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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往往以“唯结果论”为主要判断依据,以结果为认定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基础,以至于出现行为后标准和整体行为割裂评价,限制了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将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界定为防卫过当甚至不具备防卫性质,不利于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必需说”作为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并独立评价防卫过当的两要素,旨在纠正正当防卫司法的认定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