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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及运用,应坚持司法独立还是顺应民意,法官应该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是当今困扰我们的几大难题。法律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关系到判决的结果以及说理的力度;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独立,同时还需考虑社会影响及民意要求的“正义”;服从法律是法官的根本任务,而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才能满足复杂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其实法治建设与法律解释并不矛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前提是法律解释需在一定限度内进行。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方法;司法独立:民意;服从法律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问题
法律的安定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和必然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就需认真研习探讨法律解释的方法,防止法官任意释法、造法,使得法律更具体系性和完整性。法律解释是立法与司法的桥梁,没有法律解释,法律规范的用武之地就会变得非常狭窄,社会治理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当然不顾及立法目的任意解释也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因此正确地认识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深意,科学的选择解释方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好的法律解释能够加强裁判的说理性,能够自然地說服社会大众相信法官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正义的。然而我国目前司法裁判说理的不足嚴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实践中,一些虽讲了些理由但根本词不达意,不针对要害,使人们看了也云里雾里不知其所云,感觉其只是为了该文本的存在而存在;有些判决只是援引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判决依据看起来价值位阶很高,但缺乏针对性、准确性,说服力不强。出现上述问题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不善于运用和选择法律解释方法是其中一个及其重要的原因。法律解释本身就是逻辑说理的过程。它把法律的一般条文运用到个案中,就要充分说明大前提的内容和小前提的属性。法律解释也是法律论证的过程,科学的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利于法官更精准地理解法律,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方法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自如、融通无碍的弹性。如果采用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相同的理解,则更加可以证明该解释的合理性,推理的客观性。
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疑难案件产生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摩地带,这个摩擦地带也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十字路口。之所以疑难,就在于当两种合理性不能兼得时法官应遵循哪种合理性。笔者以发生在1882年的帕尔默毒死祖父案件为例。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其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纽约遗嘱法的规定,该遗嘱是有效的,他就理应享有继承权。格雷法官支持其观点。若该祖父早知帕尔默要毒杀他,他很可能会改变遗嘱。但尽管帕尔默杀了人,也许其祖父仍会选择其作继承人。法院无法直接排除这种可能。对法官来说,遵循现有法律是明智的。另一位法官厄尔认为法规的真意不仅取决于法规字符本身,而且取决于当时立法者的目的,当时立法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主张应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精神去理解,即法官应创造与法律整个体系精神最相契合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厄尔法官引用:任何人不能从自身的过错中受益。这条基本原则而推断出帕尔默不享有继承权。最终有四位法官支持厄尔法官,仅一位法官支持格雷法官。因此,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审判此案时,法官们不仅要正确判案还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若判决帕尔默胜诉,证明了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尽管它在某些地方不尽如人意,社会既然选择了服从规则治理的法治模式,那么,由规则固有的认识论缺陷而导致的个案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的折损就是理应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但这样会给社会造成一种不恰当的激励,虽表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但不会令人们心生敬仰。笔者更支持厄尔法官的看法,其做法表面有损法律权威但实质上是维护了法律的最终权威。
二、坚持司法独立抑或顺应民
有些案件根据法律来裁判会让群众难以接受,认为不合情不合理,甚至遭受大众的批评,此种情况下有些法官就扔下了法律选择了民意。药家鑫案,刘涌案,李昌奎案等许多案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点。有时确实很难让人明白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作为社会舆论轰炸下的人民群众弄清了一切追求公平正义抑或存在偏激片面的一时脑热。在法治建设中,法官要考虑深远的社会影响而不是一时的稳定与和谐的假象。或许有些判决人们是不理解的也不想去理解的但这是实行法治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最终的社会效益将会是好的。也许不付出这些代价,法治建设就不能前进,终究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遵从纸面上的法律,而忽视时代和人们的呼声,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人民共同的主张代表着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若不予理会,法律存在的意义已然变为一种暴政而不是一种保障。
三、顺从法律抑或创造法律
服从法律是法官的根本任务,法官服从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处不再赘言,笔者在这里浅析一下当法律出现空白、漏洞时,法官创造法律的必要性。法律的存在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但法律不是由不断地立法来完成的。法律太多太细反而会使人们无所适从,缺乏自由,社会生活复杂多变,若想事事都由法律规定则要耗费大量的立法成本,人们也将生活在一个机械的生活空间中,法律被不断地改来改去。笔者认为,当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时,法官应服从法律,在该原则的引导下理解并解释法律,不能因条文中未规定而拒绝裁判。法官的创造力给了我们莫大的激情。卡多佐法官说:“我已经渐渐懂得: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法学的胜利在于煽动心灵的反叛之火,而不是用陈词滥调来平息它。”但是法律解释不能过度,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科学的方法进行论证和推理,与现有法律相协调,必须经得起理性的追问与敲打。此外,司法裁判总是要与社会现实接轨,因此创造性的解释必须结合时代风序良俗,考虑相关的社会影响。我国对法官造法是持否定态度的,但实践中法官创造性的解释却不得不存在而且也一直在发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的创造正是普通法生命力的源泉。
四、结语
在司法中,法官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及运用,应坚持司法独立还是顺应民意,以及法官应该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是我们需要面对的几大难题。法律解释不能只考虑法律规范的文本意义,还要考虑该法律规范制定时的立法目的,在体系中的位置及意义,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针对个案作出合理合法判决;法官在裁决案件时该摒弃外界干扰,坚持司法独立以维护司法权威还是听从人民的声音,重点在于理解“正义”的真正含义,理性倾听民意;服从法律是法官的基本任务,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创造法律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囊括所有社会中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件,一味地机械服从法律规范是不可取的,但“造法”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限度,否则会造成法官越权和社会混乱。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J].中外法学,1998(5).
