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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裁决前提的案件事实主要表现为两种存在状态:合乎法律规定与不合乎法律规定。前者仅起到简单验证法律规则的作用,而后者则可能经由法官之自由裁量起到补充与修正现行法律之构建性功能。商事领域瞬息万变,法律与实践的相互要求亦灵活多变,且基于商事活动的自由品格,个性化的事实更期待法官在技术框架内的自由裁量,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使之满足实践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