能违法)。
事实上,学术社群中的规范与纪律,以及学者们对于公共领域所承担的信托责任,倘若要由政治权威来制定与界定并由官僚系统加以监督以及使用宣传口号加以督促,或由社会人士使用道德劝说加以鼓励,而学术社群的成员却没有研究学术的意志与激情,那么,这些“规范”、“纪律”与“责任”便很难落实。说白了,假若学者们并不真想从事学术研究,只是要利用学者的名义与地位从事与学术没有多大关系的事情,那么,即使学术规范与纪律制定得再好,宣传口号说得再多,将来总要变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另外,社会上的道德劝说也不会起多大作用。
真正的学术规范与纪律的产生与落实,是要由学术社群成员间在彼此互动的过程中演化出来的。这种成员间互动的演化中的成分包括:令人敬重的师长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典型对于弟子们的潜移默化所起的作用。其实,只有在学术自由的环境中,当学者们于遵守学术规范与纪律时,他们才更能专心致志地从事研究,所以更能产生学术成果;因此,也更能负起社会对他们的信托的责任。
说到底,真正能够落实的学术规范与纪律,需要从学术社群的内部,在享有学术自由的条件下自发地发展出来。这种规范与纪律源自学术自由。换言之,学术自由产生学术秩序,学术秩序产生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肯定学术自由。这样的良性循环是发展“稳定、开放、有生机的学术传统”的机制。
真正的问题是:(1)制度是否有严重的缺失(如现行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的评鉴),以致造成了不合理的压力,使得一些学者眼见其他领域的腐败却并未遭受处罚,以致放弃了学者的尊严,流于投机取巧的败行?(2)如何建立学术规范与纪律?(3)对于学术腐败,不可任其蔓延,必须予以处罚,抄袭是“伪造文书”,在法律上必须制裁。
学者追求知识,需要道德作为后盾。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派创始人弗兰克奈特曾说过:“在知识上追求真理预设着道德原则,以及诚实、公正等品质。追求知识表面上虽然与道德没有直接关系,但它需要道德作为后盾。”
谈到法律,法治精神在于(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公平、公正地应用到国土之内所有人的身上。(2)法律不可为任何利益团体服务。(3)法律必须实在地、没有例外地执行。
在一个好的学术制度支持之下,学者们才能专心从事学术研究。好的学术制度,当然要以建立学术规范、学术纪律为第一要务。而好的学术制度只能在稳定、开放、有生机的学术传统中建立起来。这个传统如何才能形成呢?这个传统只能一步一步从学术积累中发展出来。而我所说的学术积累指的是:学术成就的积累。
学术成就,比较容易从学术自由的环境与氛围中产生。因为当学者们享有学术自由时,他们最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在不受外界的干扰与控制的环境中,集中精神从事学术研究。这样的环境与氛围使得他们觉得受到尊重,士气自然变得高昂。
另外一个学术自由的效应,国内多数学者及一般人士尚未认识得很清楚。那是博兰尼 (Michael Polanyi) 所发现的。我最近在华东师大“大夏讲坛”上, 曾试图把博氏深刻的发现系统地引进到中文世界里来。 从他的发现所提供的新视角来看,学术自由乃是一个为了发现系统知识(或曰:为了发现真理)而形成的高效率的组织形式。所谓“高效率的组织形式”是指:学者们在学术共和国之内最大程度的合作,(交流、协调)是经由各个学者释放自己的学术冲动而得到的。而这种合作(交流、协调),当然只能在彼此信任、尊重的学术规范、学术纪律中才能进行。
换言之,在学术规范、学术纪律中,学者们自由地从事研究,反而更能把他们组织在一起,亦即:反而更能使他们的学术活动在秩序之中进行。经由学术自由所构成的秩序是一个自发型的自由秩序 (spontaneous order of freedom)。在这个自由秩序之中,学者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冲动、想法、直觉(灵感),自由地研究、交流、协调,总体来说,最能产生学术成果。
事实上,学术自由可称之为:公共自由 (public freedom)。 正因为学者们为公共领域带来了效益,公共领域才让他们在学术传统的规范与纪律中,享有学术自由。他们对于公共领域承担着信托的责任。
在中文社会的语境中,一旦谈到学者们“对于公共领域承担着信托的责任”,常常会使人联想到这种责任的履行,需要由公共领域中的政治与法律权威加以监督。然而,这样的想法与博兰尼的思考方向,两者的距离是很远的;纵使他当然不会反对法治之中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亦即:学者的学术活动,当然也不能违法)。
事实上,学术社群中的规范与纪律,以及学者们对于公共领域所承担的信托责任,倘若要由政治权威来制定与界定并由官僚系统加以监督以及使用宣传口号加以督促,或由社会人士使用道德劝说加以鼓励,而学术社群的成员却没有研究学术的意志与激情,那么,这些“规范”、“纪律”与“责任”便很难落实。说白了,假若学者们并不真想从事学术研究,只是要利用学者的名义与地位从事与学术没有多大关系的事情,那么,即使学术规范与纪律制定得再好,宣传口号说得再多,将来总要变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另外,社会上的道德劝说也不会起多大作用。
真正的学术规范与纪律的产生与落实,是要由学术社群成员间在彼此互动的过程中演化出来的。这种成员间互动的演化中的成分包括:令人敬重的师长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典型对于弟子们的潜移默化所起的作用。其实,只有在学术自由的环境中,当学者们于遵守学术规范与纪律时,他们才更能专心致志地从事研究,所以更能产生学术成果;因此,也更能负起社会对他们的信托的责任。
说到底,真正能够落实的学术规范与纪律,需要从学术社群的内部,在享有学术自由的条件下自发地发展出来。这种规范与纪律源自学术自由。换言之,学术自由产生学术秩序,学术秩序产生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肯定学术自由。这样的良性循环是发展“稳定、开放、有生机的学术传统”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