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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专家说,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的的法宝是:“低中标、勤索赔”,且不说“低中标”的合法性,但要使这一法宝真正发挥作用,项目部要规范管理行为,做好经济资料有关工作。
我这里所说的项目管理行为,主要指所有与发包人、监理等单位交往的行为,建立一个“所有交流以书面文字为准”的工作方式,要知道白纸黑字的记录才是有说服力的证据,不仅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的保护神。
不管是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还是在我国普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明确了施工单位与监理、发包人一切的相互往来,必须以书面文字为准,而且是有时间限定的;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合同的这些规定,任何人不能也不得无故扣压或拖延文字的传递,以免耽误索赔的良机。比如,我国工商局和住建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经济补偿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然,还得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建筑企业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资料(索赔报告等)已在有效时间内送达(监理)工程师或按合同约定递交给发包人。那么,并不是所有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按约定签收的,碰到不予签收的工程师,怎么办?
针对工程师拒不确认的问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文件收发的签收记录,重要的文件及信函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自己存档,并让工程师在自己存档的那份文件上签收并注明日期,假若工程师不愿意签收,那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公证送达或律师鉴证发特快专递了,这是十分有效和有力的工作方法,可在重要问题上运用。
在项目经济资料工作方面,项目经理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或者说该如何运做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呢。
首先,凡是经济资料的签证或者信函,“一定要一事一函,不能一函多事”,因为一函多事往往不便问题的解决,更有甚者几个问题会相互牵制;同时,要言简意赅,事实清楚,并尽可能的使用工程和法律术语,用词准确,千万不能自我矛盾或者前后矛盾,否则,签证不规范,用词不准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其次,作为施工企业必须改变常持的工作心态或者说方式。要坚决杜绝指望通过公关活动来取代以函件交流或者沟通的心态,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孙文杰总经理所说的 “在商言商”就是这个道理,不管是每周的生产调度会(或例会),也不管是其它什么原因的协调会,所有一切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有关的活动,都要做好文字记录,并让与会人员或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和注明日期,对重大问题的文字记录,还得加盖公章;做项目切不可过于相信“口头承诺”,更不能把职业道德与法律依据混为一谈,千万别指望“以友情替代文字交流”,这种思想的教训实在是太多了。建筑企业的每个项目管理人员必需熟知合同的要求,一切以书面文字为准,做到自己的项目管理行为(包括签署合同、变更等)不仅要符合约定,而且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工作就往往被动,甚至会吃官司;有的结算为什么迟迟结不了?原因在于有的事实摆在那儿,却没有签证,有的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及时,材料认价不及时,耽误了材料进场,延误了工期,我们施工企业却没有及时提出任何赔偿的意向,不仅失去了索赔的机会,反而叫发包人提出了反索赔。
另外,在签署变更、合同或者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这是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在签署合同或者递交给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任何函件的时候,一定认真检查,看有无前后矛盾、违背国家法律、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并在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反馈时要仔细检查报送的资料时有无修改之处,若有与事实不符的,还得据理力争,否则,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2)注意在合同、结算审计报告及一份数张的签证等资料上,每页都要由双方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署姓名、日期甚至盖章。不管是合同、签证,还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签署,都必须防范对方换页、更改、加页等一切可能引发纠纷和争议的现象。
(3)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在报给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的变更、签证、索赔以及其它一切经济资料时,标注的收件人必须是发包人单位的名字或(监理)工程师,而不是具体某人,除非对方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因为项目的函件是“公对公”,是对着对方的机构的。否则,教训是深刻的,比如某项目经理部在办理签证时,以某个人的名义(当然,这个人当时是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却没有加盖公章,一定意义上变成了“公对私”,因为,一旦所谓的发包人代表离开了他所代表的单位(我们的发包人),发包人法人以其没有签署权限为由否定了他所签署的一切文字记录,不仅引起争议,也会因此延误结算,给企业款项回收带来滞后,企业风险随之增大。
第四,就是(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内容与权限问题,一般在总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往往被我们所忽视;一般合同约定: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以及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在开工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详见委托监理通知书。事实上,我们项目部及时持有“委托监理通知书”的寥寥无几,这就给我们的诸多工作带来了不便。
可以在(监理)工程师权限范围内签认的东西,就没有必要让发包人签认,節省了人力与物力,并节省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否则,不了解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可能导致我们辛辛苦苦取得的签证,因为监理工程师的“超越授权范围”而导致结算时得不到发包人的认可,形成扯皮,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结算效率和经济效益。
所以,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在项目开工前从发包人取得“委托监理通知书”,并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以便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
最后,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做好经济资料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注重经济资料的建档与借阅手续。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再好的记性也有忘却的时候,即使有隐约的记忆也恐怕残缺不全,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在我们的工作中,常常发生因为没有建立一种“借阅手续”概念,导致“先君子后小人”的现象发生,所以说,不管是看似多么好的同事或者是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都必须“一手签字,一手交货”;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人负责经济资料的建档、管理工作,特大项目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完整的经济资料原件备份,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维护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为它不仅是竣工资料存档的需要,更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不完善的经济资料必将影响竣工结算的准确性,甚至遭到发包人的反索赔。
我认为:做好项目经济资料工作,不限于以上所述;更加规范的项目管理行为,做好项目经济资料管理,必将为合同履约、总分包结算、工程款回收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规避市场风险,增加企业效益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科]
我这里所说的项目管理行为,主要指所有与发包人、监理等单位交往的行为,建立一个“所有交流以书面文字为准”的工作方式,要知道白纸黑字的记录才是有说服力的证据,不仅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的保护神。
不管是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还是在我国普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明确了施工单位与监理、发包人一切的相互往来,必须以书面文字为准,而且是有时间限定的;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合同的这些规定,任何人不能也不得无故扣压或拖延文字的传递,以免耽误索赔的良机。比如,我国工商局和住建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经济补偿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然,还得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建筑企业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资料(索赔报告等)已在有效时间内送达(监理)工程师或按合同约定递交给发包人。那么,并不是所有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按约定签收的,碰到不予签收的工程师,怎么办?