[2]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J].法学研究,2004(5).
[3][美]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03.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方法;司法独立:民意;服从法律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问题
法律的安定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和必然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就需认真研习探讨法律解释的方法,防止法官任意释法、造法,使得法律更具体系性和完整性。法律解释是立法与司法的桥梁,没有法律解释,法律规范的用武之地就会变得非常狭窄,社会治理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当然不顾及立法目的任意解释也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因此正确地认识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深意,科学的选择解释方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好的法律解释能够加强裁判的说理性,能够自然地說服社会大众相信法官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正义的。然而我国目前司法裁判说理的不足嚴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实践中,一些虽讲了些理由但根本词不达意,不针对要害,使人们看了也云里雾里不知其所云,感觉其只是为了该文本的存在而存在;有些判决只是援引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判决依据看起来价值位阶很高,但缺乏针对性、准确性,说服力不强。出现上述问题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不善于运用和选择法律解释方法是其中一个及其重要的原因。法律解释本身就是逻辑说理的过程。它把法律的一般条文运用到个案中,就要充分说明大前提的内容和小前提的属性。法律解释也是法律论证的过程,科学的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利于法官更精准地理解法律,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方法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自如、融通无碍的弹性。如果采用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相同的理解,则更加可以证明该解释的合理性,推理的客观性。
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疑难案件产生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摩地带,这个摩擦地带也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十字路口。之所以疑难,就在于当两种合理性不能兼得时法官应遵循哪种合理性。笔者以发生在1882年的帕尔默毒死祖父案件为例。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其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纽约遗嘱法的规定,该遗嘱是有效的,他就理应享有继承权。格雷法官支持其观点。若该祖父早知帕尔默要毒杀他,他很可能会改变遗嘱。但尽管帕尔默杀了人,也许其祖父仍会选择其作继承人。法院无法直接排除这种可能。对法官来说,遵循现有法律是明智的。另一位法官厄尔认为法规的真意不仅取决于法规字符本身,而且取决于当时立法者的目的,当时立法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主张应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精神去理解,即法官应创造与法律整个体系精神最相契合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厄尔法官引用:任何人不能从自身的过错中受益。这条基本原则而推断出帕尔默不享有继承权。最终有四位法官支持厄尔法官,仅一位法官支持格雷法官。因此,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审判此案时,法官们不仅要正确判案还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若判决帕尔默胜诉,证明了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尽管它在某些地方不尽如人意,社会既然选择了服从规则治理的法治模式,那么,由规则固有的认识论缺陷而导致的个案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的折损就是理应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但这样会给社会造成一种不恰当的激励,虽表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但不会令人们心生敬仰。笔者更支持厄尔法官的看法,其做法表面有损法律权威但实质上是维护了法律的最终权威。
二、坚持司法独立抑或顺应民
有些案件根据法律来裁判会让群众难以接受,认为不合情不合理,甚至遭受大众的批评,此种情况下有些法官就扔下了法律选择了民意。药家鑫案,刘涌案,李昌奎案等许多案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点。有时确实很难让人明白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作为社会舆论轰炸下的人民群众弄清了一切追求公平正义抑或存在偏激片面的一时脑热。在法治建设中,法官要考虑深远的社会影响而不是一时的稳定与和谐的假象。或许有些判决人们是不理解的也不想去理解的但这是实行法治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最终的社会效益将会是好的。也许不付出这些代价,法治建设就不能前进,终究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遵从纸面上的法律,而忽视时代和人们的呼声,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人民共同的主张代表着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若不予理会,法律存在的意义已然变为一种暴政而不是一种保障。
三、顺从法律抑或创造法律
服从法律是法官的根本任务,法官服从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处不再赘言,笔者在这里浅析一下当法律出现空白、漏洞时,法官创造法律的必要性。法律的存在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但法律不是由不断地立法来完成的。法律太多太细反而会使人们无所适从,缺乏自由,社会生活复杂多变,若想事事都由法律规定则要耗费大量的立法成本,人们也将生活在一个机械的生活空间中,法律被不断地改来改去。笔者认为,当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时,法官应服从法律,在该原则的引导下理解并解释法律,不能因条文中未规定而拒绝裁判。法官的创造力给了我们莫大的激情。卡多佐法官说:“我已经渐渐懂得: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法学的胜利在于煽动心灵的反叛之火,而不是用陈词滥调来平息它。”但是法律解释不能过度,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科学的方法进行论证和推理,与现有法律相协调,必须经得起理性的追问与敲打。此外,司法裁判总是要与社会现实接轨,因此创造性的解释必须结合时代风序良俗,考虑相关的社会影响。我国对法官造法是持否定态度的,但实践中法官创造性的解释却不得不存在而且也一直在发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的创造正是普通法生命力的源泉。
四、结语
在司法中,法官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及运用,应坚持司法独立还是顺应民意,以及法官应该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是我们需要面对的几大难题。法律解释不能只考虑法律规范的文本意义,还要考虑该法律规范制定时的立法目的,在体系中的位置及意义,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针对个案作出合理合法判决;法官在裁决案件时该摒弃外界干扰,坚持司法独立以维护司法权威还是听从人民的声音,重点在于理解“正义”的真正含义,理性倾听民意;服从法律是法官的基本任务,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创造法律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囊括所有社会中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件,一味地机械服从法律规范是不可取的,但“造法”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限度,否则会造成法官越权和社会混乱。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J].中外法学,1998(5).
[2]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J].法学研究,2004(5).
[3][美]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