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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奴隶社会土地制度问题上,我国史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即“东方自始至终公有,西方自阶级社会之始就私有”,直到目前,这种传统观点仍占据统治地位。东、西方奴隶社会前期的土地制度果真是按照两条道路发展的吗?一九七九年出版的《世界上古史纲》(上册),把希腊、罗马城邦共和时期的“城邦所有制”,解释为一种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中间阶段的所有制。这无疑为我们探索奴隶社会前期的土地制度提供了新的启示。我们认为,在奴隶社会前期(奴隶制大帝国建立前),无论东方(包括中国),还是西方的土地制度,都处于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中间阶段”,都属于“农村公社所有制”。它既不同于原始社会的那种氏族公社“共同耕种、共同消费”的公有制,也不同于奴隶社会后期(奴隶制大帝国时期)的具有“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个人占有”的过渡阶段的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