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根本上来讲,民法以及商法并非孤立性的,二者之间体现为特定的内在联系。这是由于,商法立法需要依赖于民法为其提供必需的参照。从民商法的整体视角看,民法与商法体现为彼此影响以及彼此促进的关联性,在此前提下确立了民商法特有的立法模式。因此针对民商法领域而言,应当能够全面明晰与之有关的立法模式,从二者的关联性入手来健全现有的民商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