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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消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草案规定,乡镇派出所将有消防行政处罚权。我国目前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草案指出,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派出所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派出所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他们被赋予消防管理职责,将便于更好地防范火患。
“限期整改”将被“直接处罚”取代。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提醒式处罚,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取消“限期整改”等提醒式处罚,由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直接实施处罚。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直接处罚代替“限期整改”可缩短火灾隐患存留时间,减少火灾发生。
草案还规定,火灾公众险可为群死群伤“善后”。为解决火灾群死群伤事故后因赔偿、补偿不到位而导致一些受害者生产生活困难的问题,草案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引入该制度可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同时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遇不安全食品可获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
敌敌畏火腿、黑心肉松、双氧水鱼翅、苏丹红鸭蛋……近些年来,不安全食品一次次触动人们的神经。对于假货赔偿的问题,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该草案的又一大亮点。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湖北立法规范药名
不是药品,却起个药品名,还和药品摆在一起卖;同一种药,却有多个药品名……药品市场上的这类不规范现象,弄得许多患者晕头转向,甚至上当受骗。前不久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对这类问题“对症下药”。草案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的广告不得含有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
近年来,一些药品交易会的现场及周围,逐渐成为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威胁患者生命安全。对此,草案规定,举办药品交易会,举办者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以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场销售药品。
有记者调查发现,在湖北,感康、仁和可立克、金刚片,3个听上去互不相干的名字,其实都是一种叫“复方氨酚烷胺”的感冒药——这种“一药多名”的做法,不仅让患者选药时眼花缭乱,更导致药价虚高。
对此,草案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标明药品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药品价格。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消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草案规定,乡镇派出所将有消防行政处罚权。我国目前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草案指出,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派出所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派出所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他们被赋予消防管理职责,将便于更好地防范火患。
“限期整改”将被“直接处罚”取代。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提醒式处罚,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取消“限期整改”等提醒式处罚,由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直接实施处罚。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直接处罚代替“限期整改”可缩短火灾隐患存留时间,减少火灾发生。
草案还规定,火灾公众险可为群死群伤“善后”。为解决火灾群死群伤事故后因赔偿、补偿不到位而导致一些受害者生产生活困难的问题,草案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引入该制度可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同时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遇不安全食品可获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
敌敌畏火腿、黑心肉松、双氧水鱼翅、苏丹红鸭蛋……近些年来,不安全食品一次次触动人们的神经。对于假货赔偿的问题,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该草案的又一大亮点。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湖北立法规范药名
不是药品,却起个药品名,还和药品摆在一起卖;同一种药,却有多个药品名……药品市场上的这类不规范现象,弄得许多患者晕头转向,甚至上当受骗。前不久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对这类问题“对症下药”。草案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的广告不得含有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
近年来,一些药品交易会的现场及周围,逐渐成为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威胁患者生命安全。对此,草案规定,举办药品交易会,举办者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以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场销售药品。
有记者调查发现,在湖北,感康、仁和可立克、金刚片,3个听上去互不相干的名字,其实都是一种叫“复方氨酚烷胺”的感冒药——这种“一药多名”的做法,不仅让患者选药时眼花缭乱,更导致药价虚高。
对此,草案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标明药品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