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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女人是雪花儿命,飘到哪里,哪里便是她生命的归宿。有一天,当相依相伴的丈夫突然先女人而去,只留下一段未知的前程让女人独自去面对时,女人该怎样度过这人生中的最艰难的岁月?
让我们将关注的目光转向那些尚未从失去爱人的悲痛中走出,却又不得不面临继承权被侵害的女人们,为她们提供一份强有力的关怀与帮助!
再婚的雪儿
能变卖前夫留给自己的住宅吗?
苦恼人的故事:
浩波去世后的第三年,雪儿再次披上了婚纱。
两年前的那天下午,雪儿和男友浩波正在忙于安排婚礼的一系列事务,浩波突然莫名其妙地晕倒了,雪儿赶紧请人将浩波送到了医院。胃癌晚期,还有两个月的生命!这个消息令雪儿当着医院许多人的面大声痛哭起来。善良的浩波首先想到取消一个星期后的婚礼,但浩波的提议遭到了雪儿的反对,她决定让浩波在幸福中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刻。婚礼如期举行,刚一结束,浩波就被送进了医院,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雪儿时刻都陪伴在浩波身边。在弥留之际,浩波立下了书面遗嘱,指定父亲在婚前送给自己的那套豪华住宅由雪儿继承。
浩波离开了人世,雪儿守在浩波留给她的那豪华住宅里孤独地生活着,直到遇见了阿良。经过充分的接触了解,雪儿与阿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彻底走出过去生活的阴影,雪儿打算跟阿良去南方,临行前,她决定卖掉浩波留给她的住宅,于是便在报纸上登了广告。一天,雪儿正在家里和一位买主商谈卖房的事宜,浩波的父母气势汹汹地来了,他们坚决反对雪儿卖房。由于存在争议,再也没人来洽谈买房的事了。
雪儿苦恼极了,难道她真的不可以卖掉住宅吗?
点评:
雪儿不必苦恼,她完全有理由拒绝浩波父母的无理要求。
雪儿与浩波父母的争议在于,雪儿是否享有对该住宅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收益等,而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作为遗嘱继承人,雪儿继承了浩波生前拥有的豪华住宅,其已经取得了对该住宅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对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还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因此,雪儿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变卖住宅,包括浩波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玉秀能够享有继承权吗?
苦恼人的故事:
玉秀的丈夫志强是一位船员,他在家里排行老二,上面还有一个哥哥。结婚那天晚上,志强拉着玉秀的手说,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再娶,又当爹又当妈地将他们兄弟俩拉扯大很不容易,可志强的哥哥对父亲很不好,志强希望玉秀婚后能和他一样孝敬父亲。志强的话还没有说完,玉秀就捂住了他的嘴巴,这本来就是做晚辈的本分,还用得着志强说出来吗?命运偏爱捉弄人,结婚一年后,志强在一次出航过程中意外死亡。
志强去世后,玉秀主动承担起志强父亲的生活费用,每月按时给志强的父亲汇去300元,并且在节假日还抽空去看望老人,从未间断。一日,玉秀出差正好路过志强的老家,便下车去看望志强的父亲,可令她未曾想到的是,志强的父亲已经去世半个多月了。原来,志强的父亲去世时,人们整理他的遗物过程中,竟发现他收藏有一坛银元,而且有两百块之多!因为担心玉秀会来分这坛银元,志强的哥哥故意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通知玉秀。
玉秀为自己没能见上志强父亲最后一面感到很伤心,同时也为志强哥哥的行为感到愤懑,她很想找志强的哥哥去讨个说法。可一想到自己只是一个丧偶儿媳,她的气就一下子全泄了。那么,玉秀真的就没有权利去找独占银元的志强的哥哥讨说法吗?
点评:
玉秀不但有权去向志强的哥哥讨说法,而且可以分得其中大部分的银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不受其是否再婚的影响。而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看是否确实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上给予了主要的扶助。在上面的故事中,玉秀在其前夫志强去世后,主动承担了志强父亲的主要生活费用,应当视为对志强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有权利和志强的哥哥一样作为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参与对银元的分配。
法律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此,玉秀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丈夫去世了,
昕丽能为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吗?
