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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是以特定技术手段为支撑,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的、国家战略层面的新型生产要素。“互联网+”对包括税收治理工作在内的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应主动融入“互联网+”,树立“互联网+”意识、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全面掌握“互联网+”先进技术,加强税务系统内外部的数据共享和数据挖掘力度,创新纳税服务模式,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网络安全建设和“法治税务”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互联网+税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为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互联网+”;税收;战略;经济
一、引言
1996年在上海才出现全国第一家面向公众开放的网吧,但互联网在我国发展迅速。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网民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民人数居世界第一。如何实现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的跃进,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很多专家学者一直在探讨的问题。近两年来,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大力鼓励互联网企业转型升级。可以说,互联网业的深刻变革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传统行业甚至是人们的思维方式,“互联网+”不仅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还为包括税收治理工作在内的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二、“互联网+”文献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互联网+”的广泛关注始于2015年的“两会”之后,根据中国知网(CNKI)的统计,2015年有关“互联网+”的学术论文约1万篇,2016年以来有关“互联网+”的学术论文也已多达6700余篇,而2014年这一数量不足50篇,2013年仅为5篇。近5年来,比较系统地对“互联网+”进行深入分析的学者包括何昕擘、苏楠、邹学思等,互联网行业的几位领军人物也对此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一)互联网行业领军人物对“互联网+”的界定
邹学思(2015)对“互联网+”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和梳理,根据他的研究表明,国内“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于扬当时在博览会上提出移动互联的本质离不开“互联网+”。腾讯创始人马化腾2013年11月在众安保险的开业庆典仪式上提到,互联网加上一个传统行业,就代表了一种行业创新的能力,或者是一种外部资源条件对传统行业的改革。2015年马化腾等人编著的《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一书,用三篇十八章篇幅对“互联网+”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这些业内领军人物发挥了先导作用,并深刻影响了国家有关“互联网+”政策的制定出台。
(二)政府文件对“互联网+”的阐释
2015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及了“互联网+”,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的上述阐述,对“互联网+”战略的全面推广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一阐述本身并没有对“互联网+”的全部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分析,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振兴实体经济寻找新的途径和手段。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缩略词注释》对“互联网+”做出的解释是:“互联网+”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于此相类似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上述界定,主要强调应借助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为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服务,形成一种“经济发展新常态”。
在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指出,“互联网+税务”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效率提升和管理变革,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一表述与《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三)学术界对“互联网+”的研究
何昕擘(2015)认为,“互联网+”的实质是将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设施,渗透到各个行业中,以激发新的创造活力。“+”是一种融合,是将某种思维、行为方式(在技术的基础上)加入到经营者形态中,而与此同时,它并不能取代传统行业[1]。
苏楠认为(2015),“互联网+”战略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它以创新2.0为基础,互联网所展示出的一种全新的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行业动态和演进,其动力便是知识型社会的创新2.0[2]。
北京大学移动政务实验室宋刚博士认为,“互联网+”是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新趋势,是知识经济社会在创新2.0推动下互联网发展形态的进化。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黄骞认为,“互联网+”是希望借助国际领先的互联网技术力量、结合国内相对优秀的物质资源来加速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内制造业的品质、效率、创新等能力的提升,符合国家“一带一路”整体发展战略,推动整体产业的国内和国际影响力。清华大学付志勇认为,“互联网+”概念是信息化促进工业化的升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黄璜教授认为,“互联网+”是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的升级版,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概念叠加,其关键在于创新。新浪公司董事长曹国伟认为,“互联网+”代表的是一种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这两者之间深度融合的新经济形态,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行业发展环境[3]。 通过对“互联网+”相关文献的梳理以及笔者对“互联网+”的研究,“互联网+”战略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事件:
