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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二者的定义区分不是很明确。从而又引出了行为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二者存在一定的重合性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可见,在犯罪构成中,二者应同时存在,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
关键词:刑法;行为对象;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出现的问题:在以往的认识中,刑法理论界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在它看来,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作用的客观存在的人或物,人主要是指社会关系主体,而物指的是反映这种关系的一种客观体现。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施加的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借助实际存在的人或物对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但若是根据此说法做进一步的推论,结果就变成了:由于犯罪的行为要对犯罪的客体构成一定的侵害,必须依靠犯罪对象来完成,所以,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彼此统一的。
不同于这种传统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客观要件的因素,但不属于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他们还认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可借本质和现象来体现。将其以本质现象来做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并非在所有场合之下,这一观点都能得以成立,就拿受贿罪来说,虽作为行为指向,但贿赂并不是犯罪客体在实际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一点来看讲,如果贸然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转化为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就意味着在不同的条件下,犯罪对象可能不是行为直接指向的东西。
二、行为对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很少涉及与行为对象有关的内容,尽管行为对象一词曾被使用,而且只是用来代替以往意义上的犯罪对象。通常来讲,在刑法理论中,行为对象常被称做行为客体,指的是被危害行为威胁的人或物。
还拿前面提过的伪造货币罪来说,依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规定,货币管理制度是受该罪侵犯的客体,而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进行分析可知,真币才受法律保护,只有真币才能真正体现货币管理制度,只有真币才能充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承担者,所以不可能是假币,而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违法一切行为的目的也是用假币冒充真币。但是当前刑法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伪造货币的犯罪对象是假币。从上述分析可见,此观点明显不符合。连其专业人士也说:行为人伪造货币的最终企图是将假币冒充为真币使用,即以假货币作用于真货币。所以,真货币才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才能体现国家货币制度。
我国刑法对假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所占的位置规定如下:客观说来,伪造货币就是对目前流通的货币的颜色、式样、防伪标记以及图案、质地、票面等进行伪造,借助影印、复印、扫描、印刷和描绘等途径以假币充当真币的各种行为。此罪之所以能够成立,假币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然而假币却不是犯罪对象,也不能用来体现犯罪客体。本文将其暂定为行为对象,行为对象属于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客观因素,客观事物是其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主要用来界定行为,使其成为某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特定行为的标志。感官直接感知是行为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此才能直接把握,以方便认定犯罪。在确定行为对象时,只要对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就无需一定要找出行为对象,如逃脱罪等,从认定行为的角度上讲,也可以说不存在行为对象。此外,作用于假币的这个“行为”是一种中性行为,没有经过主客观地综合评价所以还不能称得上犯罪行为。只有主客观条件相结合,才能对其是否犯罪进行最终认定。而此罪的犯罪对象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这种“行为”是经过了主观客观评价的行为。两者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客观方面行为的对象,后者属于犯罪对象。
三、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区别联系
1.性质不同
犯罪对象主要是对经过主客观综合评价的犯罪行为进行说明的,对犯罪行为是否侵害到刑法保护下的客体做更深一步地认识,即犯罪对象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能够对社会关系进行具体体现的事物。需注意的是,此处的犯罪行为除了包括客观行为,还包括受综合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从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它只是犯罪行为认识中的一个时期,要想对犯罪行为做全面的认识,就必须充分了解行为对象,全面掌握犯罪的各个方面,行为对象仅仅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下的事物,主要用来对某些行为客观上与刑法规定是否保持一致进行界定。因此,犯罪对象主要是对犯罪行为做进一步阐释,而行为对象主要负责犯罪的客观方面和刑法规定是否相符的辨别工作。
2.存在范围不同
综上分析,任何犯罪都存在有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因素,但对于任何犯罪是否都存在行为对象就莫衷一是了。本文对此的态度是否定的,以脱逃罪为例,从客观看,脱逃行为作用的对象的确难以找出,导致理论界大都认为逃脱罪。另外,也有人将高墙电网当成该罪的犯罪对象,但若是发生在押解车上逃跑又该如何对犯罪对象做解释。而且,在犯罪客体被侵犯时,这些犯罪行为都没有变化。任何犯罪的犯罪客体都会有相应的客观表现,逃脱罪也是一样。其监管秩序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保持既定状态,一旦有所违背,就被认为构成犯罪。
3.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性
行为对象只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具体人具体物,犯罪对象则是经过主观评价之后才认识的,是体现犯罪客体的具体事物。二者的范围略有差异,对不同的犯罪,其体现也不同。但也有二者的情况不一之时,如伪造货币罪,从客观看,假币是其行为的直接指向,若能更好地把握该犯罪行为,可得知实际上是真币受到了侵害。由此可知,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范围虽不完全一致,但也会重合的。
四、结语
综上论述,在犯罪的构成中,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两个概念应该同时存在,二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虽然有时候会重合,但是由于功能各异,两者在性质、范围以及作用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的地方,所以不能将两者其混淆,更不得互相替代。
