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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的以学生主角、教学的内容具有生态性等特点,对于克服传统案例教学法方法不足、培养学生职业意识等重要价值,本文在分析诊所式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多种障碍的基础上,从改革教师职称评定体制、多形式解决指导教师不足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 本土化 障碍
基金项目:本文为南京晓庄学院2011年教育教学改革“诊所式教学方法在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绍奎,南京晓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于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该种教育模式通过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使学生在真实或者模拟的司法环境中,在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进行案情“诊断”,开出解决“处方”,并代理当事人书写诉状、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去法院阅卷、参与和解与谈判等,最后由老师对学生的工作过程作出综合评判。通过上述过程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豍诊所法律教育对美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极其深刻地影响,并在许多国家得到长足发展。我国也于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助下开始尝试,但取得丰硕成果的并不多见,究其原因在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期需解决。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于自身的特点,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均存在一定的区别并在法律教学中具有独特的优势,相对于传统法律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诊所式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角。诊所式教学过程中,案件中所有身份的扮演者均为学生,学生参与了从案件发生、案件协调、立案受理、证据收集、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结案等全过程,完全是学生在掌控法律事宜的全进程。诉状、判决书、代理词等均是由学生自行书写,案件处理中出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所有角色均由学生扮演。豎教师起到的作用在于监督、检查、提出意见,这与许多学生以主旁观者的身份参与实习等教学活动有所区别。
2.学生参与实践的范围广、程度深,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系统。相对于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诊所式教学可以成为让学生全程参与的常态性教学方式,模拟法庭不可能作为一种常态性教学,模拟法庭难以形成相对完整的系统教学。就诊所式教学来讲,由于其内容涉及的范围广,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为数不多的模拟法庭、不仅仅局限于业已成形的案例。通过学生在其中的自主发挥,可以将案情进一步向前、向后拉伸,将其体现为更加生动、真实的市民生活,学生处理的不再是一成变的案例,而是直接、完整地参与到整个生活体系。这就如同,鞋子只有经过穿过才知是否合适,只有与其他服饰实际搭配才知是否整体协调,要将鞋子融入整体来评判。
3.诊所式教学所依据的内容具有生态性、可创造性。诊所式教学所采用的案例一般均是发生在实际生活的典型案例,或者要求学生从事一些非诉讼性质的法律活动,比如成立公司、公司破产清算等。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案例或其他教学内容进行创造、演绎,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学生乐趣,提高了参与度,而且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提高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操作能力。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成功有目共睹,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至少存在以下价值:
1.克服案例教学法方法不足,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其最大的不足在于往往存在“标准答案”,这是由于教学中的案例都是建立在加工之上,难以有学生参与、发挥的情形。但现实生活却是丰富多彩,充满不确定性,案例教学法所提供的“标准答案”显然无法反映真实的生活。诊所式法律课程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语言、行为分析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豏诊所式法律教学方式给学生留下足够的想像空间,由学生将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回归到课堂的教学,并通过在课堂教学中,对案件的细节予以全方位考察、研究,综合考虑案件的背景、过程、后果及社会反映等诸多因素后解决,让学生的学习行为在真实的环境中由其独立完成。
2.培养学生职业意识,加强对学生素质教育。豐通过学生实际参与处理各种“原生态”的案例,让学生能够真实地体会到不同的职业所必需的最基本条件、体会到不同职业应当具备的相应职业道德,为以后的工作选择和自身职业定位提供参考。豑同时,通过这种实践性的训练,尤其是在众人面前的必须从事相关行为的经历,能够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合作协调精神及建立自信等,诊所式教学的影响范围绝不仅仅限于专业技术和知识的提高,更在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实现技术教育的同时,有利于实现正义教育的目的。豒