2012年11月易观国际董事长于扬首次提出了“互联网+”理念。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2015年10月1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4]”。具体到税务方面,201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为“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工作制订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值得强调的是,“互联网+”战略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经过了一个广泛讨论、充分酝酿的过程,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它建立在经济社会实践、探索和创新的基础之上。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主体是“互联网+”的先行者,国家是“互联网+”战略的积极推动者。
三、“互联网+”的内涵
“互联网+”的内涵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以特定技术手段为支撑
这些技术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而且这些技术是相互交融在一起的,没有这些核心技术,“互联网+”就无法在现实中发挥最大功用。
(二)“互联网+”是一种理念
仅仅把“互联网+”理解为“技术”还是比较肤浅的,它蕴含共享、平等、创新、互联互通、以人为本等理念。“互联网+”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最大程度地发挥普惠性,它尊重不同的文化,尊重人的个性,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先进的理念、技术一经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相结合,就会产生出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比如“腾讯课堂”每周上课人数达7万多人,有力促进了教育均等化;全国近100家医院通过微信公共号实现移动就诊服务和快捷支付,累计超过1200家医院通过微信挂号,服务累计超过300万患者,为患者节省超过600万小时[5]。
(三)“互联网+”是一种生产要素
“互联网+”不是其他行业的替代者,更不是终结者,而是合作者和促进者。“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高效、廉价、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手段。就如同“蒸汽机技术”和“电力技术”的出现不是对当时传统行业的威胁而是一种极大的促进一样。“互联网+”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只要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产品质量足够好、服务足够周到,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在“互联网+”的大潮里脱颖而出。可以说,“互联网+”是一种最新的生产要素,它有效激发了人的创造性,鼓励、倒逼市场主体不断创新。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互联网+”做这样一个界定:“互联网+”是以特定技术手段为支撑,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的、国家战略层面的新型生产要素。
四、“互联网+”战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互联网+”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促进和带动了就业,缩小了“信息鸿沟”,消除了“信息孤岛”,有效加强了社会各行业、社会各阶层间的互联互通,促进了社会公平,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互联网+零售”产生了电子商务,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农村网购市场规模达3530亿元,同比增长94.3%。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7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6]。“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绑定银行账户的“微信支付”和“QQ钱包”账户已经超过1亿[7]。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深刻影响。全国第一家网络银行“微众银行”已于2015年4月正式营业。“互联网+通信”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比如仅“微信”在2014年拉动了952亿的信息消费[8]。“互联网+能源”已经在电力行业开始应用,“互联网+健康”开启了“智慧医疗”新图景,“互联网+教育”促进了知识学习生活化,“互联网+税务”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苏州智慧国税”的经验正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
可以说,“互联网+”既是一个加速的过程,又是一个破坏性创新的过程。可以预见,“互联网+”会与“三农”、媒体、社会公益、行政管理等实现更加深度融合。
五、“互联网+”战略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面临的机遇
(一)有正确的政策予以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互联网+”战略,《“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已经指明了行动目标,明确了需要重点推进的5大板块、20项具体行动。这些具体行动贴近税收工作实践,贴近纳税人需求,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有成熟的技术可以利用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这些“互联网+”的核心技术都已经比较成熟,而且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比如早在2008年,英国著名杂志《自然》就推出了“大数据”专刊,美国在2012年正式启动“大数据发展计划”,投资2亿美元以上[9]。2006年“云计算”被首次提出,谷歌、微软等大公司早已经开始研发自己的云计算系统[10]。“物联网”理念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美国提出,2000年前后“物联网”技术在美国开始应用,2009年美国政府还提出了“智慧地球”战略[11]。可见,支撑“互联网+”的各项技术都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根据各地税务工作实际,有选择性的嫁接到“互联网+税务”的实践中。 (三)用较低的价格即可购买
无论是直接购买软、硬件,还是购买“互联网+”服务,现在的价格都比较低廉。完全可以做到用较低的价格“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内外协同,聚力共进[12]。”
(四)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我们可以积极借鉴“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苏州智慧国税”的成功经验,为本区域的“互联网+税务”实践服务。
(五)有优秀的队伍予以保障
从2013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实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多年的努力,税务系统已经培养了一支优秀的队伍,相信这支队伍能够成为“互联网+税务”战略的中坚力量。
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与“互联网+”战略背景下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在观念方面还有部分税务干部对“互联网+”不重视,有的认为“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子税务+互联网”,没能理解“互联网+”的本真要义,有的不愿意与其他部门、各市场主体共享海量税收数据,有的地方缺乏复合型人才队伍,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学习力度不够,有的税务干部还没有从战略的高度来理解和把握“互联网+”对税收治理工作的全局性影响,等等。
六、“互联网+”战略在税收治理工作中的应用
(一)转变治税观念,树立“互联网+”思维
