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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人大立法重心前移,开始试行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论证”制度。2008年对6个立法项目进行了论证,其中1个立法项目未获通过,2009年初步安排14个立法项目拟予论证,有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2009年1月14日《人民日报》)。
对北京市人大推出的这种“立法前论证”制度,笔者认为正是适当其时,在目前有着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众所周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然驶入“快车道”,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每年都要颁行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是数量众多,可以说,“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上得到改变。同时也毋庸讳言,出台的法律法规质量参差不齐,可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时有冲突等各类问题也日益突出。而另一方面,一些急需立法的项目迟迟“难产”,另一些无须立法或应暂缓立项的法规却占用了有限的立法资源。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复杂的,解决问题也远非一日之功,需要从体制、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各个方面予以改进。这其中,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其一,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对提升立法工作水平、保障立法质量关系重大。“立法前论证”制度实质是把住立法项目的入口,对预立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把真正符合条件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之中,在必要性、可行性、急迫性、前瞻性等各个要素具备的前提下适时启动立法项目。经过这样一个前置程序,法规的质量便基本能够得以保障,立法工作水平也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个新的提升。
其二,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可以为破除部门利益筑起一道藩篱。近年来,部门利益已经成为困扰立法工作的一个顽疾。有关方面也探索了不少方法试图破解这个难题,譬如试行立法项目对外“发包”,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等等。然而,笔者以为根本的一条在于坚持和强化人大的立法主体地位,任何偏离这一原则的方法都是值得商榷的。而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则恰恰符合这样的需要:政府各行政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统一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查和筛选,从而改变了“政府报什么,人大审什么”的局面,为破除部门利益奠定了一个良好基础。
其三,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是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立法成本的评估和预算规定,随着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立法成本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也日益显现。而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则把一些不具备立法条件或者暂不适于立法的项目“拦截”在门槛之外,由此释放了部分原本就很紧张的立法资源,使其投入到更需要的立法项目之中,这样既提高了立法质量,又降低了立法成本。
当然,目前“立法前论证”制度还只是处于试行和探索阶段,将来如何进一步改进和推广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就这项制度本身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还需认真考虑:一是如何科学有效地确立“立法前论证”的项目;二是如何设立“立法前论证”的程序;三是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还需尽快制定“立法前论证”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使其真正制度化、规范化。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司委)
对北京市人大推出的这种“立法前论证”制度,笔者认为正是适当其时,在目前有着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众所周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然驶入“快车道”,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每年都要颁行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是数量众多,可以说,“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上得到改变。同时也毋庸讳言,出台的法律法规质量参差不齐,可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时有冲突等各类问题也日益突出。而另一方面,一些急需立法的项目迟迟“难产”,另一些无须立法或应暂缓立项的法规却占用了有限的立法资源。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复杂的,解决问题也远非一日之功,需要从体制、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各个方面予以改进。这其中,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其一,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对提升立法工作水平、保障立法质量关系重大。“立法前论证”制度实质是把住立法项目的入口,对预立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把真正符合条件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之中,在必要性、可行性、急迫性、前瞻性等各个要素具备的前提下适时启动立法项目。经过这样一个前置程序,法规的质量便基本能够得以保障,立法工作水平也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个新的提升。
其二,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可以为破除部门利益筑起一道藩篱。近年来,部门利益已经成为困扰立法工作的一个顽疾。有关方面也探索了不少方法试图破解这个难题,譬如试行立法项目对外“发包”,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等等。然而,笔者以为根本的一条在于坚持和强化人大的立法主体地位,任何偏离这一原则的方法都是值得商榷的。而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则恰恰符合这样的需要:政府各行政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统一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查和筛选,从而改变了“政府报什么,人大审什么”的局面,为破除部门利益奠定了一个良好基础。
其三,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是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立法成本的评估和预算规定,随着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立法成本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也日益显现。而实行“立法前论证”制度则把一些不具备立法条件或者暂不适于立法的项目“拦截”在门槛之外,由此释放了部分原本就很紧张的立法资源,使其投入到更需要的立法项目之中,这样既提高了立法质量,又降低了立法成本。
当然,目前“立法前论证”制度还只是处于试行和探索阶段,将来如何进一步改进和推广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就这项制度本身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还需认真考虑:一是如何科学有效地确立“立法前论证”的项目;二是如何设立“立法前论证”的程序;三是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还需尽快制定“立法前论证”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使其真正制度化、规范化。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