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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现作为法律方法的开篇而逐渐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但是追溯这个词源能发现其在西方的研究中更早的是出现在立法领域,最耳熟能详的莫过于萨维尼的“发现法律”。然而仔细梳理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内的法律发现研究,其间虽有共同但也存在本质的差异。因而在结合我国法治追求的时代环境下,将法律发现仅定义在司法领域内或许更能构建一种属于法律方法的法律发现体系,推动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和能动司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