树立“互联网+”新思维,不是在原有税收征收观念基础上简单地加上计算机,“互联网+税收”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的有机融合在税收管理领域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13]。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互联网+”对税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打破税收治理工作的旧思想旧观念,顺势而为,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推动各项“互联网+税务”工作制度的落实落地。
(二)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学习和应用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这些“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外的很多领域都得到了应用,我们应加大对这些新技术的学习力度,至少能够在宏观层面了解这些技术的基本原理、应用范围、适用条件。注重对“互联网+”进行实践体验,了解“互联网+”的最新成果,学习包括“苏州智慧国税”在内的各种“互联网+”成功经验。
(三)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力度
数据共享、信息公开,是“互联网+”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的前提之一,“共享”与“公开”应该是双向的,不仅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力度,而且其他市场主体也应该增强涉税信息的主动申报和主动交换意识。税务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方面:应积极扩大可共享数据范围,丰富数据共享内容,让纳税人和税务人充分感受到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带来的便利[14]。加强税务与财政、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动,加大涉税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风险任务的推送力度,更好地实现税收风险管理。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情报交换”,促进税收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的途径,除了传统的税务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以外,还应注重利用微信公共号、手机APP客户端等新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确保信息和数据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除了注重简化对外办事流程,还应注重简化对内办事流程,增强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全面理解和整体把握,充分调动基层税务局(所)、税务机关内部业务科(股)室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他市场主体方面:以“金税三期”平台为依托,汇总纳税人涉税信息,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取得纳税人的网络交易信息和资金流信息,消除信息孤岛,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涉税信息收集体系,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应及时将涉税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方式进行全面动态监控,防止税款流失。
(四)加大数据挖掘力度,为税收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数据挖掘”是“互联网+”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的关键一环,能够有效提高海量数据资源的经济效益转化率和管理效能转化率。重视发挥“金税三期”的作用,利用“互联网+”思维对海量数据资源进行梳理、整合、优化与细分,为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内部考核、税务风险防范等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
(五)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应用“互联网+”,实现大数据和小数据的有机结合,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的良性互动,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的无缝对接,税务内部治理和税务外部风险防范的相互促进,促进智能纳税服务、人性化纳税服务立体化建设。比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个性化服务,分类差异化推送相关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涉税提醒、税收数据等信息[15],这种“个性化服务”其实就是充分发挥了“小数据”的作用。
(六)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互联网+”新形势下,更应注重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起能够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人才队伍[16]。这就要求税务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税收专业知识、税收政策法规、“互联网+”核心技术,而且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宏观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本身也需要有“互联网+”思维,注重用“互联网+”思维组织、管理、考核科研人才,课题的选择也应注重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的作用,增强课题选择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创新性。探索科研外包、科研人才外聘,打造以税务干部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税务智库”。
(七)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互联网+”除了给我们带来了各种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新考验。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亲任组长,“网络安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底线思维,强化互联网应用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平稳、有序运行[17]。应注重开展丰富多样的教育培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网络安全意识,细化安全访问控制策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注重发挥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作用,优化网络运行环境,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八)做好试点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苏州智慧国税”、上海自贸区“办税一网通”等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们可以结合本区域税务工作实际,借鉴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本区域税务工作特点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可以选择一至两个县级税务机关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优化发展路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推广。
(九)落实税收法定,加强法治税务建设
