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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上“滚蛋汤”,宾馆应赔偿
故事:董小姐与孔先生今年结婚,事前与宏喜宾馆口头约定办宴席30桌,每桌300元,双方约定了菜单,每桌8个凉菜,12个热菜。2006年5月1日,婚礼如期进行,宏喜宾馆上了8个凉菜,热菜上了两个后,由于液化气用完了,后面的热菜未能及时跟上。凉菜和热菜已经吃完,有些性急的客人已经开始离席。而此时,宾馆为了应急,将提前做好的鸡蛋汤端上了宴席,这样一来,那些没走的客人也都一哄而走。因为在豫西当地的婚宴习惯中,上鸡蛋汤是婚宴结束的标志,又被形象地戏称为“滚蛋汤”,客人一见到鸡蛋汤,自然纷纷离席,使得大喜的婚宴不欢而散。为了弥补对客人的亏欠,董、孔两人又分两次请回双方的客人重新补办了婚宴,还向客人道歉、解释。过后,董小姐越想越气,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法院判决,宾馆赔偿董、孔二人精神抚慰金3500元。
点评:婚庆文化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内容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小到衣着服饰,大到天气、季节的选择,都有着约定俗成的惯例,而婚宴是整个婚庆活动的高潮,不欢而散的结果会给新郎、新娘精神上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本案中,董、孔二人作为消费者,与宾馆达成的婚宴酒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宾馆在提供了部分菜肴后,未能按“行规”上菜,何况是上错了最为关键的一道“逐客汤”,致使董、孔二人宴请的客人未得到满意的服务就离开宴席,宾馆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宾馆的明显过错,给董、孔二人带来的精神损害,仅靠赔礼道歉或其他方式是无法弥补的,宾馆应付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11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婚庆摄像有失误,新娘获赔五千五
故事:2006年4月20日,袁小姐与某婚庆公司达成婚庆摄像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婚庆公司负责为袁小姐的结婚庆典仪式进行摄像,并制作成相册及DVD光盘,袁小姐付费1000元。2006年5月6日,天不作美,袁小姐的大喜之日赶上阴雨天气,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袁小姐的婚礼进行摄像时,雨水渗入摄像机,造成机械故障,导致拍摄的影像模糊,无法制作成清晰的DVD光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袁小姐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退还收取的100元婚礼摄像预付款。经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赔付袁小姐精神抚慰金5500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生活的富裕,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时尚,各种婚庆服务合同日渐增多,引发的纠纷也多种多样。由于婚庆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商家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应该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婚典礼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每对新人都希望将这美好的时刻,长留在记忆里。本案中,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拍摄的影像模糊不清,无法刻录光盘,致使袁小姐与其先生重要纪念日的影像无法弥补,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得救济,由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婚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丢失老人生日照,影楼赔偿有说道
故事:2006年4月15日,茹歌兄妹3人在一家饭店为母亲的90大寿举办了寿宴,亲朋好友200多人参加。鉴于母亲年事已高,又疾病缠身,为了给母亲留下纪念照,茹歌请一位专门搞摄影的朋友,为其母进行了精心拍摄。第二天,茹歌将胶卷送时代影楼冲洗。
5天后,当茹歌高高兴兴去取照片时,被告知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拍摄的底片全部曝光。茹歌十分气愤,和老板大吵一场。双方因索赔之事不欢而散。茹歌起诉到法院,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经法院调解,时代影楼同意赔偿茹歌损失2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摄影服务合同纠纷,茹歌兄妹为母亲过90大寿,其生日及拍摄的底片,具有特殊而重要的纪念意义。时代影楼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负有保证顾客的底片不受损坏、丢失的义务,因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茹歌的底片曝光,并给茹歌及母亲精神上带来了伤害,时代影楼既违约又侵权,对此,应负完全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责编:小苑)
故事:董小姐与孔先生今年结婚,事前与宏喜宾馆口头约定办宴席30桌,每桌300元,双方约定了菜单,每桌8个凉菜,12个热菜。2006年5月1日,婚礼如期进行,宏喜宾馆上了8个凉菜,热菜上了两个后,由于液化气用完了,后面的热菜未能及时跟上。凉菜和热菜已经吃完,有些性急的客人已经开始离席。而此时,宾馆为了应急,将提前做好的鸡蛋汤端上了宴席,这样一来,那些没走的客人也都一哄而走。因为在豫西当地的婚宴习惯中,上鸡蛋汤是婚宴结束的标志,又被形象地戏称为“滚蛋汤”,客人一见到鸡蛋汤,自然纷纷离席,使得大喜的婚宴不欢而散。为了弥补对客人的亏欠,董、孔两人又分两次请回双方的客人重新补办了婚宴,还向客人道歉、解释。过后,董小姐越想越气,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法院判决,宾馆赔偿董、孔二人精神抚慰金3500元。
点评:婚庆文化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内容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小到衣着服饰,大到天气、季节的选择,都有着约定俗成的惯例,而婚宴是整个婚庆活动的高潮,不欢而散的结果会给新郎、新娘精神上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本案中,董、孔二人作为消费者,与宾馆达成的婚宴酒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宾馆在提供了部分菜肴后,未能按“行规”上菜,何况是上错了最为关键的一道“逐客汤”,致使董、孔二人宴请的客人未得到满意的服务就离开宴席,宾馆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宾馆的明显过错,给董、孔二人带来的精神损害,仅靠赔礼道歉或其他方式是无法弥补的,宾馆应付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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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1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婚庆摄像有失误,新娘获赔五千五
故事:2006年4月20日,袁小姐与某婚庆公司达成婚庆摄像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婚庆公司负责为袁小姐的结婚庆典仪式进行摄像,并制作成相册及DVD光盘,袁小姐付费1000元。2006年5月6日,天不作美,袁小姐的大喜之日赶上阴雨天气,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袁小姐的婚礼进行摄像时,雨水渗入摄像机,造成机械故障,导致拍摄的影像模糊,无法制作成清晰的DVD光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袁小姐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退还收取的100元婚礼摄像预付款。经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赔付袁小姐精神抚慰金5500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生活的富裕,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时尚,各种婚庆服务合同日渐增多,引发的纠纷也多种多样。由于婚庆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商家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应该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婚典礼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每对新人都希望将这美好的时刻,长留在记忆里。本案中,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拍摄的影像模糊不清,无法刻录光盘,致使袁小姐与其先生重要纪念日的影像无法弥补,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得救济,由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婚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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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丢失老人生日照,影楼赔偿有说道
故事:2006年4月15日,茹歌兄妹3人在一家饭店为母亲的90大寿举办了寿宴,亲朋好友200多人参加。鉴于母亲年事已高,又疾病缠身,为了给母亲留下纪念照,茹歌请一位专门搞摄影的朋友,为其母进行了精心拍摄。第二天,茹歌将胶卷送时代影楼冲洗。
5天后,当茹歌高高兴兴去取照片时,被告知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拍摄的底片全部曝光。茹歌十分气愤,和老板大吵一场。双方因索赔之事不欢而散。茹歌起诉到法院,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经法院调解,时代影楼同意赔偿茹歌损失2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摄影服务合同纠纷,茹歌兄妹为母亲过90大寿,其生日及拍摄的底片,具有特殊而重要的纪念意义。时代影楼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负有保证顾客的底片不受损坏、丢失的义务,因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茹歌的底片曝光,并给茹歌及母亲精神上带来了伤害,时代影楼既违约又侵权,对此,应负完全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责编:小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