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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者(城管)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增多,二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愈演愈烈,城管也背负了越来越多的污名。归根结底是因为城管、管理相对人不清楚城管的权力究竟有多少、是什么,从而形成权力滥用、粗鲁抵制等现象。本文从权力规范的角度,思考权力清单制对于城管权力的约束公开、行政执法等的功能意义,将权力清单制运用于实现中国城管的“去污名化”中。
关键词:中国城管;权力清单制;去“污名化”
DOI:10.19354/j.cnki.42-1616/f.2016.17.149
一、中国城管及其“污名化”
城市管理(文中简称“城管”)是指狭义的城市管理,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等为主要管理对象,以发挥城市经济社会整体效益为目的进行综合管理的城管执法机构及人员,即上文提到的“小城管”。因为在执法依据方面,城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来自卫生、环保、园林、工商、规划、交管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种交叉法律的明确性和制约性都没有专项法律的强,导致城管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权限模糊;在执法主体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从事城管综合执法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具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但是,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管机构并未依照上述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并取得执法主体资格,致使其合法地位受到质疑;在执法职能方面,城管似乎“无所不管”,其职能与卫生、环保、园林、工商、规划、交管等部门均有交叉,且缺乏稳定性。
二、中国城管权力清单制的建立及其推行
(一)权力清单制。权力清单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将其运用与中国城管的管理中,对于中国城管建立“民生品牌”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简单的说,权力清单制就是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即权力只能在某个部门岗位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和边界之内活动,一旦有人越界便可依法问责。权力清单具有具有公共性、明晰性、公开性及合法性的特征,能夠规范管理主体的行政权力,限制其滥用妄为;能够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让其合理合法。
现今的城管执法难困难、不被理解,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存在不少城管滥用职权的情况,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也就不相信城管执法权力来源,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冲突。所以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防止权力专断与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权力清单规定、公示、约束权力,建立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制对于管理行政权力滥用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力清单制的建立与推行。对于中国城管面临的共性问题,中央政府应当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科学求证、民主决策,开展全国性调查,要明确城管权力边界,通过“清权、确权、限权、控权”,制约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打破权力暗箱,追求公共价值,实现公共价值与管理效率之间的平衡。中央政府应以清单的形式明确中国城管行政权力事项及相关要素,如办事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等,能够既以确定的文本形式让行政权力结构化,又能在公开中让公众清楚的识别;对于中国城管面临的个性问题,地方政府应该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查城管执法是否面临着与中央政府所列的城管职责职权不一致,是否与其他省份存在不同,对于一些中央政府没有特殊规定列出的城管职责权限,地方政府应该本着尽量缩减、尽量有效的原则,切实调查本地的实际情况,列出针对这些本地区才有的特殊问题的权力职责,并进行整理合并,删除与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相交叉的权力,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
推行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制,应做到:(1)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应纵横全覆盖,有效杜绝权力盲区,规避权力暗箱操作的可能性。(2)制度规范、详细具体。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制应通过制度的严格性及规范性来清理、确定权力清单与公开流程,确保权力清单制定及管理标准的一致性。权力清单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涵盖行政权力行使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或义务的所有权力事项。(3)公开透明、共同监督。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一旦编制完成,即应采取各种方式使之公之于众,主动“晒”出政府的权力边界,接受公众监督。另外,权力清单的公开环节也应由政府以规范的制度形式加以固定下来,以增强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性,只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程序清单有效结合起来,权力清单制才能发挥制约权力运行的机制作用。
参考文献:
[1] [荷]曼纳·彼得·范戴克.新兴经济中的城市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饶索夫.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D].法制博览,2012.3.
关键词:中国城管;权力清单制;去“污名化”
DOI:10.19354/j.cnki.42-1616/f.2016.17.149
一、中国城管及其“污名化”
城市管理(文中简称“城管”)是指狭义的城市管理,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等为主要管理对象,以发挥城市经济社会整体效益为目的进行综合管理的城管执法机构及人员,即上文提到的“小城管”。因为在执法依据方面,城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来自卫生、环保、园林、工商、规划、交管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种交叉法律的明确性和制约性都没有专项法律的强,导致城管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权限模糊;在执法主体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从事城管综合执法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具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但是,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管机构并未依照上述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并取得执法主体资格,致使其合法地位受到质疑;在执法职能方面,城管似乎“无所不管”,其职能与卫生、环保、园林、工商、规划、交管等部门均有交叉,且缺乏稳定性。
二、中国城管权力清单制的建立及其推行
(一)权力清单制。权力清单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将其运用与中国城管的管理中,对于中国城管建立“民生品牌”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简单的说,权力清单制就是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即权力只能在某个部门岗位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和边界之内活动,一旦有人越界便可依法问责。权力清单具有具有公共性、明晰性、公开性及合法性的特征,能夠规范管理主体的行政权力,限制其滥用妄为;能够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让其合理合法。
现今的城管执法难困难、不被理解,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存在不少城管滥用职权的情况,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也就不相信城管执法权力来源,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冲突。所以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防止权力专断与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权力清单规定、公示、约束权力,建立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制对于管理行政权力滥用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力清单制的建立与推行。对于中国城管面临的共性问题,中央政府应当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科学求证、民主决策,开展全国性调查,要明确城管权力边界,通过“清权、确权、限权、控权”,制约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打破权力暗箱,追求公共价值,实现公共价值与管理效率之间的平衡。中央政府应以清单的形式明确中国城管行政权力事项及相关要素,如办事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等,能够既以确定的文本形式让行政权力结构化,又能在公开中让公众清楚的识别;对于中国城管面临的个性问题,地方政府应该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查城管执法是否面临着与中央政府所列的城管职责职权不一致,是否与其他省份存在不同,对于一些中央政府没有特殊规定列出的城管职责权限,地方政府应该本着尽量缩减、尽量有效的原则,切实调查本地的实际情况,列出针对这些本地区才有的特殊问题的权力职责,并进行整理合并,删除与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相交叉的权力,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
推行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制,应做到:(1)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应纵横全覆盖,有效杜绝权力盲区,规避权力暗箱操作的可能性。(2)制度规范、详细具体。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制应通过制度的严格性及规范性来清理、确定权力清单与公开流程,确保权力清单制定及管理标准的一致性。权力清单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涵盖行政权力行使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或义务的所有权力事项。(3)公开透明、共同监督。中国城管的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一旦编制完成,即应采取各种方式使之公之于众,主动“晒”出政府的权力边界,接受公众监督。另外,权力清单的公开环节也应由政府以规范的制度形式加以固定下来,以增强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性,只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程序清单有效结合起来,权力清单制才能发挥制约权力运行的机制作用。
参考文献:
[1] [荷]曼纳·彼得·范戴克.新兴经济中的城市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饶索夫.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D].法制博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