实践中,应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定要求。然而,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征收法律仅有三部:《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到2015年1月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等多达966个(这还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方面有118个,企业所得税方面171个,增值税方面244个,营业税方面110个,消费税方面55个,关税方面9个,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12个,烟叶税方面2个,资源税方面24个,车辆购置税方面12个,车船税方面10个,土地增值税方面12个,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41个,耕地占用税方面4个,房产税方面有31个,契税方面35个,印花税方面36个,税收征管方面40个[18]。税收法定尚未全面落实,这是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的一个短板,也是推进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的一大劣势。在落实税收法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主动适应“互联网+”新要求,在业务创新的基础上,推进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修订,善于通过“大数据”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线索,创新举报、监督途径。利用“互联网+”实现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重大案件审理等的全过程记录。
七、结论
文章对“互联网+”相关文献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互联网+”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互联网+’是以特定技术手段为支撑,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的、国家战略层面的新型生产要素”这一新观点。从宏观层面分析了“互联网+”战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互联网+”战略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联系税务工作实际,从转变治税观念,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数据挖掘,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做好试点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方面分析了“互联网+”战略在税收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
参考文献:
[1] 何昕擘.“互联网+”背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5.09.
[2] 苏楠.“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创新型企业的新型办公空间设计[D].青岛理工大学,2015.6.
[3] 邹学思.“互联网+”背景下的荆门市人社系统信息化发展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5.
[4]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19日通过).
[5] 马化腾.“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7:141.
[6]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新华网,2016-5-17.
[7] 同[4]:94.
[8] 同[7]:92-93.
[9] 韩晶.大数据服务若干关键技术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3,4.
[10] 王静宇.面向云计算环境的访问控制关键技术研究[D].北京科技大学,2015,5.
[11] 苏美文.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5,6.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
[13] 贾宜正.税收管理:从“+互联网”到“互联网+”[J].中国税务报,2015-9-9.
[14] [17]同[12]
[18] 杨东广.税收法定:深化税务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J].北方经济,2016,3.
关键词:“互联网+”;税收;战略;经济
一、引言
1996年在上海才出现全国第一家面向公众开放的网吧,但互联网在我国发展迅速。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网民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民人数居世界第一。如何实现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的跃进,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很多专家学者一直在探讨的问题。近两年来,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大力鼓励互联网企业转型升级。可以说,互联网业的深刻变革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传统行业甚至是人们的思维方式,“互联网+”不仅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还为包括税收治理工作在内的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二、“互联网+”文献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互联网+”的广泛关注始于2015年的“两会”之后,根据中国知网(CNKI)的统计,2015年有关“互联网+”的学术论文约1万篇,2016年以来有关“互联网+”的学术论文也已多达6700余篇,而2014年这一数量不足50篇,2013年仅为5篇。近5年来,比较系统地对“互联网+”进行深入分析的学者包括何昕擘、苏楠、邹学思等,互联网行业的几位领军人物也对此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一)互联网行业领军人物对“互联网+”的界定
邹学思(2015)对“互联网+”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和梳理,根据他的研究表明,国内“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于扬当时在博览会上提出移动互联的本质离不开“互联网+”。腾讯创始人马化腾2013年11月在众安保险的开业庆典仪式上提到,互联网加上一个传统行业,就代表了一种行业创新的能力,或者是一种外部资源条件对传统行业的改革。2015年马化腾等人编著的《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一书,用三篇十八章篇幅对“互联网+”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这些业内领军人物发挥了先导作用,并深刻影响了国家有关“互联网+”政策的制定出台。
(二)政府文件对“互联网+”的阐释
2015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及了“互联网+”,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的上述阐述,对“互联网+”战略的全面推广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一阐述本身并没有对“互联网+”的全部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分析,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振兴实体经济寻找新的途径和手段。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缩略词注释》对“互联网+”做出的解释是:“互联网+”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于此相类似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上述界定,主要强调应借助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为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服务,形成一种“经济发展新常态”。
