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一般认为是公共财政的核心与关键。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及其成效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预算民主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强化政府预算透明度,完善政府预算监督体系又是推举民主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应该加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水平,而人大应该进一步完善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体系,使我国民主预算水平进一步提高。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主预算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预算透明度和监管体系上。最后也从透明度、法制建设和监管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改善预算民主性的建议。
关键词:预算民主;预算透明度;预算监督
政府预算是经法定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它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预算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并执行的,直观上预算资金似乎为政府所有,但实际上预算资金本身是属于全民所有,政府其实是代理社会公众理财。政府预算本质上是全体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决定了国家的存在,而国家的职能又是由各级政府组织来承担的,可以说政府本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因此,政府预算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公众的民主监督。
预算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对预算过程施加外部的政治控制,其特点是预算动议来自民众,预算项目和编制方法由民众决策,接受民众对预算执行和结果的评估和监督,预算民主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才能推行。在现行的经济政治体制、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条件以及民众素质等各种条件约束下,民众意愿很难准确和全面的在预算中反映出来,但民众意愿仍然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和方法反映、体现和表达到预算的程序和结果当中去。也就是说预算民主主要是经由间接民主的形式来实现,民众按自己的意愿推选出能够表达自身利益的代表对政府的预算执行和结果进行协商、审查并投票表决。
一、预算民主性的要求
(一)预算决策民主
预算民主的首要要求就是预算决策民主,具体是指预算的一切活动,其决策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做出,以保证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并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预算决策的民主性首先表现为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活动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决策和控制。同时还体现在代议机构对预算的审批上,预算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对预算收支的核算是否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吻合,预算是否出现隐瞒少列或虚列的情况;第三,审查预算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能否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第四,审查预算设计是否规范,能否直观、全面地反映预算全貌和项目信息等。人大应该仔细审查上述各个方面,如果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应予以批准,反之则动用否决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自行修改重新提交。
(二)公开预算事务
预算事务的公开,是指预算编制、执行等整个预算环节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等不能公开以外的所有信息以明确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民主历来都是以民主事务的公开为前提的,预算民主当然也要以公开预算事务为前提,同时也是人民主权践行的基本前提。随着民主政治的进程不断推进,公众对这政府的运作状况日益关注。随着私人部门在财政收入中贡献的增大,作为纳税人的公众参与政治决策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他们要求了解公共资源的分配及使用情况。此外,预算公开也是反腐倡廉的客观要求,将财政资金置于全社会的监控之下,把财政资金的每一项来源、用途,清楚的告知人大代表,才能更好综合各方面意见,避免或减少因少数人专断决策可能发生的失误,以此来体现广大民众的意愿。可以说预算公开不仅仅是政府及预算编制相关部门的义务,同时也是人大作为代议制机构的义务。政府是预算决策的编制者、执行者,而且拥有预算过程中的主要信息,因此政府应该主动的公开以下内容:第一,预算编制的依据,也就是预算编制所依据的背景材料、说明、解释;第二,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策过程;第三,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内容也要公开,而且应该以更为具体和详细且易于民众理解的形式公开,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更加充分和方便的了解预算事务。
(三)有效的预算监督
在人大审批通过了预算草案之后,年度预算法即作为一个法律文件而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确保预算执行的结果能够同预算的初衷相一致。在预算反映人民意愿的情况下,预算的执行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能否确保政策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人大审批后的预算有可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不仅造成前功尽弃,而且将使预算的结果与人大所审批预算的初衷大相径庭。另一方面,预算执行又不能机械地遵循法定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不确定因素,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也一定要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的。要实现对预算的有效监督,首先,要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权。人大的预算监督权是指在预算案的形成、审批和执行的全过程中,人大进行监管和监察的权力。人大对预算进行监管,是预算民主的基础。预算民主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财政事务的权力,因此,权力机关对预算资金运行的监督,对于预算民主的贯彻和推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其它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最后,要重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给人民群众参加预算事务管理提供一个合法途径。随着预算的公开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预算问题的关心程度也会提高,他们的监督有利于法定监督机关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预算民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从1992年开始,我国的政府预算经过了复试预算、零基预算等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在不断的发展和改善。然而,这些改革主要集中于预算技术性方面的完善,而较少关注预算民主性方面的提高,也可以说是更多强调预算科学化,而较少注重预算民主化。这主要体现在预算的透明化程度,人大的预算监督权两方面的问题上。
(一)预算透明度低
第一,预算完整度较低,预算收支不统一。目前有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还没有被纳入预算管理中,还有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收费,基金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特别是土地收入,社保收费等政府的非税收入。在部分地方,情况比较严重,预算外收入与预算收入比例相近,尽管目前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但主要由各部门支配使用,还有大量的直接或间接地以政府名义借入的各种债务,没有在各级地方政府预算中体现出来。预算外收入导致公务支出膨胀,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的负担,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