苦恼人的故事:
当初昕丽与阿磊恋爱时,就曾遭到阿磊家人的坚决反对,因为昕丽是一个来自农村的打工妹,而阿磊却是广告界前途无量的新星,但阿磊顶住了来自家人的压力,与昕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昕丽在阿磊的要求下辞掉了工作,一心在家里当一名全职太太,日子温馨而甜蜜。半年后,昕丽怀孕了,这个消息令阿磊欣喜若狂,他请了一个保姆在家里专门照顾昕丽。可天有不测风云,一天,昕丽正在家里听胎教音乐,突然接到阿磊公司打来的电话,原来阿磊因劳累过度,在工作中突然死亡。这个消息令昕丽一下子晕了过去。
阿磊的后事刚一处理结束,阿磊的父母就提出处理阿磊留下的20多万元遗产,他们要求将财产分成3份,由他们继承其中的两份,由昕丽继承其中的一份。考虑到腹中的胎儿将来的生活,昕丽向阿磊的父母提出,能否给腹中的胎儿留一点份额。昕丽的要求遭到了阿磊父母的反对,他们认为,让昕丽得一份就已经算是对得起她了,并警告昕丽不要太贪心。
阿磊父母的话让昕丽倍感心寒,作为一个弱女子,她最后还是屈从了公婆的意见。可一想到孩子将来的生活,她就禁不住心事重重。那么,昕丽有权要求为腹中的胎儿保留一份遗产份额吗?
点评:
昕丽应当擦干眼泪,理直气壮地要求为自己腹中的胎儿保留一定的继承份额。
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是自然人,它不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然也就不能成为继承的主体。但是,并不是说胎儿不具有自然人的资格,在继承过程中就不对其进行保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在上面的故事中,如果昕丽经过努力扣回了这部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假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即其母昕丽继承;假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则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即阿磊的父母、昕丽进行继承。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爱心释疑:
1、 问:遗产包括哪些财产?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 问: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何种顺序继承?
答: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问:如何处理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让我们将关注的目光转向那些尚未从失去爱人的悲痛中走出,却又不得不面临继承权被侵害的女人们,为她们提供一份强有力的关怀与帮助!
再婚的雪儿
能变卖前夫留给自己的住宅吗?
苦恼人的故事:
浩波去世后的第三年,雪儿再次披上了婚纱。
两年前的那天下午,雪儿和男友浩波正在忙于安排婚礼的一系列事务,浩波突然莫名其妙地晕倒了,雪儿赶紧请人将浩波送到了医院。胃癌晚期,还有两个月的生命!这个消息令雪儿当着医院许多人的面大声痛哭起来。善良的浩波首先想到取消一个星期后的婚礼,但浩波的提议遭到了雪儿的反对,她决定让浩波在幸福中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刻。婚礼如期举行,刚一结束,浩波就被送进了医院,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雪儿时刻都陪伴在浩波身边。在弥留之际,浩波立下了书面遗嘱,指定父亲在婚前送给自己的那套豪华住宅由雪儿继承。
浩波离开了人世,雪儿守在浩波留给她的那豪华住宅里孤独地生活着,直到遇见了阿良。经过充分的接触了解,雪儿与阿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彻底走出过去生活的阴影,雪儿打算跟阿良去南方,临行前,她决定卖掉浩波留给她的住宅,于是便在报纸上登了广告。一天,雪儿正在家里和一位买主商谈卖房的事宜,浩波的父母气势汹汹地来了,他们坚决反对雪儿卖房。由于存在争议,再也没人来洽谈买房的事了。
雪儿苦恼极了,难道她真的不可以卖掉住宅吗?
点评:
雪儿不必苦恼,她完全有理由拒绝浩波父母的无理要求。
雪儿与浩波父母的争议在于,雪儿是否享有对该住宅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收益等,而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作为遗嘱继承人,雪儿继承了浩波生前拥有的豪华住宅,其已经取得了对该住宅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对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还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因此,雪儿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变卖住宅,包括浩波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玉秀能够享有继承权吗?
