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的民主法治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中,参与主体的缺失则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主体观的确立、主体性的增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由于主体观“一体多元”的内涵,“一体两面”的特质,以及与民主法治的基本要素和建设目标相吻合,使得主体观的确立、主体性的增强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得以良性循环的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关键词:主体观;主体性;结合点;切入点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6)05—0049—04
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从1979年拨乱反正开始,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早在20年前就有不少人对此给予较高的评价,认为当时中国社会已步入了中等的法制社会;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充满着信心,认为再经过30年的建设,我国的民主法制水平将有很大的提高。但随着中国社会画卷的逐步掀开,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点未免过于乐观。综观我国当代民主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虽然可以说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让人看到了希望和曙光,但现实所存在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民主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还需要走一条漫长之路。
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一直都强调民主与法制要两手抓,强调了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培养,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民主法制建设的时间不能说不长,力度不能说不大,但其效果却未尽人意,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和层次。究其原因,当然在很多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问题和不足,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此有很多专家学者都有很多的论述。而笔者在论及“法律环境”时也提及了无论是“法律外环境”或“法律内环境”,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以及法律意识甚至是与法律环境有关系的系统之外的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所有这一切都促使我们进一步深入的思索,全面地考虑,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笔者以为,无论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还是实践中,以往所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人的主体性的缺失。而由于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使之一切工作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不堪一击。因为其缺乏内部的动力,加上其滋生、发育的土壤贫瘠,滋润的空气受污染,因此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建设,都难于取得较好的和较稳定的成效。这首先体现在理论思想观念意识上就是与主体性紧密相关的观念的缺失与柔弱。虽然现有的并被强调的观念如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都程度不同地与主体性相关,但也仅此而已,其所体现出来的主体性仍然柔弱与模糊不清,片面且易于脱节,难于解决现存的问题;因此必须有一种新的观念既明确又全面且具有关联性地赋予其相关方面的内涵。其次,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体现在实践上就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识和支持不足,为之提供的条件不够、环境低劣,从而使主体性发挥严重不够、严重不好;甚者,主体的主体性在现行具体的运作机制及领导者的行为上备受压制。其直接的表面层次的结果是打击了主体的主体性、积极性,压抑和阻碍了主体在各方面的进步与发展,而内在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结果却是因主体参与的面窄、度浅、效差而导致民主法治建设总是徘徊、停滞不前,难有突破。对此,笔者以为,与主体性紧密相关的观念必须尽早明确,而且应该使其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思想基础;同时,在此观念、思想的指导下,真正地充分地认识及发挥人的主体性,并把其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认真落实。明确地讲,就是要尽快地确立主体观,增强其主体性,把它作为民主与法治两方面的一个结合点和建设的切入点,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使较为坚实的基础跃上一个更高的台阶。我们看到了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要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方面重要的思想。这从某种意义、层面和程度上讲,可以说,在主体观上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一定的共识,当务之急是总体上提升社会对其达成共识的广度和深度,并在具体的工作上给予逐步的贯彻与落实。
关于主体观,早前笔者曾提出了“主体观念”的初步概念:“主体观念,其实就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对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角色与作用的认识,其实质可概括为:自信、自主、平等、参与、创见。”。而要使主体观得以确立并在实践中发挥其现实的作用,当视其所赖以建立的个体基础和社会基础及诸多的途径,同时必须注意和把握几对关系:即“唤醒、解放、巩固、支持”与“克服盲目性”、“要有紧迫感”与“注意渐进式”、“个体自身的努力”与“社会大环境的营造”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其巩固、提高及主体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人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笔者以为,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这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确立主体观,增强主体性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良性循环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首先,主体观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面所提及的“主体观念”虽然粗糙,但主体观的基本内核及主旨万变不离其中,其主要关键点是“自主”,要求主体自己可以也应该主宰自己,有自己的主意、主见和主观能动性。其实这也是道出了主体性的实质与最显著的特征。而要实现“自主”,成为自己和社会的主人,就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方法,并有所创新,有所拓展。这一定基础包括了个体基础,也包括了社会基础,即作为个体基础的“自信”和作为社会基础的“平等”。