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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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从界定高校教育纠纷的内涵入手,探讨了高校教育纠纷的不同类型,指出了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法律困境、道德困境和利益困境。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三大措施,即建立专业性的高等教育纠纷解决平台,为纠纷的快速调解创生学术性的法律条件;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使大多数受侵害学生的心理得以慰藉;推行教育契约制度,建立学生自治管理体系。
  [关键词]高校 教育纠纷 解决机制 类型化
  [作者简介]冯娅妮(1979- ),女,山东聊城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学生管理科,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教育与管理。(山东 淄博 255049)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03-0184-02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人们的社会价值意识和道德评判标准也在发生着激烈的变革。市场意识簇生的现代化哲学,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剧而深刻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行为的看法和评价标准。反映在教育领域,就催生了诸多有关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民主观念、教育价值导向、教育权利纷争等教育领域的广泛讨论。本研究只探讨在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教育纠纷和教育矛盾问题,对于中等教育领域的学费争议和政治审查争议、基础教育领域出现的学生权利失却和教育感性化问题,只能另辟专章讨论。
  本文所讨论的“高校教育纠纷”是指在高校里面发生的有关教育价值、教育策略、教育效果、教育评价等问题的实际矛盾和不和谐现象。本文不研究各高校教师和教师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就纯粹学术问题进行的争议和辩论;对于潜在的教育分歧现象,由于没有在实际层面上显现出矛盾和不和谐,也不在我们的研究之列;对于在行使自主管理权和学术自治过程中,高校与教师或高校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管理关系或教育学术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在本研究的重点范围之内。
  一、高校教育纠纷的类型
  本文认为,无论是民事纠纷抑或是刑事纠纷,无论是行政纠纷抑或是学术纠纷,只要这种纠纷发生在当今高等教育管理的时空范围之内,都应该被认定为高等教育纠纷。具体讲,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符合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和学生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或资格。这一法律规定表明,受教育权是学生所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任何人、任何机构和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非法的理由加以侵犯和剥夺。但在现实的高等教育领域,这类纠纷却时常出现:有些高校在招生时违反规定不录取学生,不给予学生获得教育的机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比如前一段时期北京某高校对乙肝携带者的禁考行为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表现;有些高校为了照顾本校教师的孩子而出台的降分政策,就使得本已到达录取线的学生无缘接受适时的高等教育;更有某些高校的招生主管部门在本专科、研究生考试中存在协同作弊行为,使得真正有水平的学生无缘接受应得的教育。上述行为不仅加大了高等教育管理的成本,而且剥夺或变相剥夺了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助长了教育腐败和教育不正之风的盛行,其影响是极为恶劣的。高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资格。有些高校在学生修完规定的年限和学分之后,不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者借故拖延学生获得证书的时间。证书虽然只是一纸文书,但它却代表着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未来发展的基础,高校不按时发放证书的行为应该说在一定意义上剥夺了学生接受国家评价的权利和机会,也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2.因高校行政管理行为而引发的高等教育纠纷。现在的高校都有大批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是按照现有的高校行政级别一步步提升上来的,有的是在教学一线上正常退休或者非正常淘汰下来的,有的是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调入本校的家属或亲戚,有的则是在干部调整中被同化进来的。大量的甚至占到高校全体财政人员一半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不仅没有起到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反而因为各种反向行政文化的相互传播而大大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和效能。联系到对学生的管理上,则会出现人浮于事、官官相护、彼此庇佑、权钱交易的局面,由此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最终导致学生违法违纪现象的频繁出现。比如学生非法聚会而滋生的社会犯罪问题、因为民族差别而引发的汉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之间的暴力冲突现象、学生考试舞弊及论文抄袭问题。
  3.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比如因教育收费而引发的教育纠纷问题、在奖学金评定或授予荣誉称号中出现的暗箱操作问题、高校在管理中的不作为问题、在入党过程中出现的请客送礼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高校教书育人形象的塑造,而且大大增加了高等教育管理的投入和成本。在高校里,虽然都讲究“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但在很多细节方面,公平只能是一种想象。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虽然责任不好界定,但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尽量避免引起更大的矛盾和隔阂。
