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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制自建立以来,着实为社会和谐及群众矛盾纠纷的合理解决出力颇多。调解制度本身有着许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用调解解决,另一方面它无法发挥审判判决所拥有的功能。在厘清调解和判决之间关系的前提下,适当重视调解,并注重对调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可使调解的功能和效用得以更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