而“参与”则是其方式方法的要求,要求主体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事物、对待客体;“创见”则是当代知识经济社会对个体的新的和更高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主体观体现对主体的基本素质要求及主体对自身发展,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欲望;同时,也包括了民主法治建设中对公民、对建设主体(群体)的要求,包括了民主法治社会应为主体提供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其关键点,社会基础及其方式、方法的要求,既是主体观的精髓所在,更是民主法治的精髓所在。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一个要保持持续、协调、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体各方面的素质如何,关系极大。没有一大批具有自信心的有所创见的平等的而又能自主的主体的积极又全面的参与,是难于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层次上有所突破的,也难于保持社会的持续、协调和全面的发展与进步。没有主体的参与是万万不能的,也很难想象一个持续、协调、全面发展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建立在不具有上述特性的主体的积极、良好、有效参与的基础之上。因此,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尽早确立主体观并赋予其包括上述主要内核在内的确切、科学的内涵,即“自信、自主、平等、参与、创见”,并使之 成为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种重要的观念;同时,针对主体观之现状,要注意给予“唤醒、解放、巩固、支持”。可以说,主体观能够得以明确及全面给予落实,对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对于社会保持可持续、协调、全面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的迫切的极其巨大的现实意义。
其次,主体观所涵盖的“一体多元”内涵,反映了当代法治社会对主体素质的必然要求。
所谓主体观所涵盖的“一体多元”内涵,指的是在主体观这统一体内,涵盖着诸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包括多元的知识、能力,且这多元的知识和能力都带有一定的主体性。在当今社会,特别是知识经济社会对人、对主体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这些要求既包括多领域多方面多学科的知识,也包括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能力,只有主体具备了和尽可能具备这诸多方面的素质,并坚持和正确发挥其主体性,才能履行好工作职责和社会职责,并从中更好地体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体现人的全面可持续的发展,也才能和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否则,就难于有所作为,到头来只能随波逐流,在历史的长河中当一名消极的看客,任凭历史这艘航船在大海上飘荡。因为你没有你所处的位置、角色所需的素质与能力,或不具有必备的一定的主体性,或不能坚持这种主体性,你只能被动地消极地应付,而不能积极主动地应对。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你还不是社会的主人,还不是真正意义的主体,更不能推动历史的发展。当然,上述的多元的内涵和要求,并非对每个公民、每个主体都是一样的,当视其主体所处的位置也就是角色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无论如何,所要求的特别是有所侧重的素质都必须具有或隐藏着一定乃至较强的主体性,而且有赖于这个主体性的发挥。一个社会要从专制、人治不断走向民主与法治,没有主体性是万万不行的。没有主体性就难有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就难有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恰当集中。没有主体性,主体的权利就难于得到实现,权利难于实现则难于保障义务能很好地履行。正因为有了这个主体性,主体才能名符其实,才能较好地合乎时代的要求,能够在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上有所作为,能较出色地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更好地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这既能使主体自身有一个淋漓尽致的发展,又进而促进社会“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与进步,把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主体观的内核与民主法治紧密相联,是民主法治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
第三,主体观的提出及所体现的主体性,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是相吻合的,说到底都是为了人民、为了主体的全面发展,为了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富足。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性质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人民这个主人的全面发展,而民主法治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法制方面的要求及模式以及实现个体、社会目标的可行途径,这些要求、模式、途径都离不开并服从于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等终极的目标。主体观本身所固有的强烈的主体性,正是一个从根本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的和必要的特征,因为无论从其实质还是基本内涵上它都体现了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法治国家对人、对主体的强烈的要求,都与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方向相一致。
第四,主体观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即权利义务紧紧相联,而且绝非仅仅是指权利,它同时还包涵着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也就是说,作为社会的主体、国家的主人,当有其具有的权利,同时也有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法律上的主体,自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有法律规定应负有的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责任,这两者是不能割裂的。主体观作为民主法治社会重要的观念之一,特别是作为民主与法治两者的结合点和建设的切入点,必须自始至终和不遗余力地坚持这一点。当然,对权利义务的统一,我们不应机械地理解,而应辩证对待,正确地把握。也就是说,并非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在任何具体操作时,我们都要一一罗列它。而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对某些人、某类主体,甚至于我们碰到的许多时候、许多场合,对许多人、许多类主体,我们都可以有针对性地指出其与民主法治不符之处,而不论是义务、责任还是权利。进一步讲,在我们碰到的某些时候、某些场合,对某些人、某类主体,我们可能会去也必须去唤醒、引导、帮助他们去认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这也正是笔者在提出这个观念时的一个想法。我们从主体观念的字里行间中,可能更多地看到权利的一面,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也是多数主体在行使权利上整体处于孱弱的现象,即使是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群体也莫不如此。而这是我们今后必须关注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可以放松甚至置义务于不顾,而应该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两者的统一,而这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义。
