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检察官员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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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湾地区,检察官是一项法律(司法)职务,和员额是相对分离的,检察官调离其工作岗位,员额空缺,但并不会导致其法律职务的解除
  当下检察官员额制正在全国全面推进,这项制度表面看来似乎仅仅是一项关乎检察官人数规模、功能较为单一的制度设计,但实际上其设计和运作仍然贯穿和体现了检察权运作的基本原理。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经年,积累了较为丰厚的制度和实践经验,解读其中的关键性制度设计,对于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不无裨益。
  定人数要靠“行政院”
  在台湾地区,“司法官”的概念包括法官、检察官,两者同时被归入“中央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范畴,因而,法官和检察官的员额数受“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的调整(台湾地区的法官被列为其中的第三类人员、检察官被列为第四类人员)。实务中,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仅明确规定了第三类人员和第四类人员员额总数之上限,至于各级法院法官和检察署检察官的员额数具体如何配置,则由其各自所属一级机关(即“司法院”和“行政院”)在员额总数内自行往下分派。
  台湾地区践行孙中山先生倡立的“五权宪法”理论,强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弹劾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其中,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虽然在功能上被视为广义的司法机关,但在组织体系上却历来隶属于“行政院”的“法务部”,因而,与台湾地区各级法院配置的法官员额数由“司法院”在“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自行决定不同,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及地方各级法院检察署所应配置的检察官员额数,并非检察机关可自主决定之事项,而被视为司法行政权的范畴,只能由检察系统名义上的主管行政上级——“行政院”(“法务部”并非一级机关)来决定。实务中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和地方各级法院检察署应配置之检察官的员额数,均由“法务部”核定后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决定。
  此外,由于台湾地区的检察官还需要通过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后录取,因此,若检察机关内部因为检察官离职、退休等出现员额空缺时,或者需要新增加检察官员额时,“法务部”还需要会办“考试院”的“考选部”,提出需要增补的员额数并协商确定考试录取人数。
  办案越多员额越多
  在台湾地区,根据案件数来确定各级检察机关应配置之检察官的员额数,被认为是最公平、合理的方法,因而,实务中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员额数,基本是参考案件数来确定的,且每年都在调整、变化。台湾地区检察体系是标准的“金字塔”型构造,检察官的员额数绝大多数配置于基层地检署,越往上级审,检察机关的组织规模越小,员额越少。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台湾地区的办案重心即侦查主要在一审,二审以上的检察署原则上不办理侦查事务,因而,检察官的员额数重点向基层倾斜。例如,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及花莲(东)、台中(中)、台南(南)等三个高分检,因为并不直接承办侦查案件,因而其检察官员额数总体上是相对固定的。比如2015年,“最高”检察署检察官员额数为19人、高分检检察官员额数为181人,共200人,但“最高”检察署特侦组检察官不占“最高”检察署的员额。每年略有微调但变化不大。实务中其检察官员额数的调整,主要取决于各年度“换防”、调动的检察官人数的多寡。台湾地区“法务部”每年在对“最高”法院检察署和高分检检察官进行例行调动时,亦会根据当年度的调升人数,适度作出调整、平衡,但原则上都控制在核定的检察官员额数之内。
  至于处于基层的各地检署的检察官员额数,则因为案件数量的多寡而有分级别,原则上直接承办的案件数量越多,配置的检察官员额数也就越多。例如,台北地检署是目前台湾各地检署中检察官员额数最多的,盖因其直接承办的案件数(一年三万多件)在台湾号称第一。
  虽然根据案件数配置检察官员额数,是相对公平、合理的方案,但亦并非绝对,因为对于检察官的办案工作量计算而言,除了案件数量之外,案件本身的疑难、复杂程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金门地检署与台北地检署相比,前者规模远小于后者,无论如何计算,金门检察官的办案数量和难度,都绝对无法和台北检察官相比。目前台湾各地检察署的检察官员额总数为1161人(2015年),由于实践中案件量每年都在发生变化(总体上呈上升态势),因而台湾地区各地检署的检察官员额数每年都要检讨,通常像台北地检署这样的大署,案多又繁杂,每年都会向其主管上级“法务部”申请增加检察官员额,但成与不成、给与不给,就要看“法务部”的评估和态度了。
  从前面表一和表二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台湾地区,“入额”检察官的办案量并不轻。虽然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并不需要每一起案件都亲自去收集证据,但平均每天办结一起侦查案件,仅仅是审查证据、作出是否起诉的处分,以及撰写法律文书,其“劳动”强度也绝不低。在台北地检署等案件量较多的地检署,检察官加班工作几乎是常态。
  工作六年才得“入额”资格
  根据台湾“法官法”的规定,所谓“检察官”一职,包括了候补检察官、试署检察官和实任检察官。台湾地区的候补检察官、试署检察官本身也属于检察官序列,是员额制内的检察官,具有独立办案权(实务中,候补、试署检察官一般只承办简单案件)。
  在台湾地区,经法官、检察官考试及格,即有资格被任用为候补检察官。台湾地区的“法务部”内设有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通过检察官资格考试者,经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任用即可担任候补检察官,任用为候补检察官即可视为“入额”。候补检察官的候补期间为五年,候补期间届满,应陈报“法务部”送请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其服务成绩(包括学识能力、敬业精神、办案品质、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审查及格者予以试署,即担任试署检察官,试署期间一年。试署期满时,再陈报“法务部”送请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及格者,始开始担任实任检察官。经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为不及格的,应予两年之内再予考核,报请审查,仍不及格时,停止其试署、候补并予以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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