苦恼人的故事:
玉秀的丈夫志强是一位船员,他在家里排行老二,上面还有一个哥哥。结婚那天晚上,志强拉着玉秀的手说,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再娶,又当爹又当妈地将他们兄弟俩拉扯大很不容易,可志强的哥哥对父亲很不好,志强希望玉秀婚后能和他一样孝敬父亲。志强的话还没有说完,玉秀就捂住了他的嘴巴,这本来就是做晚辈的本分,还用得着志强说出来吗?命运偏爱捉弄人,结婚一年后,志强在一次出航过程中意外死亡。
志强去世后,玉秀主动承担起志强父亲的生活费用,每月按时给志强的父亲汇去300元,并且在节假日还抽空去看望老人,从未间断。一日,玉秀出差正好路过志强的老家,便下车去看望志强的父亲,可令她未曾想到的是,志强的父亲已经去世半个多月了。原来,志强的父亲去世时,人们整理他的遗物过程中,竟发现他收藏有一坛银元,而且有两百块之多!因为担心玉秀会来分这坛银元,志强的哥哥故意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通知玉秀。
玉秀为自己没能见上志强父亲最后一面感到很伤心,同时也为志强哥哥的行为感到愤懑,她很想找志强的哥哥去讨个说法。可一想到自己只是一个丧偶儿媳,她的气就一下子全泄了。那么,玉秀真的就没有权利去找独占银元的志强的哥哥讨说法吗?
点评:
玉秀不但有权去向志强的哥哥讨说法,而且可以分得其中大部分的银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不受其是否再婚的影响。而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看是否确实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上给予了主要的扶助。在上面的故事中,玉秀在其前夫志强去世后,主动承担了志强父亲的主要生活费用,应当视为对志强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有权利和志强的哥哥一样作为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参与对银元的分配。
法律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此,玉秀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丈夫去世了,
昕丽能为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吗?
苦恼人的故事:
当初昕丽与阿磊恋爱时,就曾遭到阿磊家人的坚决反对,因为昕丽是一个来自农村的打工妹,而阿磊却是广告界前途无量的新星,但阿磊顶住了来自家人的压力,与昕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昕丽在阿磊的要求下辞掉了工作,一心在家里当一名全职太太,日子温馨而甜蜜。半年后,昕丽怀孕了,这个消息令阿磊欣喜若狂,他请了一个保姆在家里专门照顾昕丽。可天有不测风云,一天,昕丽正在家里听胎教音乐,突然接到阿磊公司打来的电话,原来阿磊因劳累过度,在工作中突然死亡。这个消息令昕丽一下子晕了过去。
阿磊的后事刚一处理结束,阿磊的父母就提出处理阿磊留下的20多万元遗产,他们要求将财产分成3份,由他们继承其中的两份,由昕丽继承其中的一份。考虑到腹中的胎儿将来的生活,昕丽向阿磊的父母提出,能否给腹中的胎儿留一点份额。昕丽的要求遭到了阿磊父母的反对,他们认为,让昕丽得一份就已经算是对得起她了,并警告昕丽不要太贪心。
阿磊父母的话让昕丽倍感心寒,作为一个弱女子,她最后还是屈从了公婆的意见。可一想到孩子将来的生活,她就禁不住心事重重。那么,昕丽有权要求为腹中的胎儿保留一份遗产份额吗?
点评:
昕丽应当擦干眼泪,理直气壮地要求为自己腹中的胎儿保留一定的继承份额。
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是自然人,它不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然也就不能成为继承的主体。但是,并不是说胎儿不具有自然人的资格,在继承过程中就不对其进行保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在上面的故事中,如果昕丽经过努力扣回了这部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假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即其母昕丽继承;假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则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即阿磊的父母、昕丽进行继承。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爱心释疑:
1、 问:遗产包括哪些财产?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 问: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何种顺序继承?
答: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问:如何处理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