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点是,主体观“一体两面”的特质克服了过去民主与法治相脱节的弊端而成为两者紧密、绝好、精妙的结合点。
主体观“一体两面”特质,是指在主体观这统一体内,其所体现的民主与法治的内容和要求,但无论是民主,抑或是法治,都离不开人的主体性,且主体性的强弱,与民主法治的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民主法治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正如前面所说的确实有了不小的进步。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民主与法制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调了要正确把握两者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也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成效总是不明显、不稳定,从总体上讲其仍徘徊在一个较低的层次和水平。究其原因,这除了其建设具有长期性而对其有所影响外,笔者以为,最主要和关键的是,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很大程度上是没有真正与社会的主体、法律的主体进行紧密的结合,离开了主体的主体性来操作的,因此其成效就难以令人满意,使民主法治建设能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和层次。而脱离了主体及离开了主体的主体性,从主观上来讲,也就是我们没能很好地抓住民主与法治两者的较恰当的结合点,从而难于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来进行建设;而客观上使得民主与法治相脱节。而如前所言,主体观念“一体两面”这种特质终于使其成为也确实可以使我们找到两者有一个恰好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来进行建设,从而克服过去的最大弊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才得以翻开崭新的一页,走上持续稳定进步的轨道。
以上所述的多元的知识与能力、权利义务两个基本要素、民主与法治两个基本方面,无论哪一种、哪一个要素、哪一个方面,都离不开主体性,都必须具有主体性这个显著特征。概言之,主体观的最大的特性、最主要的内核是其主体性。而这些,都是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它虽不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灵丹妙药,但却是固本强基助长之妙方,它切中了我们在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薄弱、土壤贫瘠、环境污染之弊端。因此,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确立和树立主体观,增强主体性,充分地调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正确地发挥其主体性,提高参与的面、度、效,为民主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并逐步地深入地投身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中来,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来;在推动社会的全面、协调、规范发展的同时使每类群体、每个主体的自身得到发展、满足,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这既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也是个体的努力目标,是社会与个体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彭书贵]
关键词:主体观;主体性;结合点;切入点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6)05—0049—04
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从1979年拨乱反正开始,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早在20年前就有不少人对此给予较高的评价,认为当时中国社会已步入了中等的法制社会;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充满着信心,认为再经过30年的建设,我国的民主法制水平将有很大的提高。但随着中国社会画卷的逐步掀开,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点未免过于乐观。综观我国当代民主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虽然可以说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让人看到了希望和曙光,但现实所存在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民主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还需要走一条漫长之路。
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一直都强调民主与法制要两手抓,强调了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培养,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民主法制建设的时间不能说不长,力度不能说不大,但其效果却未尽人意,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和层次。究其原因,当然在很多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问题和不足,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此有很多专家学者都有很多的论述。而笔者在论及“法律环境”时也提及了无论是“法律外环境”或“法律内环境”,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以及法律意识甚至是与法律环境有关系的系统之外的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所有这一切都促使我们进一步深入的思索,全面地考虑,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笔者以为,无论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还是实践中,以往所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人的主体性的缺失。而由于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使之一切工作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不堪一击。因为其缺乏内部的动力,加上其滋生、发育的土壤贫瘠,滋润的空气受污染,因此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建设,都难于取得较好的和较稳定的成效。这首先体现在理论思想观念意识上就是与主体性紧密相关的观念的缺失与柔弱。虽然现有的并被强调的观念如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都程度不同地与主体性相关,但也仅此而已,其所体现出来的主体性仍然柔弱与模糊不清,片面且易于脱节,难于解决现存的问题;因此必须有一种新的观念既明确又全面且具有关联性地赋予其相关方面的内涵。