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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冤杀十年后,“真凶”王书金落网。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奔走呼号,在2007年11月迎来转机,最高法院将申诉材料转至河北高院,要求复查。从此每隔十天半月,聂母就去询问,承办法官只有一句:回家听通知。四年过去,河北省高级法院没有启动再审,没有讯问王书金,没有调查家属和证人,没有让律师阅卷河北的黎明静悄悄。
活着需要忍耐,伸冤需要等待。但忍耐是有限度的,因为不可挑战底线正义,因为耐心有限,生命有涯,年迈的母亲可能有生之年等不到迟来的正义。河北政法机关至今置之不理,承认犯罪的“真凶”王书金亦未拿到终审判决,案件已严重超过法定审限。
聂母伸冤,媒体呼吁,法界敦促,民意涌动,司法冷漠远超出可容忍之限度。
一起明显的冤案,启动再审为何如此艰难?是谁在阻挠程序的启动?作为当年制造冤案的终审法院,让河北省高级法院自查,无疑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
事实也证明,它不可能自我纠错。非但不纠错,甚至还在设法“补正”案卷,以化解将来可能的责任。
此案还涉及地方各级公安、检察、法官、政法委官员等。“共罪”已涉,倘若聂案平反,问责便随之而来。而当年参与办案或过问指示的相关人员及领导仍活跃于当地政法机关,有人甚至担任要职。
近年来,聂树斌以外,杜培武、吴大全、赵志红、滕兴善、张振风、赵作海、佘祥林错案、冤案不绝如缕。究其原因,正是因为涉案的相关警察、检察官、法官、政法委官员等,均为亟须改革的政法制度的一部分。所谓“政法”,政为目的,法为工具,在社会控制和打击违法的目标下,程序往往被视为过场,律师被视为“麻烦制造者”,上访被视为“刁民”,“严打”“维稳”、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流水作业、相互配合、“服务大局”、政法委协调、领导指示等横行肆虐,造成众多的隐患与错漏,问题判决难免。
信访必须越级,才可能有效;再审必须由非原审法院进行,才符合程序正义。聂树斌之冤,不只是河北政法之耻,也是最高法院之辱,中国司法之羞。拖延一时,司法就多承受一时的骂名;拖延一刻,司法权威和公信就会下降一个台阶。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此案,最高法院无权保持沉默,应依法行使提审权。
提审聂树斌案,不只是为聂伸冤,更是向国人宣示,司法具有自我纠错的勇气和能力,司法不愿堕入深渊,而期望自我救赎;提审聂树斌案,不只是给聂母及家人一个说法,更是向所有的母亲承诺,司法不会冤杀每一位母亲的孩子,每一位母亲的孩子都享有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财产保障等基本人权。万一出现冤屈,司法将及时纠错,给母亲以迟来的安慰。
最高法院及时提审聂案,是司法自我救赎的一次机会。
司法,“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且不说担当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至少不能沉冤不雪,至少不能合谋制造冤案,至少不能草菅人命,至少不能自甘堕落,至少愿意努力成长有所担当。民众将生命、自由、财产交由司法最终裁判,司法当成为民众福祉之保障,不辜负民众之厚望。
而有错不改,有责不究,更会激励错案层出不穷。每个人包括昔日的办案人员都将没有安全保障。有冤必伸,有错即改,是防止未来出现更多错案的必要条件。
当然,制度设计,既要保障及时纠错,更要避免出错。因此,必须推动司法体制的深层变革:司法目的从社会控制转为保障人权;确立公民的沉默权;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坚持当事人平等和对等;警察权应弱化且受到有力的监督制约;检察权恰当定位,作为公诉方时不可行使监督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等等。
不公正,无司法;不独立,无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国家需要一个独立、中立、公正、权威、公信的终局性纠纷解决机构。而实际上,独立的司法更有利于隔离冤魂,有利于“维稳”,有利于“党的领导”。
