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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学的生成和发展告诉我们,由于成文法存在着僵化、歧义、滞后或过于超前等不合时宜问题,因而司法实践活动不可能也不应当始终沿着制定法、"应然法"或"官方法"所界定的逻辑行进.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的程序法规范自然也逃脱不了一般法律的这一宿命,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合理地、必要地违背或游离于某些不合时宜的程序性规范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