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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制下国有资本对银行体系的垄断催生出了游走于官方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而长期以来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更是民间借贷在金融抑制的高墙外畸形发展,并向高利贷转化的深层次诱因。
近日央行有关人士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要纳入监管并予以保护,否则不予以保护;要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同时,要提高民众的金融法律素质,增强其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从而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然而笔者认为,监管层的上述举措流于表面,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且相关举措临时性短期性倾向明显,等风头一过很可能就偃旗息鼓,似乎并不是长久有效的解决之道。
首先,央行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似乎多此一举。民间借贷古已有之,也不是我国的特有现象,莎士比亚的作品《威尼斯商人》中就有对高利贷者的生动刻画。民间借贷在我国融资体系中的有益补充作用也早已是社会共识。在今年9月份M2、M1分别骤降至13%和8.9%,同期新增贷款仅为4700亿元,也远低于市场预期的情况下,我国三季度GDP仍保持了9.1 %的增速。再对比一下2009年初时,M1的增速在6%-8%区间,同期GDP增速仅为6%,民间借贷的“力量”可见一般。
其次,将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全部纳入监管似乎并不现实。民间借贷合理合法的标准本就难以确定,若按现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内的为合法,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试问在目前银行6.56%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本就不是资金价格真实体现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合理性何在。另有提法为规定民间借贷必须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才有效,否则不予保护。需知民间借贷一直在民间信用和市场逻辑的框架中运转,游走于法律与监管的真空地带。且不说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大部分借贷者难以依赖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即便有法可依,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和高昂的法律成本也会降低借贷者诉诸法律的意愿。
再次,民间借贷是近几年来中国扭曲宏观政策的必然结果。如果忽视这一点而片面强调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和规范疏导,无异于“扬汤止沸”。直观的说,民间借贷是在我国银行体系失位和货币供求不平衡的大环境中,市场供求力量在银行体系之外相互作用的一种表现。央行一方面把控制货币供给的存准率提至历史高位,而另一方面却把调节货币需求的基础利率控制的如此之低(远低于通胀率),即在控制货币供给的同时放任货币需求,作为金融中介的银行体系自然无法调节这种货币供求失衡。至此,资金的最终供求双方绕开银行中介,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实现货币供求的再平衡,民间借贷也就蔚然成风。
民间借贷问题的主因并不是政府监管不力,管理失位。而恰恰相反,在于政府部门对市场运行的多重干预。可以说,金融管制下国有资本对银行体系的垄断催生出了游走于官方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而长期以来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更是民间借贷在金融抑制的高墙外畸形发展,并向高利贷转化的深层次诱因。长期以来的金融管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国有资本在低廉融资成本的支持下高速发展,而民营企业却不得不接受动荡不居且经常高悬的市场化利率,利润微薄,生存不易。国进民退的背后是一些地区的产业空心化现象,近年来温州资本转战全国楼市、山西煤矿、新疆棉厂正是这种现象的突出表现。而在目前股市楼市双双低迷的情况下,温州资本自然就由“炒矿”、“炒楼”转为“炒钱”,正好为民间借贷“添柴加火”。
因此,笔者认为,要彻底化解民间借贷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根本路径仍在于深化市场改革,打破金融垄断。长期内要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企业甚至政府发债融资机制;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利率充分反映市场资金供需力量对比的真实价格。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釜底抽薪”以真正消除民间借贷向高利贷化、放贷狂潮化的发展土壤。
近日央行有关人士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要纳入监管并予以保护,否则不予以保护;要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同时,要提高民众的金融法律素质,增强其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从而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然而笔者认为,监管层的上述举措流于表面,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且相关举措临时性短期性倾向明显,等风头一过很可能就偃旗息鼓,似乎并不是长久有效的解决之道。
首先,央行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似乎多此一举。民间借贷古已有之,也不是我国的特有现象,莎士比亚的作品《威尼斯商人》中就有对高利贷者的生动刻画。民间借贷在我国融资体系中的有益补充作用也早已是社会共识。在今年9月份M2、M1分别骤降至13%和8.9%,同期新增贷款仅为4700亿元,也远低于市场预期的情况下,我国三季度GDP仍保持了9.1 %的增速。再对比一下2009年初时,M1的增速在6%-8%区间,同期GDP增速仅为6%,民间借贷的“力量”可见一般。
其次,将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全部纳入监管似乎并不现实。民间借贷合理合法的标准本就难以确定,若按现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内的为合法,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试问在目前银行6.56%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本就不是资金价格真实体现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合理性何在。另有提法为规定民间借贷必须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才有效,否则不予保护。需知民间借贷一直在民间信用和市场逻辑的框架中运转,游走于法律与监管的真空地带。且不说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大部分借贷者难以依赖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即便有法可依,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和高昂的法律成本也会降低借贷者诉诸法律的意愿。
再次,民间借贷是近几年来中国扭曲宏观政策的必然结果。如果忽视这一点而片面强调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和规范疏导,无异于“扬汤止沸”。直观的说,民间借贷是在我国银行体系失位和货币供求不平衡的大环境中,市场供求力量在银行体系之外相互作用的一种表现。央行一方面把控制货币供给的存准率提至历史高位,而另一方面却把调节货币需求的基础利率控制的如此之低(远低于通胀率),即在控制货币供给的同时放任货币需求,作为金融中介的银行体系自然无法调节这种货币供求失衡。至此,资金的最终供求双方绕开银行中介,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实现货币供求的再平衡,民间借贷也就蔚然成风。
民间借贷问题的主因并不是政府监管不力,管理失位。而恰恰相反,在于政府部门对市场运行的多重干预。可以说,金融管制下国有资本对银行体系的垄断催生出了游走于官方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而长期以来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更是民间借贷在金融抑制的高墙外畸形发展,并向高利贷转化的深层次诱因。长期以来的金融管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国有资本在低廉融资成本的支持下高速发展,而民营企业却不得不接受动荡不居且经常高悬的市场化利率,利润微薄,生存不易。国进民退的背后是一些地区的产业空心化现象,近年来温州资本转战全国楼市、山西煤矿、新疆棉厂正是这种现象的突出表现。而在目前股市楼市双双低迷的情况下,温州资本自然就由“炒矿”、“炒楼”转为“炒钱”,正好为民间借贷“添柴加火”。
因此,笔者认为,要彻底化解民间借贷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根本路径仍在于深化市场改革,打破金融垄断。长期内要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企业甚至政府发债融资机制;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利率充分反映市场资金供需力量对比的真实价格。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釜底抽薪”以真正消除民间借贷向高利贷化、放贷狂潮化的发展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