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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简称“长防林”)建设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按照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高度统一的目标,进一步调整体系内部结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本文对造林方式,林种、树种,产业和森林经营组织结构的调整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强调结构调整要在有利生态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进行。对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也进行了充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