在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指出,“互联网+税务”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效率提升和管理变革,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一表述与《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三)学术界对“互联网+”的研究
何昕擘(2015)认为,“互联网+”的实质是将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设施,渗透到各个行业中,以激发新的创造活力。“+”是一种融合,是将某种思维、行为方式(在技术的基础上)加入到经营者形态中,而与此同时,它并不能取代传统行业[1]。
苏楠认为(2015),“互联网+”战略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它以创新2.0为基础,互联网所展示出的一种全新的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行业动态和演进,其动力便是知识型社会的创新2.0[2]。
北京大学移动政务实验室宋刚博士认为,“互联网+”是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新趋势,是知识经济社会在创新2.0推动下互联网发展形态的进化。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黄骞认为,“互联网+”是希望借助国际领先的互联网技术力量、结合国内相对优秀的物质资源来加速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内制造业的品质、效率、创新等能力的提升,符合国家“一带一路”整体发展战略,推动整体产业的国内和国际影响力。清华大学付志勇认为,“互联网+”概念是信息化促进工业化的升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黄璜教授认为,“互联网+”是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的升级版,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概念叠加,其关键在于创新。新浪公司董事长曹国伟认为,“互联网+”代表的是一种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这两者之间深度融合的新经济形态,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行业发展环境[3]。 通过对“互联网+”相关文献的梳理以及笔者对“互联网+”的研究,“互联网+”战略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事件:
2012年11月易观国际董事长于扬首次提出了“互联网+”理念。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2015年10月1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4]”。具体到税务方面,201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为“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工作制订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值得强调的是,“互联网+”战略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经过了一个广泛讨论、充分酝酿的过程,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它建立在经济社会实践、探索和创新的基础之上。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主体是“互联网+”的先行者,国家是“互联网+”战略的积极推动者。
三、“互联网+”的内涵
“互联网+”的内涵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以特定技术手段为支撑
这些技术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而且这些技术是相互交融在一起的,没有这些核心技术,“互联网+”就无法在现实中发挥最大功用。
(二)“互联网+”是一种理念
仅仅把“互联网+”理解为“技术”还是比较肤浅的,它蕴含共享、平等、创新、互联互通、以人为本等理念。“互联网+”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最大程度地发挥普惠性,它尊重不同的文化,尊重人的个性,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先进的理念、技术一经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相结合,就会产生出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比如“腾讯课堂”每周上课人数达7万多人,有力促进了教育均等化;全国近100家医院通过微信公共号实现移动就诊服务和快捷支付,累计超过1200家医院通过微信挂号,服务累计超过300万患者,为患者节省超过600万小时[5]。
(三)“互联网+”是一种生产要素
“互联网+”不是其他行业的替代者,更不是终结者,而是合作者和促进者。“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高效、廉价、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手段。就如同“蒸汽机技术”和“电力技术”的出现不是对当时传统行业的威胁而是一种极大的促进一样。“互联网+”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只要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产品质量足够好、服务足够周到,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在“互联网+”的大潮里脱颖而出。可以说,“互联网+”是一种最新的生产要素,它有效激发了人的创造性,鼓励、倒逼市场主体不断创新。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互联网+”做这样一个界定:“互联网+”是以特定技术手段为支撑,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的、国家战略层面的新型生产要素。
四、“互联网+”战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互联网+”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促进和带动了就业,缩小了“信息鸿沟”,消除了“信息孤岛”,有效加强了社会各行业、社会各阶层间的互联互通,促进了社会公平,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互联网+零售”产生了电子商务,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农村网购市场规模达3530亿元,同比增长94.3%。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7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6]。“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绑定银行账户的“微信支付”和“QQ钱包”账户已经超过1亿[7]。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深刻影响。全国第一家网络银行“微众银行”已于2015年4月正式营业。“互联网+通信”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比如仅“微信”在2014年拉动了952亿的信息消费[8]。“互联网+能源”已经在电力行业开始应用,“互联网+健康”开启了“智慧医疗”新图景,“互联网+教育”促进了知识学习生活化,“互联网+税务”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苏州智慧国税”的经验正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