第二,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不清。分税制改革的框架是公开的,但是并没有公开具体细节,特别放映在转移支付,其依据的规则、过程和结果都不透明。不透明就意味着巨额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处于无序和无监督状态,这为滥用公共权力提供了温床,极易滋生腐败。
第三,预算报告不完善。目前各级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中,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信息不完整、不及时的,而且预算按功能分类,没有细分到具体的支出项目;决算报告反映的内容不全面;预算公布的范围较窄;公众缺乏获取预算信息的渠道。同时,预算资金在运行过程中信息反馈不全面,透明度不高,国际组织上对预算透明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很难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也不能让人大和社会公众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预算监督权
第一,上述提到的预算透明度问题给人大实行预算监督权带来很大问题。预算报告过于宏观,存在“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现象,而且审议的时间短,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也不现实,也很难以政府所提供的预算报告作为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同时,还有大量资金游离在预算外,人大难以对此实施监督。
第二,决策机制没有理顺。我国长期运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模式,党委、政府具有更为实际性的权威,而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意义往往停留在法律的层面上。从预算的程序上看,财政预算一般先由财政部门提出草案,党委、政府基本敲定之后,再由人大审议批准。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都已经党委常委会通过了,这使人大在具体的流程上,很难实施监督,这种预算工作程序严重地妨碍了人大预算权力的行使。
第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人大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的监督。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组建了专门的预算工作委员会,但从地方人大机构设置来看,仍然不具备专门的专业化的审批预算服务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方法和手段都比较单一有限。目前,各地基本上只有听取和审议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这一种方式,而且一般一年仅限于两次。
三、推进我国预算民主性进程的建议
(一)加大预算透明度
第一,改进预算编制制度。一方面,对预算编制范围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提高预算透明度的前提是把部门所有的收支纳入部门预算。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对预算范围进行明确,尽可能的把预算外资金统一编入部门预算收入。同时另一方面,制度规范预算编制过程。提高预算编制质量,需要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过程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目标任务,确定相应的职责,并使之制度化。最后,还要公开预算编制方法。要求政府预算部门应当向人大和公众公开预算编制方法。
第二,革新预算执行制度。一方面,增强预算执行过程的透明度。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要采取明了的形式公之于众,使民众了解收支情况,进而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是预算收支活动制度化。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使预算收入从收缴、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受到监控,从而使缴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截留、挤占等不良行为难以发生,使财政收入不能足额、及时入库的问题得到解决;防止部门单位挪用、浪费财政资金;有效地减少资金拨付环节,,缩减财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化,将政府支出规范到合法合规的轨道,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力度,实现政府所有采购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二)加强法治建设
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强化预算的法治原则,。预算经人大通过并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调整。因抢险救灾,急需增加预算支出,将使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又来不及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时,可由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意,允许政府先拨应急款,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尽管预算超收等内容的预算变更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必须经过人大审批的“预算调整”的内容,但仍属于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也应当明确规范政府的执行义务,以确保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效益性。政府对预算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对于预算违法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
(三)健全监督机制
第一,加强人大代表的能力培养,使其有能力进行预算执行监督。目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普遍存在人大代表专业知识不足、预算报告笼统且不易于理解、审查时间有限等问题,人大代表很难对预算报告审查提出具体的建议,预算审查监督效果不佳。因此,加强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监督知识的培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人大代表培训和举办讲座,使人大代表对预算、财税和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有效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加强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监督的专业人才建设。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缺乏专门从事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专业人才严重不足,预算审查监督难以深化。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重点放在机构建设,设立专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使其成为专门的预算监督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充实吸收一些专业性强,长期从事财政、审计、统计分析工作的专业人员,强化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定期听取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同时通过实地检查等有效监督方式,追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一些重大的违反预算的行为,及时建议常委会监督纠正。
第三,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工作。由于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机构普遍存在的专业力量薄弱的现象,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可以借鉴国外,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外聘专制,聘请社会上的一些知名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士参与到预算监督的前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的专业性,提高预算执行监督的水平,同时也可以减轻经济和人事编制上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辜胜阻:“预算民主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今日中国论坛》,2010年第三期。
[2]郭小聪、程鹏:“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历史与现实”《东南学术》2005年第一期。
[3]魏陆:“我国公共预算民主法制改革途径的选择”,《党政论坛》2008年11月。