3.强化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豓学生不仅要在诊所式教学活动中营造不同的场景、案情,比如DIY各种可能发生的事件、难题。同时,由于监督和对抗性的存在,要求学生对案件的所有细节问题都要“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其不仅要考虑事实本身,还要考虑法律规定、社会背景,甚至要考虑到办案人员的想法。在诊所式教学中,一般没有统一的问题设定,更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所有问题都有待于学生自己发现、分析和解决。通过前述训练,使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全方面思维的能力得以提高。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诊所式教学存在的重要价值使我国众多高校开始探索、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但就实施情况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障碍。 1.传统法律教育在理念上对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我国自大清末年以来,基本承继大陆法系的传统,在法律教学中重理论、重逻辑、强调抽象性思维,对法律职业的技能性教育明显不足。诊所式教育源于重视法律职业技能性训练的美国,秉承了英美法系教育所强调的职业技能性教育。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注意到传统教育的不足,但从教育体制、教育方法上进行较大规模地改进,仍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才能完成。豔
2.教学、科研的评估标准对以诊所式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性教育重视不足。我国目前对高校科研究人员的评估标准主要在于理论文章、著作的完成数量,并以此作为评定科研人员职称的最主要标准。至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一般不会与科研人员自身的职称晋升相联系。正如美国著名教育家克拉克·科尔所说:在今天,生活在大学里的老师并不是以学生为中心,而是以各种各样的学术基金为中心,他们在为满足基金或者赞助公司的需要而做研究和教育,而不是真正从学生未来的实践发展角度做研究和教育,教师关心的不是学生的实用能力,而是“基金的脾气”。豖在这种“功利主义”模式的影响下,科研人员一般不太会注意将研究的目标或主要精力确定在实践性教学上,而是更多地将实践性教育作为一附带地、次要的教育方法。
3.能够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数量较少,资源不足。如前文所述,由于大量教师更加愿意从事与自己前途密切联系点的理论研究,因此自身从事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的进程紧密相联的教师数量较少。况且,我们大部分的法律教学都是从本科、硕士、博士到高校师一脉相承,本身缺少在司法实践中洗炼的经验。许多教师在教学、研究中采用的案例大都是经过“二手传递”,要么从他人的成果中摘取,要么是从与实务人员的交流中获得。其结果是,由于其并未真正地参与其中,难以体会实际较案中的细节、冷暖、背景甚至是实情,在教学中采用往往是表面情况或片面案情。在此种情况下难以实现诊所式教育所要求的目标。
4.教学条件不足、经费相对匮乏。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定的教学条件,比如最简单地模拟法庭、能够让学生展开体验的教室等,这些条件对于许多高校都难以实现。当然,其中的经费是最需要的,学生租用相关场所、配置道具、组织具有实践经验的人现场指导等均需要一定的经费开支。在一时难以见到实际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学校不会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其结果是,即使是有些有能力的教师有意开展诊所式教育,在经历一定的困难后,被迫知难而退。
四、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建议
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是提高教学水平的需要,更是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从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教学评估体制、师资配备等多方面予以解决。否则,法学教育仍然不能逃出高校培养出的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过程中需要二次培训的命运。
1.改革教师职称评定体制,将实践性教学作为评定教师职称的重要环节。之所以将改革教师职称评定体制放在首位,原因在于笔者更相信人本功利的理论。仅仅谈我们应当改变教师观念、提高对职业技能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往往是空泛地、虚幻地。教师也是吃饭、生活,人本功利本身并无可厚非,如果我们能够在对教师职称的评估体系中更加重视实践性教学,无疑会吸引并要求更多的教师从空洞的理论研究转向更加务实的法律教学。笔者在此无意否认理论的重要性,但理论研究与教育工作并不能完全划上等号,况且法律的理论研究无论如何不能脱离实践,否则,理论不具有任何的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在于理论,对此早已作出定论。通过这种教师职称评定改革,一方面要求教师必须注重以诊所式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性教学,同时,对更高职称的追求会吸引教师主动地从事该些教学工作。教师职称评定体制的合理改革,必然会形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完美结合。在这种教育体制下教育出来的学生,才能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技能。
2.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诊所式教育所需要的经费,除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应当重视并给相应支持外,可以采取一定方法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比如,可以与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建立固定联系,由学生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既解决了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不足问题,又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再如,可以与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固定联系,通过为律师提供协助性的服务,既让学生参与了实践,又能从律师事务所获得一定收入等。
3.多形式解决指导教师问题。高校首先应充分发挥本单位中大量的法学教师的作用,鼓励、培养“双师型”教师。高校法学教师都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部分教师缺少司法实践经验,可以通过鼓励教师从事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陪审员等,从而大幅度提高该些教师的实践经验。当然,这其中需要出台具体的措施,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口号上。高校应当有持有基本的观念,鼓励法学教师兼职,不仅不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相反会对大大提高教学水平。当然,学校也可通过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在一定程度缓解诊所式法律教学中存在的人员不足的问题。