参考文献:
[1]韩成军.行为对象理论述评及其实践意义.《学术界》,2012年6期
[2]徐光华.犯罪对象新论.《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3期
关键词:刑法;行为对象;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出现的问题:在以往的认识中,刑法理论界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在它看来,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作用的客观存在的人或物,人主要是指社会关系主体,而物指的是反映这种关系的一种客观体现。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施加的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借助实际存在的人或物对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但若是根据此说法做进一步的推论,结果就变成了:由于犯罪的行为要对犯罪的客体构成一定的侵害,必须依靠犯罪对象来完成,所以,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彼此统一的。
不同于这种传统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客观要件的因素,但不属于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他们还认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可借本质和现象来体现。将其以本质现象来做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并非在所有场合之下,这一观点都能得以成立,就拿受贿罪来说,虽作为行为指向,但贿赂并不是犯罪客体在实际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一点来看讲,如果贸然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转化为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就意味着在不同的条件下,犯罪对象可能不是行为直接指向的东西。
二、行为对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很少涉及与行为对象有关的内容,尽管行为对象一词曾被使用,而且只是用来代替以往意义上的犯罪对象。通常来讲,在刑法理论中,行为对象常被称做行为客体,指的是被危害行为威胁的人或物。
还拿前面提过的伪造货币罪来说,依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规定,货币管理制度是受该罪侵犯的客体,而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进行分析可知,真币才受法律保护,只有真币才能真正体现货币管理制度,只有真币才能充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承担者,所以不可能是假币,而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违法一切行为的目的也是用假币冒充真币。但是当前刑法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伪造货币的犯罪对象是假币。从上述分析可见,此观点明显不符合。连其专业人士也说:行为人伪造货币的最终企图是将假币冒充为真币使用,即以假货币作用于真货币。所以,真货币才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才能体现国家货币制度。
我国刑法对假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所占的位置规定如下:客观说来,伪造货币就是对目前流通的货币的颜色、式样、防伪标记以及图案、质地、票面等进行伪造,借助影印、复印、扫描、印刷和描绘等途径以假币充当真币的各种行为。此罪之所以能够成立,假币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然而假币却不是犯罪对象,也不能用来体现犯罪客体。本文将其暂定为行为对象,行为对象属于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客观因素,客观事物是其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主要用来界定行为,使其成为某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特定行为的标志。感官直接感知是行为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此才能直接把握,以方便认定犯罪。在确定行为对象时,只要对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就无需一定要找出行为对象,如逃脱罪等,从认定行为的角度上讲,也可以说不存在行为对象。此外,作用于假币的这个“行为”是一种中性行为,没有经过主客观地综合评价所以还不能称得上犯罪行为。只有主客观条件相结合,才能对其是否犯罪进行最终认定。而此罪的犯罪对象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这种“行为”是经过了主观客观评价的行为。两者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客观方面行为的对象,后者属于犯罪对象。
三、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区别联系
1.性质不同
犯罪对象主要是对经过主客观综合评价的犯罪行为进行说明的,对犯罪行为是否侵害到刑法保护下的客体做更深一步地认识,即犯罪对象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能够对社会关系进行具体体现的事物。需注意的是,此处的犯罪行为除了包括客观行为,还包括受综合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从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它只是犯罪行为认识中的一个时期,要想对犯罪行为做全面的认识,就必须充分了解行为对象,全面掌握犯罪的各个方面,行为对象仅仅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下的事物,主要用来对某些行为客观上与刑法规定是否保持一致进行界定。因此,犯罪对象主要是对犯罪行为做进一步阐释,而行为对象主要负责犯罪的客观方面和刑法规定是否相符的辨别工作。
2.存在范围不同
综上分析,任何犯罪都存在有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因素,但对于任何犯罪是否都存在行为对象就莫衷一是了。本文对此的态度是否定的,以脱逃罪为例,从客观看,脱逃行为作用的对象的确难以找出,导致理论界大都认为逃脱罪。另外,也有人将高墙电网当成该罪的犯罪对象,但若是发生在押解车上逃跑又该如何对犯罪对象做解释。而且,在犯罪客体被侵犯时,这些犯罪行为都没有变化。任何犯罪的犯罪客体都会有相应的客观表现,逃脱罪也是一样。其监管秩序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保持既定状态,一旦有所违背,就被认为构成犯罪。
3.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性
行为对象只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具体人具体物,犯罪对象则是经过主观评价之后才认识的,是体现犯罪客体的具体事物。二者的范围略有差异,对不同的犯罪,其体现也不同。但也有二者的情况不一之时,如伪造货币罪,从客观看,假币是其行为的直接指向,若能更好地把握该犯罪行为,可得知实际上是真币受到了侵害。由此可知,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范围虽不完全一致,但也会重合的。
四、结语
综上论述,在犯罪的构成中,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两个概念应该同时存在,二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虽然有时候会重合,但是由于功能各异,两者在性质、范围以及作用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的地方,所以不能将两者其混淆,更不得互相替代。
参考文献:
[1]韩成军.行为对象理论述评及其实践意义.《学术界》,2012年6期
[2]徐光华.犯罪对象新论.《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