针对工程师拒不确认的问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文件收发的签收记录,重要的文件及信函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自己存档,并让工程师在自己存档的那份文件上签收并注明日期,假若工程师不愿意签收,那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公证送达或律师鉴证发特快专递了,这是十分有效和有力的工作方法,可在重要问题上运用。
在项目经济资料工作方面,项目经理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或者说该如何运做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呢。
首先,凡是经济资料的签证或者信函,“一定要一事一函,不能一函多事”,因为一函多事往往不便问题的解决,更有甚者几个问题会相互牵制;同时,要言简意赅,事实清楚,并尽可能的使用工程和法律术语,用词准确,千万不能自我矛盾或者前后矛盾,否则,签证不规范,用词不准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其次,作为施工企业必须改变常持的工作心态或者说方式。要坚决杜绝指望通过公关活动来取代以函件交流或者沟通的心态,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孙文杰总经理所说的 “在商言商”就是这个道理,不管是每周的生产调度会(或例会),也不管是其它什么原因的协调会,所有一切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有关的活动,都要做好文字记录,并让与会人员或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和注明日期,对重大问题的文字记录,还得加盖公章;做项目切不可过于相信“口头承诺”,更不能把职业道德与法律依据混为一谈,千万别指望“以友情替代文字交流”,这种思想的教训实在是太多了。建筑企业的每个项目管理人员必需熟知合同的要求,一切以书面文字为准,做到自己的项目管理行为(包括签署合同、变更等)不仅要符合约定,而且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工作就往往被动,甚至会吃官司;有的结算为什么迟迟结不了?原因在于有的事实摆在那儿,却没有签证,有的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及时,材料认价不及时,耽误了材料进场,延误了工期,我们施工企业却没有及时提出任何赔偿的意向,不仅失去了索赔的机会,反而叫发包人提出了反索赔。
另外,在签署变更、合同或者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这是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在签署合同或者递交给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任何函件的时候,一定认真检查,看有无前后矛盾、违背国家法律、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并在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反馈时要仔细检查报送的资料时有无修改之处,若有与事实不符的,还得据理力争,否则,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2)注意在合同、结算审计报告及一份数张的签证等资料上,每页都要由双方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署姓名、日期甚至盖章。不管是合同、签证,还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签署,都必须防范对方换页、更改、加页等一切可能引发纠纷和争议的现象。
(3)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在报给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的变更、签证、索赔以及其它一切经济资料时,标注的收件人必须是发包人单位的名字或(监理)工程师,而不是具体某人,除非对方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因为项目的函件是“公对公”,是对着对方的机构的。否则,教训是深刻的,比如某项目经理部在办理签证时,以某个人的名义(当然,这个人当时是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却没有加盖公章,一定意义上变成了“公对私”,因为,一旦所谓的发包人代表离开了他所代表的单位(我们的发包人),发包人法人以其没有签署权限为由否定了他所签署的一切文字记录,不仅引起争议,也会因此延误结算,给企业款项回收带来滞后,企业风险随之增大。
第四,就是(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内容与权限问题,一般在总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往往被我们所忽视;一般合同约定: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以及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在开工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详见委托监理通知书。事实上,我们项目部及时持有“委托监理通知书”的寥寥无几,这就给我们的诸多工作带来了不便。
可以在(监理)工程师权限范围内签认的东西,就没有必要让发包人签认,節省了人力与物力,并节省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否则,不了解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可能导致我们辛辛苦苦取得的签证,因为监理工程师的“超越授权范围”而导致结算时得不到发包人的认可,形成扯皮,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结算效率和经济效益。
所以,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在项目开工前从发包人取得“委托监理通知书”,并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以便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
最后,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做好经济资料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注重经济资料的建档与借阅手续。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再好的记性也有忘却的时候,即使有隐约的记忆也恐怕残缺不全,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在我们的工作中,常常发生因为没有建立一种“借阅手续”概念,导致“先君子后小人”的现象发生,所以说,不管是看似多么好的同事或者是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都必须“一手签字,一手交货”;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人负责经济资料的建档、管理工作,特大项目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完整的经济资料原件备份,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维护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为它不仅是竣工资料存档的需要,更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不完善的经济资料必将影响竣工结算的准确性,甚至遭到发包人的反索赔。
我认为:做好项目经济资料工作,不限于以上所述;更加规范的项目管理行为,做好项目经济资料管理,必将为合同履约、总分包结算、工程款回收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规避市场风险,增加企业效益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