总之,诊所式法律教育自其诞生以来,在世界多个国家被推行并发展,其中蕴含的独特的教育方法和取得的教学成果已被多年的实践证明。只要我们能够找出症结、更新观念、改革体制、改变方法,相信诊所式法律教育会在中国不断发展,为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作出贡献。
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 本土化 障碍
基金项目:本文为南京晓庄学院2011年教育教学改革“诊所式教学方法在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绍奎,南京晓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于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该种教育模式通过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使学生在真实或者模拟的司法环境中,在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进行案情“诊断”,开出解决“处方”,并代理当事人书写诉状、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去法院阅卷、参与和解与谈判等,最后由老师对学生的工作过程作出综合评判。通过上述过程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豍诊所法律教育对美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极其深刻地影响,并在许多国家得到长足发展。我国也于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助下开始尝试,但取得丰硕成果的并不多见,究其原因在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期需解决。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于自身的特点,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均存在一定的区别并在法律教学中具有独特的优势,相对于传统法律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诊所式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角。诊所式教学过程中,案件中所有身份的扮演者均为学生,学生参与了从案件发生、案件协调、立案受理、证据收集、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结案等全过程,完全是学生在掌控法律事宜的全进程。诉状、判决书、代理词等均是由学生自行书写,案件处理中出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所有角色均由学生扮演。豎教师起到的作用在于监督、检查、提出意见,这与许多学生以主旁观者的身份参与实习等教学活动有所区别。
2.学生参与实践的范围广、程度深,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系统。相对于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诊所式教学可以成为让学生全程参与的常态性教学方式,模拟法庭不可能作为一种常态性教学,模拟法庭难以形成相对完整的系统教学。就诊所式教学来讲,由于其内容涉及的范围广,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为数不多的模拟法庭、不仅仅局限于业已成形的案例。通过学生在其中的自主发挥,可以将案情进一步向前、向后拉伸,将其体现为更加生动、真实的市民生活,学生处理的不再是一成变的案例,而是直接、完整地参与到整个生活体系。这就如同,鞋子只有经过穿过才知是否合适,只有与其他服饰实际搭配才知是否整体协调,要将鞋子融入整体来评判。
3.诊所式教学所依据的内容具有生态性、可创造性。诊所式教学所采用的案例一般均是发生在实际生活的典型案例,或者要求学生从事一些非诉讼性质的法律活动,比如成立公司、公司破产清算等。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案例或其他教学内容进行创造、演绎,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学生乐趣,提高了参与度,而且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提高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操作能力。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成功有目共睹,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至少存在以下价值:
1.克服案例教学法方法不足,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其最大的不足在于往往存在“标准答案”,这是由于教学中的案例都是建立在加工之上,难以有学生参与、发挥的情形。但现实生活却是丰富多彩,充满不确定性,案例教学法所提供的“标准答案”显然无法反映真实的生活。诊所式法律课程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语言、行为分析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豏诊所式法律教学方式给学生留下足够的想像空间,由学生将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回归到课堂的教学,并通过在课堂教学中,对案件的细节予以全方位考察、研究,综合考虑案件的背景、过程、后果及社会反映等诸多因素后解决,让学生的学习行为在真实的环境中由其独立完成。
2.培养学生职业意识,加强对学生素质教育。豐通过学生实际参与处理各种“原生态”的案例,让学生能够真实地体会到不同的职业所必需的最基本条件、体会到不同职业应当具备的相应职业道德,为以后的工作选择和自身职业定位提供参考。豑同时,通过这种实践性的训练,尤其是在众人面前的必须从事相关行为的经历,能够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合作协调精神及建立自信等,诊所式教学的影响范围绝不仅仅限于专业技术和知识的提高,更在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实现技术教育的同时,有利于实现正义教育的目的。豒
3.强化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豓学生不仅要在诊所式教学活动中营造不同的场景、案情,比如DIY各种可能发生的事件、难题。同时,由于监督和对抗性的存在,要求学生对案件的所有细节问题都要“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其不仅要考虑事实本身,还要考虑法律规定、社会背景,甚至要考虑到办案人员的想法。在诊所式教学中,一般没有统一的问题设定,更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所有问题都有待于学生自己发现、分析和解决。通过前述训练,使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全方面思维的能力得以提高。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诊所式教学存在的重要价值使我国众多高校开始探索、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但就实施情况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障碍。 1.传统法律教育在理念上对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我国自大清末年以来,基本承继大陆法系的传统,在法律教学中重理论、重逻辑、强调抽象性思维,对法律职业的技能性教育明显不足。诊所式教育源于重视法律职业技能性训练的美国,秉承了英美法系教育所强调的职业技能性教育。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注意到传统教育的不足,但从教育体制、教育方法上进行较大规模地改进,仍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才能完成。豔
