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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系统推行的能动司法主要由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等三要素构成。能动司法的主体是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不是能动司法的主体。办案法官则是能动司法的实践者。能动司法的内容是能动司法主体能动司法的行为内容,主要包括能动立法、主动司法、积极司法、有效司法等。能动司法客体指能动司法所指向的行为对象,即对哪些案件适用能动司法,这些案件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和普通案件。作为能动司法的主体,各级法院应努力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通过各种能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