[4]任喜荣:“预算监督与财政民主——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成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五期。
[5]李燕:“基于民主监督视角的预算透明度问题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十二期。
[6]陈紫凡:“人大预算执行监督权初论”,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王太钢:“我国政府预算透明度问题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预算民主;预算透明度;预算监督
政府预算是经法定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它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预算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并执行的,直观上预算资金似乎为政府所有,但实际上预算资金本身是属于全民所有,政府其实是代理社会公众理财。政府预算本质上是全体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决定了国家的存在,而国家的职能又是由各级政府组织来承担的,可以说政府本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因此,政府预算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公众的民主监督。
预算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对预算过程施加外部的政治控制,其特点是预算动议来自民众,预算项目和编制方法由民众决策,接受民众对预算执行和结果的评估和监督,预算民主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才能推行。在现行的经济政治体制、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条件以及民众素质等各种条件约束下,民众意愿很难准确和全面的在预算中反映出来,但民众意愿仍然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和方法反映、体现和表达到预算的程序和结果当中去。也就是说预算民主主要是经由间接民主的形式来实现,民众按自己的意愿推选出能够表达自身利益的代表对政府的预算执行和结果进行协商、审查并投票表决。
一、预算民主性的要求
(一)预算决策民主
预算民主的首要要求就是预算决策民主,具体是指预算的一切活动,其决策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做出,以保证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并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预算决策的民主性首先表现为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活动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决策和控制。同时还体现在代议机构对预算的审批上,预算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对预算收支的核算是否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吻合,预算是否出现隐瞒少列或虚列的情况;第三,审查预算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能否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第四,审查预算设计是否规范,能否直观、全面地反映预算全貌和项目信息等。人大应该仔细审查上述各个方面,如果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应予以批准,反之则动用否决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自行修改重新提交。
(二)公开预算事务
预算事务的公开,是指预算编制、执行等整个预算环节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等不能公开以外的所有信息以明确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民主历来都是以民主事务的公开为前提的,预算民主当然也要以公开预算事务为前提,同时也是人民主权践行的基本前提。随着民主政治的进程不断推进,公众对这政府的运作状况日益关注。随着私人部门在财政收入中贡献的增大,作为纳税人的公众参与政治决策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他们要求了解公共资源的分配及使用情况。此外,预算公开也是反腐倡廉的客观要求,将财政资金置于全社会的监控之下,把财政资金的每一项来源、用途,清楚的告知人大代表,才能更好综合各方面意见,避免或减少因少数人专断决策可能发生的失误,以此来体现广大民众的意愿。可以说预算公开不仅仅是政府及预算编制相关部门的义务,同时也是人大作为代议制机构的义务。政府是预算决策的编制者、执行者,而且拥有预算过程中的主要信息,因此政府应该主动的公开以下内容:第一,预算编制的依据,也就是预算编制所依据的背景材料、说明、解释;第二,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策过程;第三,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内容也要公开,而且应该以更为具体和详细且易于民众理解的形式公开,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更加充分和方便的了解预算事务。
(三)有效的预算监督
在人大审批通过了预算草案之后,年度预算法即作为一个法律文件而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确保预算执行的结果能够同预算的初衷相一致。在预算反映人民意愿的情况下,预算的执行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能否确保政策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人大审批后的预算有可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不仅造成前功尽弃,而且将使预算的结果与人大所审批预算的初衷大相径庭。另一方面,预算执行又不能机械地遵循法定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不确定因素,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也一定要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的。要实现对预算的有效监督,首先,要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权。人大的预算监督权是指在预算案的形成、审批和执行的全过程中,人大进行监管和监察的权力。人大对预算进行监管,是预算民主的基础。预算民主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财政事务的权力,因此,权力机关对预算资金运行的监督,对于预算民主的贯彻和推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其它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最后,要重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给人民群众参加预算事务管理提供一个合法途径。随着预算的公开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预算问题的关心程度也会提高,他们的监督有利于法定监督机关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预算民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从1992年开始,我国的政府预算经过了复试预算、零基预算等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在不断的发展和改善。然而,这些改革主要集中于预算技术性方面的完善,而较少关注预算民主性方面的提高,也可以说是更多强调预算科学化,而较少注重预算民主化。这主要体现在预算的透明化程度,人大的预算监督权两方面的问题上。
(一)预算透明度低
第一,预算完整度较低,预算收支不统一。目前有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还没有被纳入预算管理中,还有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收费,基金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特别是土地收入,社保收费等政府的非税收入。在部分地方,情况比较严重,预算外收入与预算收入比例相近,尽管目前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但主要由各部门支配使用,还有大量的直接或间接地以政府名义借入的各种债务,没有在各级地方政府预算中体现出来。预算外收入导致公务支出膨胀,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的负担,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
第二,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不清。分税制改革的框架是公开的,但是并没有公开具体细节,特别放映在转移支付,其依据的规则、过程和结果都不透明。不透明就意味着巨额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处于无序和无监督状态,这为滥用公共权力提供了温床,极易滋生腐败。
