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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后,各设区市立法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以求符合地方事务日趋复杂的要求。由于立法能力 和立法经验的欠缺,地方立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与上位法、同类法相近,不具有地方特色、不节制地升格立法、公众参与程度低等。应 当在设区市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设区市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