  二、高校教育纠纷的解决困境
  纷繁复杂的高校教育纠纷的解决,不仅挑战着纠纷双方的道德底线,而且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未来走向。解决高校教育纠纷,反映着教师的道德水准、学生的善良慧根、管理者的宽容胸怀。在现实的高等教育领域一般存在着法律、道德和利益三重困境。
  1.法律困境。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无一例外地认为,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法治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制却是万万不能的。近几年来频发的高校教育纠纷一方面昭示着公民权利的觉悟和政治权利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类案件处理的复杂和难度。按照法治主义的逻辑,酷法之下必生秩序,然而近几年多如牛毛的法制文件和法律规范非但没有减少人们僭越法律的欲望和实践,反而使得社会各阶层践踏法治的意识由自为上升到自觉。人们对法治的理性认识已经使得法律的漏洞逐渐沦落为少数精英犯罪团伙的优势力量。发生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纠纷事件一旦上升到司法高度,就必然会适用相应的法治约束,然而在实践层面上,很多的高等教育纠纷无法纳入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案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尽管齐玉苓受教育的权利被非法剥夺,但要想真正获取这一权利,必然会面临着宪法能否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困境。尽管在该案中法院援引宪法条文作出裁决,并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因该案而发布的司法解释已被废止,使得学生无法通过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其宪法权利。除此之外,由于我国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非纯正的行政主体,因而,对于大量的高校教育纠纷,学生对高校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存在法律障碍。如退求其次,有些纠纷可通过改变案由的方式转为民事纠纷,进而采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寻求救济,但很多教育纠纷,比如高校对学生做出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引起的纠纷,除非出现次生的民事侵权行为,否则很难找到适当的民事案由。对于发生在高校的学生管理纠纷案件,大多只能纳入高校自主管理权限的范围。但我国法律对“高校自主管理权”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必然导致大量侵害学生权利现象的发生。   2.道德困境。治国不可无法,但治国更不可无德。道德的隐性力量绝非说教所能媲美。基于以上法治理念的困局,国内外法学家又搬出了“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箴言,指出治理国家要“德刑并辅”。然而近几年德法并治的逻辑并没有出现法学家所臆想的“天下大治”的局面,相反社会自我激荡的模式仍然以自身相对独立的逻辑慢慢演进着。就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纠纷来说,道德说服力明显体现出软力量的不足;酷法的震慑力明显显现出硬实力的欠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教育纠纷主体的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维系着的师生关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关系,这就决定了教育纠纷的特殊性,不适宜采取对抗性的解决方式,避免感情决裂、有伤伦理。这也说明,教育纠纷具有伦理性,仅靠法治的对立,无法真正解决几乎所有的高等教育纠纷;不仅如此,法制的强制性往往会消解学生对政府和法律的公正性期盼,进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的规范力。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对高校和学生造成“二次伤害”,均无法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效果。因此,“面对高校学生纠纷的日益显现,高校自身固守管理者姿态的‘强硬’回应,抑或步履蹒跚的变革,均难以与校内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相反却促使高校学生校内纠纷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学生长期隐忍下的人格变异;另一则是迈向法庭的公开抗争。显然,此种结果既不利于高校人才之培养,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①
  3.利益困境。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句在摩根索大师笔下妙趣横生的隽语,不仅表达了混沌世界中所有人行为的利益趋同性,而且点明了任何博弈局面的终极获利性。就高校教育纠纷的形成来说,无外乎利益的作用;就高校教育纠纷的解决诉求来说,无外乎争得利益。我们可以设想,在既得利益者和未得利益者进行博弈的时候,谁会获利;我们同样可以设想,在一个权利和地位都不对等的博弈困局里,谁会最终胜出。在利益共享学上,集体的权益具有先天的不可均分性。法律仲裁机制的设想就是没有看到利益的不可分性;我们所认同的仲裁机构也是为了利益。所以当高校教育纠纷仲裁的参与者、裁判者、执行者甚至监督者都奔着钱而来的时候,公平和公正就变成了一种梦魇。人类的类本性会在利益的撕扯中尔虞我诈、钩心斗角、狼奔豕突、为所欲为。所以,试图通过道德和法律来使学生和学生之间、教师和教师之间、学生和教师之间、教师学生和高效管理者之间形成一种均等的利益博弈格局,现在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建立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工资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高校因为教师奖金和津贴的发放标准问题、各种职称评定中出现的行政权力过分干预问题、为了争得课题基金支持而出现的反向回扣现象等都已经严重制约了高等教育良性发展的机会和可能;学生因为毕业、就业、实习、论文答辩、奖学金评比、入党提干、荣誉称号评比、学业认定、出国等所产生的教育纠纷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本研究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要建立专业性的高等教育纠纷解决平台,为纠纷的快速调解创生学术性的法律条件。