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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经过前所未有的8次审议,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物权法终于出台。几经修改后的物权法确定了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赋予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它也牵扯到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吃
【关键词】孳息
【虚拟案例】老王将自己的名贵信鸽抵押给邻居老李,向他周转了一笔钱。不久这只信鸽产下几枚鸽蛋。老王得知以后,向老李讨要鸽蛋,声称这只鸽子是经过配种的,鸽蛋非常珍贵,能孵出优良的信鸽。而老李却说,他已经将鸽蛋吃了,无法还给老王。老李是否享有对鸽蛋的所有权呢?
【说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所以,老李享有对鸽子蛋的所有权。
行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虚拟案例】老王的老小区本有一块绿地,开发商却将这绿地开辟成停车场,供社区外的社会车辆使用。这种情况也引起了许多业主的声讨和质疑。那么究竟开发商能否把绿地卖给小区外的人,或小区内部的某个业主?
【说法】:《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首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法理上升为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同时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章中,《物权法》对老百姓比较关心的小区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车位的产权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界定。《物权法》同时还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权利义务问题及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条件等。
住
●城里人还不能到乡下随便建别墅
【关键词】宅基地
【虚拟案例】刘先生是某高校的退休教师,他本想退休后,到乡下养老,于是在城郊乡村与当地一村民约定,出资8万元买下了村民2亩多的宅基地,之后,他又花20多万元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小楼。两年后,因城市道路建设,这幢房子需拆迁,而按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只能给原村民,导致纠纷产生。
【条文】《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现行法律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买宅基地是不允许的。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如果要买卖,必须要先将土地性质转成国有土地才可以。像刘先生与村民的交易行为本属违法操作,自然得不到保障。
对《物权法(草案)》的相关条文进行说明,其中就提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与此同时,考虑到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又强化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字句。
●城镇居民住宅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
【关键词】自动续期
【虚拟案例】李先生有一套老房子,建设于上个世纪50年代,他发现房屋的使用权只剩20年,但是李先生现在才50岁,他很担心自己在有生之年是否还能继续在此居住。
【说法】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但土地使用期限70年届满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但不管是多少年,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的有期限转让和房产无期所有权面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地是国家的,开发商享有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但业主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到期后的土地怎么办?而《物权法》这条规定给予了解决。
但值得一提的是,所谓“自动续期”延续的只是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所以一旦建筑物报废,土地将收归国家。另外,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样收费等问题都没有在《物权法》中规定细化。
其他焦点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作为财产法,规定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是一部影响深远的基本法律。
●不动产登记制度革新
《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由于登记机构的失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将更加有力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物权法》创造性地规定了“异议登记”及“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的实施,将有效遏制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房两卖”现象。
吃
【关键词】孳息
【虚拟案例】老王将自己的名贵信鸽抵押给邻居老李,向他周转了一笔钱。不久这只信鸽产下几枚鸽蛋。老王得知以后,向老李讨要鸽蛋,声称这只鸽子是经过配种的,鸽蛋非常珍贵,能孵出优良的信鸽。而老李却说,他已经将鸽蛋吃了,无法还给老王。老李是否享有对鸽蛋的所有权呢?
【说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所以,老李享有对鸽子蛋的所有权。
行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虚拟案例】老王的老小区本有一块绿地,开发商却将这绿地开辟成停车场,供社区外的社会车辆使用。这种情况也引起了许多业主的声讨和质疑。那么究竟开发商能否把绿地卖给小区外的人,或小区内部的某个业主?
【说法】:《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首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法理上升为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同时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章中,《物权法》对老百姓比较关心的小区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车位的产权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界定。《物权法》同时还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权利义务问题及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条件等。
住
●城里人还不能到乡下随便建别墅
【关键词】宅基地
【虚拟案例】刘先生是某高校的退休教师,他本想退休后,到乡下养老,于是在城郊乡村与当地一村民约定,出资8万元买下了村民2亩多的宅基地,之后,他又花20多万元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小楼。两年后,因城市道路建设,这幢房子需拆迁,而按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只能给原村民,导致纠纷产生。
【条文】《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现行法律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买宅基地是不允许的。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如果要买卖,必须要先将土地性质转成国有土地才可以。像刘先生与村民的交易行为本属违法操作,自然得不到保障。
对《物权法(草案)》的相关条文进行说明,其中就提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与此同时,考虑到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又强化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字句。
●城镇居民住宅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
【关键词】自动续期
【虚拟案例】李先生有一套老房子,建设于上个世纪50年代,他发现房屋的使用权只剩20年,但是李先生现在才50岁,他很担心自己在有生之年是否还能继续在此居住。
【说法】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但土地使用期限70年届满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但不管是多少年,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的有期限转让和房产无期所有权面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地是国家的,开发商享有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但业主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到期后的土地怎么办?而《物权法》这条规定给予了解决。
但值得一提的是,所谓“自动续期”延续的只是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所以一旦建筑物报废,土地将收归国家。另外,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样收费等问题都没有在《物权法》中规定细化。
其他焦点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作为财产法,规定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是一部影响深远的基本法律。
●不动产登记制度革新
《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由于登记机构的失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将更加有力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物权法》创造性地规定了“异议登记”及“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的实施,将有效遏制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房两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