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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夫妻间订立忠诚协议的做法逐渐增多,是夫妻双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制意识增强的产物,但法律界对协议效力的看法分歧较大,甚至出现多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笔者以为夫妻间订立相互忠诚的协议应为有效的,理由如下:
一、夫妻间相负忠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据此可知,夫妻间订立此类协议仍是法律框架内的行为,是法律精神落实到婚姻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将夫妻间相互负有忠诚义务明文写入婚姻法,实则也包含了立法者将此项道德义务升华到法律义务的立法本意。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人应负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在法律规定之上为自己设定较高程度的义务。既然当事人有此意愿,且与法的精神不悖,法律为何要认定无效?
二、夫妻间订立忠诚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
忠诚协议是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约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协议完全符合以上三种要件。从伦理角度而言,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贞操义务的价值观,是配偶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从法理上看,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约定,实质是危机出现时如何处置夫妻财产保护无过错方的救济预设,若真诉至公堂,离婚损害赔偿难达成一致,法官只好自由裁量,显然很难让双方满意。忠诚协议约定的既定数额的赔偿,也给法官判决提供了依据。
婚姻本质上即为包含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从协议表象上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自己设定权利负担义务;从效果上看,当事人情愿受其约束,愿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订立忠诚协议,倡导夫妻之间洁身自爱,将夫妻道德规范以协议的形式固定,法律决不可将其效力否定。我们要看到忠诚协议的价值和出发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承认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有效地保护它。
三、忠诚协议的出现本身就是人们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治意识增强的产物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自己设定的道德规范,如有违反,承担约定责任,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乎诚信的道德问题,法律应予以支持和保护。犯错的人该受惩罚,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而且惩罚的方式是犯错的人提前就选好的,只要这种选择在法律的界限内,法律为何要否定呢?法律并不强行要求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这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法律只需保持中立的态度对其予以评价,婚姻中的男女作为每一个权利的主体,有足够的智慧捍卫自己的权利,赢得自己的幸福,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智慧,决不可漠然处之。
笔者以为夫妻间订立相互忠诚的协议应为有效的,理由如下:
一、夫妻间相负忠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据此可知,夫妻间订立此类协议仍是法律框架内的行为,是法律精神落实到婚姻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将夫妻间相互负有忠诚义务明文写入婚姻法,实则也包含了立法者将此项道德义务升华到法律义务的立法本意。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人应负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在法律规定之上为自己设定较高程度的义务。既然当事人有此意愿,且与法的精神不悖,法律为何要认定无效?
二、夫妻间订立忠诚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
忠诚协议是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约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协议完全符合以上三种要件。从伦理角度而言,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贞操义务的价值观,是配偶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从法理上看,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约定,实质是危机出现时如何处置夫妻财产保护无过错方的救济预设,若真诉至公堂,离婚损害赔偿难达成一致,法官只好自由裁量,显然很难让双方满意。忠诚协议约定的既定数额的赔偿,也给法官判决提供了依据。
婚姻本质上即为包含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从协议表象上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自己设定权利负担义务;从效果上看,当事人情愿受其约束,愿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订立忠诚协议,倡导夫妻之间洁身自爱,将夫妻道德规范以协议的形式固定,法律决不可将其效力否定。我们要看到忠诚协议的价值和出发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承认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有效地保护它。
三、忠诚协议的出现本身就是人们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治意识增强的产物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自己设定的道德规范,如有违反,承担约定责任,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乎诚信的道德问题,法律应予以支持和保护。犯错的人该受惩罚,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而且惩罚的方式是犯错的人提前就选好的,只要这种选择在法律的界限内,法律为何要否定呢?法律并不强行要求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这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法律只需保持中立的态度对其予以评价,婚姻中的男女作为每一个权利的主体,有足够的智慧捍卫自己的权利,赢得自己的幸福,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智慧,决不可漠然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