可以说,“互联网+”既是一个加速的过程,又是一个破坏性创新的过程。可以预见,“互联网+”会与“三农”、媒体、社会公益、行政管理等实现更加深度融合。
五、“互联网+”战略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面临的机遇
(一)有正确的政策予以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互联网+”战略,《“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已经指明了行动目标,明确了需要重点推进的5大板块、20项具体行动。这些具体行动贴近税收工作实践,贴近纳税人需求,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有成熟的技术可以利用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这些“互联网+”的核心技术都已经比较成熟,而且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比如早在2008年,英国著名杂志《自然》就推出了“大数据”专刊,美国在2012年正式启动“大数据发展计划”,投资2亿美元以上[9]。2006年“云计算”被首次提出,谷歌、微软等大公司早已经开始研发自己的云计算系统[10]。“物联网”理念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美国提出,2000年前后“物联网”技术在美国开始应用,2009年美国政府还提出了“智慧地球”战略[11]。可见,支撑“互联网+”的各项技术都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根据各地税务工作实际,有选择性的嫁接到“互联网+税务”的实践中。 (三)用较低的价格即可购买
无论是直接购买软、硬件,还是购买“互联网+”服务,现在的价格都比较低廉。完全可以做到用较低的价格“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内外协同,聚力共进[12]。”
(四)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我们可以积极借鉴“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苏州智慧国税”的成功经验,为本区域的“互联网+税务”实践服务。
(五)有优秀的队伍予以保障
从2013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实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多年的努力,税务系统已经培养了一支优秀的队伍,相信这支队伍能够成为“互联网+税务”战略的中坚力量。
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与“互联网+”战略背景下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在观念方面还有部分税务干部对“互联网+”不重视,有的认为“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子税务+互联网”,没能理解“互联网+”的本真要义,有的不愿意与其他部门、各市场主体共享海量税收数据,有的地方缺乏复合型人才队伍,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学习力度不够,有的税务干部还没有从战略的高度来理解和把握“互联网+”对税收治理工作的全局性影响,等等。
六、“互联网+”战略在税收治理工作中的应用
(一)转变治税观念,树立“互联网+”思维
树立“互联网+”新思维,不是在原有税收征收观念基础上简单地加上计算机,“互联网+税收”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的有机融合在税收管理领域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13]。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互联网+”对税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打破税收治理工作的旧思想旧观念,顺势而为,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推动各项“互联网+税务”工作制度的落实落地。
(二)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学习和应用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这些“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外的很多领域都得到了应用,我们应加大对这些新技术的学习力度,至少能够在宏观层面了解这些技术的基本原理、应用范围、适用条件。注重对“互联网+”进行实践体验,了解“互联网+”的最新成果,学习包括“苏州智慧国税”在内的各种“互联网+”成功经验。
(三)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力度
数据共享、信息公开,是“互联网+”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的前提之一,“共享”与“公开”应该是双向的,不仅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力度,而且其他市场主体也应该增强涉税信息的主动申报和主动交换意识。税务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方面:应积极扩大可共享数据范围,丰富数据共享内容,让纳税人和税务人充分感受到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带来的便利[14]。加强税务与财政、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动,加大涉税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风险任务的推送力度,更好地实现税收风险管理。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情报交换”,促进税收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的途径,除了传统的税务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以外,还应注重利用微信公共号、手机APP客户端等新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确保信息和数据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除了注重简化对外办事流程,还应注重简化对内办事流程,增强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全面理解和整体把握,充分调动基层税务局(所)、税务机关内部业务科(股)室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他市场主体方面:以“金税三期”平台为依托,汇总纳税人涉税信息,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取得纳税人的网络交易信息和资金流信息,消除信息孤岛,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涉税信息收集体系,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应及时将涉税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方式进行全面动态监控,防止税款流失。
(四)加大数据挖掘力度,为税收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数据挖掘”是“互联网+”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的关键一环,能够有效提高海量数据资源的经济效益转化率和管理效能转化率。重视发挥“金税三期”的作用,利用“互联网+”思维对海量数据资源进行梳理、整合、优化与细分,为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内部考核、税务风险防范等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
(五)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应用“互联网+”,实现大数据和小数据的有机结合,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的良性互动,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的无缝对接,税务内部治理和税务外部风险防范的相互促进,促进智能纳税服务、人性化纳税服务立体化建设。比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个性化服务,分类差异化推送相关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涉税提醒、税收数据等信息[15],这种“个性化服务”其实就是充分发挥了“小数据”的作用。
