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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是跟苏联学的,实行的是候选人的名额和应选人的名额相等的办法,即等额选举。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许多群众和人大代表,对这种办法提出不同的意见。1957年6月19日,时任委员长的刘少奇主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会议,讨论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在谈到来年全国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问题时他说:“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例如选10个代表可以提20个或25个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