16年冤屈,多年申诉上访。张焕枝,一位坚强的母亲一路顽强走来。她的儿子不够坚强,未能承受严刑拷打;她的丈夫不够坚强,自杀导致偏瘫。16年坚持,既是为自己的孩子讨个说法,安慰聂树斌逝去的亡灵,更是行走着一条中国司法的救赎之旅。
这条路是怎样的终点,便是司法救赎怎样的试金石。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活着需要忍耐,伸冤需要等待。但忍耐是有限度的,因为不可挑战底线正义,因为耐心有限,生命有涯,年迈的母亲可能有生之年等不到迟来的正义。河北政法机关至今置之不理,承认犯罪的“真凶”王书金亦未拿到终审判决,案件已严重超过法定审限。
聂母伸冤,媒体呼吁,法界敦促,民意涌动,司法冷漠远超出可容忍之限度。
一起明显的冤案,启动再审为何如此艰难?是谁在阻挠程序的启动?作为当年制造冤案的终审法院,让河北省高级法院自查,无疑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
事实也证明,它不可能自我纠错。非但不纠错,甚至还在设法“补正”案卷,以化解将来可能的责任。
此案还涉及地方各级公安、检察、法官、政法委官员等。“共罪”已涉,倘若聂案平反,问责便随之而来。而当年参与办案或过问指示的相关人员及领导仍活跃于当地政法机关,有人甚至担任要职。
近年来,聂树斌以外,杜培武、吴大全、赵志红、滕兴善、张振风、赵作海、佘祥林错案、冤案不绝如缕。究其原因,正是因为涉案的相关警察、检察官、法官、政法委官员等,均为亟须改革的政法制度的一部分。所谓“政法”,政为目的,法为工具,在社会控制和打击违法的目标下,程序往往被视为过场,律师被视为“麻烦制造者”,上访被视为“刁民”,“严打”“维稳”、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流水作业、相互配合、“服务大局”、政法委协调、领导指示等横行肆虐,造成众多的隐患与错漏,问题判决难免。
信访必须越级,才可能有效;再审必须由非原审法院进行,才符合程序正义。聂树斌之冤,不只是河北政法之耻,也是最高法院之辱,中国司法之羞。拖延一时,司法就多承受一时的骂名;拖延一刻,司法权威和公信就会下降一个台阶。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此案,最高法院无权保持沉默,应依法行使提审权。
提审聂树斌案,不只是为聂伸冤,更是向国人宣示,司法具有自我纠错的勇气和能力,司法不愿堕入深渊,而期望自我救赎;提审聂树斌案,不只是给聂母及家人一个说法,更是向所有的母亲承诺,司法不会冤杀每一位母亲的孩子,每一位母亲的孩子都享有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财产保障等基本人权。万一出现冤屈,司法将及时纠错,给母亲以迟来的安慰。
最高法院及时提审聂案,是司法自我救赎的一次机会。
司法,“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且不说担当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至少不能沉冤不雪,至少不能合谋制造冤案,至少不能草菅人命,至少不能自甘堕落,至少愿意努力成长有所担当。民众将生命、自由、财产交由司法最终裁判,司法当成为民众福祉之保障,不辜负民众之厚望。
而有错不改,有责不究,更会激励错案层出不穷。每个人包括昔日的办案人员都将没有安全保障。有冤必伸,有错即改,是防止未来出现更多错案的必要条件。
当然,制度设计,既要保障及时纠错,更要避免出错。因此,必须推动司法体制的深层变革:司法目的从社会控制转为保障人权;确立公民的沉默权;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坚持当事人平等和对等;警察权应弱化且受到有力的监督制约;检察权恰当定位,作为公诉方时不可行使监督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等等。
不公正,无司法;不独立,无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国家需要一个独立、中立、公正、权威、公信的终局性纠纷解决机构。而实际上,独立的司法更有利于隔离冤魂,有利于“维稳”,有利于“党的领导”。
16年冤屈,多年申诉上访。张焕枝,一位坚强的母亲一路顽强走来。她的儿子不够坚强,未能承受严刑拷打;她的丈夫不够坚强,自杀导致偏瘫。16年坚持,既是为自己的孩子讨个说法,安慰聂树斌逝去的亡灵,更是行走着一条中国司法的救赎之旅。
这条路是怎样的终点,便是司法救赎怎样的试金石。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