(六)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互联网+”新形势下,更应注重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起能够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人才队伍[16]。这就要求税务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税收专业知识、税收政策法规、“互联网+”核心技术,而且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宏观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本身也需要有“互联网+”思维,注重用“互联网+”思维组织、管理、考核科研人才,课题的选择也应注重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的作用,增强课题选择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创新性。探索科研外包、科研人才外聘,打造以税务干部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税务智库”。
(七)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互联网+”除了给我们带来了各种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新考验。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亲任组长,“网络安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底线思维,强化互联网应用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平稳、有序运行[17]。应注重开展丰富多样的教育培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网络安全意识,细化安全访问控制策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注重发挥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作用,优化网络运行环境,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八)做好试点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苏州智慧国税”、上海自贸区“办税一网通”等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们可以结合本区域税务工作实际,借鉴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本区域税务工作特点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可以选择一至两个县级税务机关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优化发展路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推广。
(九)落实税收法定,加强法治税务建设
实践中,应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定要求。然而,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征收法律仅有三部:《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到2015年1月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等多达966个(这还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方面有118个,企业所得税方面171个,增值税方面244个,营业税方面110个,消费税方面55个,关税方面9个,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12个,烟叶税方面2个,资源税方面24个,车辆购置税方面12个,车船税方面10个,土地增值税方面12个,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41个,耕地占用税方面4个,房产税方面有31个,契税方面35个,印花税方面36个,税收征管方面40个[18]。税收法定尚未全面落实,这是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的一个短板,也是推进税收治理工作现代化的一大劣势。在落实税收法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主动适应“互联网+”新要求,在业务创新的基础上,推进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修订,善于通过“大数据”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线索,创新举报、监督途径。利用“互联网+”实现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重大案件审理等的全过程记录。
七、结论
文章对“互联网+”相关文献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互联网+”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互联网+’是以特定技术手段为支撑,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的、国家战略层面的新型生产要素”这一新观点。从宏观层面分析了“互联网+”战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互联网+”战略背景下税收治理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联系税务工作实际,从转变治税观念,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数据挖掘,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做好试点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方面分析了“互联网+”战略在税收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
参考文献:
[1] 何昕擘.“互联网+”背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5.09.
[2] 苏楠.“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创新型企业的新型办公空间设计[D].青岛理工大学,2015.6.
[3] 邹学思.“互联网+”背景下的荆门市人社系统信息化发展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5.
[4]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19日通过).
[5] 马化腾.“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7:141.
[6]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新华网,2016-5-17.
[7] 同[4]:94.
[8] 同[7]:92-93.
[9] 韩晶.大数据服务若干关键技术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3,4.
[10] 王静宇.面向云计算环境的访问控制关键技术研究[D].北京科技大学,2015,5.
[11] 苏美文.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5,6.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
[13] 贾宜正.税收管理:从“+互联网”到“互联网+”[J].中国税务报,2015-9-9.
[14] [17]同[12]
[18] 杨东广.税收法定:深化税务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J].北方经济,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