其次,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体现在实践上就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识和支持不足,为之提供的条件不够、环境低劣,从而使主体性发挥严重不够、严重不好;甚者,主体的主体性在现行具体的运作机制及领导者的行为上备受压制。其直接的表面层次的结果是打击了主体的主体性、积极性,压抑和阻碍了主体在各方面的进步与发展,而内在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结果却是因主体参与的面窄、度浅、效差而导致民主法治建设总是徘徊、停滞不前,难有突破。对此,笔者以为,与主体性紧密相关的观念必须尽早明确,而且应该使其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思想基础;同时,在此观念、思想的指导下,真正地充分地认识及发挥人的主体性,并把其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认真落实。明确地讲,就是要尽快地确立主体观,增强其主体性,把它作为民主与法治两方面的一个结合点和建设的切入点,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使较为坚实的基础跃上一个更高的台阶。我们看到了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要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方面重要的思想。这从某种意义、层面和程度上讲,可以说,在主体观上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一定的共识,当务之急是总体上提升社会对其达成共识的广度和深度,并在具体的工作上给予逐步的贯彻与落实。
关于主体观,早前笔者曾提出了“主体观念”的初步概念:“主体观念,其实就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对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角色与作用的认识,其实质可概括为:自信、自主、平等、参与、创见。”。而要使主体观得以确立并在实践中发挥其现实的作用,当视其所赖以建立的个体基础和社会基础及诸多的途径,同时必须注意和把握几对关系:即“唤醒、解放、巩固、支持”与“克服盲目性”、“要有紧迫感”与“注意渐进式”、“个体自身的努力”与“社会大环境的营造”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其巩固、提高及主体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人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笔者以为,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这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确立主体观,增强主体性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良性循环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首先,主体观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面所提及的“主体观念”虽然粗糙,但主体观的基本内核及主旨万变不离其中,其主要关键点是“自主”,要求主体自己可以也应该主宰自己,有自己的主意、主见和主观能动性。其实这也是道出了主体性的实质与最显著的特征。而要实现“自主”,成为自己和社会的主人,就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方法,并有所创新,有所拓展。这一定基础包括了个体基础,也包括了社会基础,即作为个体基础的“自信”和作为社会基础的“平等”。而“参与”则是其方式方法的要求,要求主体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事物、对待客体;“创见”则是当代知识经济社会对个体的新的和更高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主体观体现对主体的基本素质要求及主体对自身发展,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欲望;同时,也包括了民主法治建设中对公民、对建设主体(群体)的要求,包括了民主法治社会应为主体提供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其关键点,社会基础及其方式、方法的要求,既是主体观的精髓所在,更是民主法治的精髓所在。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一个要保持持续、协调、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体各方面的素质如何,关系极大。没有一大批具有自信心的有所创见的平等的而又能自主的主体的积极又全面的参与,是难于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层次上有所突破的,也难于保持社会的持续、协调和全面的发展与进步。没有主体的参与是万万不能的,也很难想象一个持续、协调、全面发展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建立在不具有上述特性的主体的积极、良好、有效参与的基础之上。因此,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尽早确立主体观并赋予其包括上述主要内核在内的确切、科学的内涵,即“自信、自主、平等、参与、创见”,并使之 成为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种重要的观念;同时,针对主体观之现状,要注意给予“唤醒、解放、巩固、支持”。可以说,主体观能够得以明确及全面给予落实,对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对于社会保持可持续、协调、全面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的迫切的极其巨大的现实意义。
其次,主体观所涵盖的“一体多元”内涵,反映了当代法治社会对主体素质的必然要求。
所谓主体观所涵盖的“一体多元”内涵,指的是在主体观这统一体内,涵盖着诸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包括多元的知识、能力,且这多元的知识和能力都带有一定的主体性。在当今社会,特别是知识经济社会对人、对主体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这些要求既包括多领域多方面多学科的知识,也包括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能力,只有主体具备了和尽可能具备这诸多方面的素质,并坚持和正确发挥其主体性,才能履行好工作职责和社会职责,并从中更好地体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体现人的全面可持续的发展,也才能和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否则,就难于有所作为,到头来只能随波逐流,在历史的长河中当一名消极的看客,任凭历史这艘航船在大海上飘荡。因为你没有你所处的位置、角色所需的素质与能力,或不具有必备的一定的主体性,或不能坚持这种主体性,你只能被动地消极地应付,而不能积极主动地应对。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你还不是社会的主人,还不是真正意义的主体,更不能推动历史的发展。当然,上述的多元的内涵和要求,并非对每个公民、每个主体都是一样的,当视其主体所处的位置也就是角色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无论如何,所要求的特别是有所侧重的素质都必须具有或隐藏着一定乃至较强的主体性,而且有赖于这个主体性的发挥。一个社会要从专制、人治不断走向民主与法治,没有主体性是万万不行的。没有主体性就难有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就难有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恰当集中。没有主体性,主体的权利就难于得到实现,权利难于实现则难于保障义务能很好地履行。正因为有了这个主体性,主体才能名符其实,才能较好地合乎时代的要求,能够在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上有所作为,能较出色地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更好地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这既能使主体自身有一个淋漓尽致的发展,又进而促进社会“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与进步,把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主体观的内核与民主法治紧密相联,是民主法治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