2.教学、科研的评估标准对以诊所式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性教育重视不足。我国目前对高校科研究人员的评估标准主要在于理论文章、著作的完成数量,并以此作为评定科研人员职称的最主要标准。至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一般不会与科研人员自身的职称晋升相联系。正如美国著名教育家克拉克·科尔所说:在今天,生活在大学里的老师并不是以学生为中心,而是以各种各样的学术基金为中心,他们在为满足基金或者赞助公司的需要而做研究和教育,而不是真正从学生未来的实践发展角度做研究和教育,教师关心的不是学生的实用能力,而是“基金的脾气”。豖在这种“功利主义”模式的影响下,科研人员一般不太会注意将研究的目标或主要精力确定在实践性教学上,而是更多地将实践性教育作为一附带地、次要的教育方法。
3.能够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数量较少,资源不足。如前文所述,由于大量教师更加愿意从事与自己前途密切联系点的理论研究,因此自身从事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的进程紧密相联的教师数量较少。况且,我们大部分的法律教学都是从本科、硕士、博士到高校师一脉相承,本身缺少在司法实践中洗炼的经验。许多教师在教学、研究中采用的案例大都是经过“二手传递”,要么从他人的成果中摘取,要么是从与实务人员的交流中获得。其结果是,由于其并未真正地参与其中,难以体会实际较案中的细节、冷暖、背景甚至是实情,在教学中采用往往是表面情况或片面案情。在此种情况下难以实现诊所式教育所要求的目标。
4.教学条件不足、经费相对匮乏。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定的教学条件,比如最简单地模拟法庭、能够让学生展开体验的教室等,这些条件对于许多高校都难以实现。当然,其中的经费是最需要的,学生租用相关场所、配置道具、组织具有实践经验的人现场指导等均需要一定的经费开支。在一时难以见到实际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学校不会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其结果是,即使是有些有能力的教师有意开展诊所式教育,在经历一定的困难后,被迫知难而退。
四、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建议
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是提高教学水平的需要,更是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从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教学评估体制、师资配备等多方面予以解决。否则,法学教育仍然不能逃出高校培养出的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过程中需要二次培训的命运。
1.改革教师职称评定体制,将实践性教学作为评定教师职称的重要环节。之所以将改革教师职称评定体制放在首位,原因在于笔者更相信人本功利的理论。仅仅谈我们应当改变教师观念、提高对职业技能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往往是空泛地、虚幻地。教师也是吃饭、生活,人本功利本身并无可厚非,如果我们能够在对教师职称的评估体系中更加重视实践性教学,无疑会吸引并要求更多的教师从空洞的理论研究转向更加务实的法律教学。笔者在此无意否认理论的重要性,但理论研究与教育工作并不能完全划上等号,况且法律的理论研究无论如何不能脱离实践,否则,理论不具有任何的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在于理论,对此早已作出定论。通过这种教师职称评定改革,一方面要求教师必须注重以诊所式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性教学,同时,对更高职称的追求会吸引教师主动地从事该些教学工作。教师职称评定体制的合理改革,必然会形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完美结合。在这种教育体制下教育出来的学生,才能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技能。
2.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诊所式教育所需要的经费,除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应当重视并给相应支持外,可以采取一定方法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比如,可以与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建立固定联系,由学生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既解决了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不足问题,又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再如,可以与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固定联系,通过为律师提供协助性的服务,既让学生参与了实践,又能从律师事务所获得一定收入等。
3.多形式解决指导教师问题。高校首先应充分发挥本单位中大量的法学教师的作用,鼓励、培养“双师型”教师。高校法学教师都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部分教师缺少司法实践经验,可以通过鼓励教师从事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陪审员等,从而大幅度提高该些教师的实践经验。当然,这其中需要出台具体的措施,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口号上。高校应当有持有基本的观念,鼓励法学教师兼职,不仅不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相反会对大大提高教学水平。当然,学校也可通过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在一定程度缓解诊所式法律教学中存在的人员不足的问题。
总之,诊所式法律教育自其诞生以来,在世界多个国家被推行并发展,其中蕴含的独特的教育方法和取得的教学成果已被多年的实践证明。只要我们能够找出症结、更新观念、改革体制、改变方法,相信诊所式法律教育会在中国不断发展,为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