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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问题并不是刑法所考察的范围,而是民法和行政法领域的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存在道德领域的正面评价和功利角度的不必要性、浪费性之间的价值冲突。人们的注意力应放在如何将见危不救上升为犯罪,而不是在刑法领域讨论见义勇为的问题。但是,见义勇为归根结底是道德善的行为,因此在其他手段用尽仍不能补偿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受的损失时,政府的救助责任才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