第三,主体观的提出及所体现的主体性,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是相吻合的,说到底都是为了人民、为了主体的全面发展,为了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富足。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性质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人民这个主人的全面发展,而民主法治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法制方面的要求及模式以及实现个体、社会目标的可行途径,这些要求、模式、途径都离不开并服从于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等终极的目标。主体观本身所固有的强烈的主体性,正是一个从根本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的和必要的特征,因为无论从其实质还是基本内涵上它都体现了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法治国家对人、对主体的强烈的要求,都与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方向相一致。
第四,主体观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即权利义务紧紧相联,而且绝非仅仅是指权利,它同时还包涵着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也就是说,作为社会的主体、国家的主人,当有其具有的权利,同时也有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法律上的主体,自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有法律规定应负有的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责任,这两者是不能割裂的。主体观作为民主法治社会重要的观念之一,特别是作为民主与法治两者的结合点和建设的切入点,必须自始至终和不遗余力地坚持这一点。当然,对权利义务的统一,我们不应机械地理解,而应辩证对待,正确地把握。也就是说,并非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在任何具体操作时,我们都要一一罗列它。而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对某些人、某类主体,甚至于我们碰到的许多时候、许多场合,对许多人、许多类主体,我们都可以有针对性地指出其与民主法治不符之处,而不论是义务、责任还是权利。进一步讲,在我们碰到的某些时候、某些场合,对某些人、某类主体,我们可能会去也必须去唤醒、引导、帮助他们去认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这也正是笔者在提出这个观念时的一个想法。我们从主体观念的字里行间中,可能更多地看到权利的一面,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也是多数主体在行使权利上整体处于孱弱的现象,即使是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群体也莫不如此。而这是我们今后必须关注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可以放松甚至置义务于不顾,而应该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两者的统一,而这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义。
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点是,主体观“一体两面”的特质克服了过去民主与法治相脱节的弊端而成为两者紧密、绝好、精妙的结合点。
主体观“一体两面”特质,是指在主体观这统一体内,其所体现的民主与法治的内容和要求,但无论是民主,抑或是法治,都离不开人的主体性,且主体性的强弱,与民主法治的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民主法治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正如前面所说的确实有了不小的进步。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民主与法制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调了要正确把握两者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也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成效总是不明显、不稳定,从总体上讲其仍徘徊在一个较低的层次和水平。究其原因,这除了其建设具有长期性而对其有所影响外,笔者以为,最主要和关键的是,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很大程度上是没有真正与社会的主体、法律的主体进行紧密的结合,离开了主体的主体性来操作的,因此其成效就难以令人满意,使民主法治建设能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和层次。而脱离了主体及离开了主体的主体性,从主观上来讲,也就是我们没能很好地抓住民主与法治两者的较恰当的结合点,从而难于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来进行建设;而客观上使得民主与法治相脱节。而如前所言,主体观念“一体两面”这种特质终于使其成为也确实可以使我们找到两者有一个恰好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来进行建设,从而克服过去的最大弊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才得以翻开崭新的一页,走上持续稳定进步的轨道。
以上所述的多元的知识与能力、权利义务两个基本要素、民主与法治两个基本方面,无论哪一种、哪一个要素、哪一个方面,都离不开主体性,都必须具有主体性这个显著特征。概言之,主体观的最大的特性、最主要的内核是其主体性。而这些,都是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它虽不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灵丹妙药,但却是固本强基助长之妙方,它切中了我们在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薄弱、土壤贫瘠、环境污染之弊端。因此,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确立和树立主体观,增强主体性,充分地调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正确地发挥其主体性,提高参与的面、度、效,为民主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并逐步地深入地投身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中来,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来;在推动社会的全面、协调、规范发展的同时使每类群体、每个主体的自身得到发展、满足,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这既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也是个体的努力目标,是社会与个体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彭书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