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应注重专业性和有效性,使其尽可能地契合学生的解纷需求,能为学生所利用,避免纠纷解决机制沦为“看上去很美”的“纸上”程序。正如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中,原告方提出“一个学界泰斗面对他所基本不懂的学科争议时,与北京大学第五食堂的师傅并没有什么区别”。这说明,牵扯到学术争议的问题,即使是再高明的法官也很难就学术问题做出正确的决断,术业有专攻,闻道有先后。要想使各种牵扯到学术问题的法律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必须由各种专业性的学术顾问组成学术认定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最好的方法就是由熟悉该诉讼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该委员会行使学术问题认定的权利,同时赋有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事实上,这些业内人士能够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作出权威性的判定,具有其他机制无法比拟的优势。
  2.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使大多数受侵害学生的心理得以慰藉。在一个居高临下的博弈困局里,高者即为最后的赢家,根据赢者全收的原理,所有居于低位的被管理者都将面临着权利部分甚至完全丧失的危险。而高校正是在这样的平台上,对违反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学生施加以各种各样的违规处分,比如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级、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一般来讲,高校给学生以严肃纪律处分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其他正常学生的学习权益。这样的管理和教学要求是正确的,也是无可厚非的。问题的关键是学生接受了这些处分之后,能否真正改过自新,把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调整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如果高校管理层只是以高位的态势让学生知道学校规章的严肃性,而不是下功夫疏导学生的心理和学习意识,那么这种处分很可能走向教育目标的逆反方向。现实中有些学生会因此而变得消极颓废,甚至一蹶不振;有的可能会与社会上的人员沆瀣一气,为非作歹;有的则自甘堕落,自毁一生;有的甚至走向了黑势力的“贼船”,变成社会和人类的罪人。所以说,在强势的高校管理者和低位的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对等性。相较于强势者,大学生一般来说是高校教育管理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对弱势阶层,我国的法律根据救济原则,对他们在涉讼案件中所受到的法律侵害进行行政和司法的救济。但我国现行法律对高校学生接受管理处分后的救济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等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对于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申诉权以及补偿机制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这些都说明,在高校建立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十分重要并具有现实意义。
  3.推行教育契约制度,建立学生自治管理体系。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拓展的事实,金融、纳税、合同、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益服务、军事经济、知识中介、环境监测等行业都逐渐走上了市场交易的快车道。市场不是万能的,但相对规范的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可以体现社会主体的平等竞争原则,可以使有能力者和有德有才者尽显身手。就高等教育纠纷解决路径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教育契约机制。在西方教育发展史上,契约原理不仅被法治化上升到“法律之上”的理念层面,而且被宗教信仰加以精神化进而上升到“天赋权利”的理性层面。就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来说,同样可以借鉴西方的契约规则,要在高校管理者和学生之间形成一种契约意识。这种契约不是学生的卖身契,也不是高校的自由化,而是在充分尊重学生权利和角色意识的前提下所约定的一种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成文法”。事实上,只有契约制度,才能使学生的行为得以约束和规范,才能使行政人员的行为和服务水平得以高效和升华。同时,契约机制还可以促进高校学生自治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借鉴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约定的法条,我们可以以学生自治的方式形成高校的内部规章制度,回归教师与学生间、教师与高校间的契约关系,以消解高校劳动人事管理的行政性色彩,强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注释]
  ①张金辉,陈奎.探寻高校学生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实证考察的反思与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4):119.
  [参考文献]
  [1]曹扩青.仲裁制: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理性途径[J].当代教育论坛,2007(3).
  [2]梁平,孔令章.转型时期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学术月刊,2009(10).
  [3]张善燚,罗德.教育仲裁: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J].现代大学教育,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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