第三,预算报告不完善。目前各级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中,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信息不完整、不及时的,而且预算按功能分类,没有细分到具体的支出项目;决算报告反映的内容不全面;预算公布的范围较窄;公众缺乏获取预算信息的渠道。同时,预算资金在运行过程中信息反馈不全面,透明度不高,国际组织上对预算透明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很难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也不能让人大和社会公众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预算监督权
第一,上述提到的预算透明度问题给人大实行预算监督权带来很大问题。预算报告过于宏观,存在“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现象,而且审议的时间短,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也不现实,也很难以政府所提供的预算报告作为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同时,还有大量资金游离在预算外,人大难以对此实施监督。
第二,决策机制没有理顺。我国长期运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模式,党委、政府具有更为实际性的权威,而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意义往往停留在法律的层面上。从预算的程序上看,财政预算一般先由财政部门提出草案,党委、政府基本敲定之后,再由人大审议批准。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都已经党委常委会通过了,这使人大在具体的流程上,很难实施监督,这种预算工作程序严重地妨碍了人大预算权力的行使。
第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人大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的监督。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组建了专门的预算工作委员会,但从地方人大机构设置来看,仍然不具备专门的专业化的审批预算服务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方法和手段都比较单一有限。目前,各地基本上只有听取和审议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这一种方式,而且一般一年仅限于两次。
三、推进我国预算民主性进程的建议
(一)加大预算透明度
第一,改进预算编制制度。一方面,对预算编制范围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提高预算透明度的前提是把部门所有的收支纳入部门预算。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对预算范围进行明确,尽可能的把预算外资金统一编入部门预算收入。同时另一方面,制度规范预算编制过程。提高预算编制质量,需要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过程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目标任务,确定相应的职责,并使之制度化。最后,还要公开预算编制方法。要求政府预算部门应当向人大和公众公开预算编制方法。
第二,革新预算执行制度。一方面,增强预算执行过程的透明度。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要采取明了的形式公之于众,使民众了解收支情况,进而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是预算收支活动制度化。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使预算收入从收缴、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受到监控,从而使缴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截留、挤占等不良行为难以发生,使财政收入不能足额、及时入库的问题得到解决;防止部门单位挪用、浪费财政资金;有效地减少资金拨付环节,,缩减财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化,将政府支出规范到合法合规的轨道,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力度,实现政府所有采购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二)加强法治建设
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强化预算的法治原则,。预算经人大通过并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调整。因抢险救灾,急需增加预算支出,将使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又来不及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时,可由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意,允许政府先拨应急款,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尽管预算超收等内容的预算变更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必须经过人大审批的“预算调整”的内容,但仍属于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也应当明确规范政府的执行义务,以确保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效益性。政府对预算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对于预算违法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
(三)健全监督机制
第一,加强人大代表的能力培养,使其有能力进行预算执行监督。目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普遍存在人大代表专业知识不足、预算报告笼统且不易于理解、审查时间有限等问题,人大代表很难对预算报告审查提出具体的建议,预算审查监督效果不佳。因此,加强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监督知识的培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人大代表培训和举办讲座,使人大代表对预算、财税和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有效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加强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监督的专业人才建设。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缺乏专门从事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专业人才严重不足,预算审查监督难以深化。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重点放在机构建设,设立专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使其成为专门的预算监督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充实吸收一些专业性强,长期从事财政、审计、统计分析工作的专业人员,强化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定期听取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同时通过实地检查等有效监督方式,追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一些重大的违反预算的行为,及时建议常委会监督纠正。
第三,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工作。由于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机构普遍存在的专业力量薄弱的现象,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可以借鉴国外,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外聘专制,聘请社会上的一些知名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士参与到预算监督的前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的专业性,提高预算执行监督的水平,同时也可以减轻经济和人事编制上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辜胜阻:“预算民主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今日中国论坛》,2010年第三期。
[2]郭小聪、程鹏:“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历史与现实”《东南学术》2005年第一期。
[3]魏陆:“我国公共预算民主法制改革途径的选择”,《党政论坛》2008年11月。
[4]任喜荣:“预算监督与财政民主——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成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五期。
[5]李燕:“基于民主监督视角的预算透明度问题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十二期。
[6]陈紫凡:“人大预算执行监督权初论”,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王太钢:“我国政府预算透明度问题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