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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摘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公众的福利,更体现着政府的职能所在。应该对公共物品提供中存在的政府失灵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便是文章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公共物品;政府失灵;解决措施
有效的公共物品供给对于一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更关系着每个国家的国计民生。传统经济学认为,公共物品的特殊性,即效用的非可分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决定了其不能由市场机制自发有效提供,其提供主体只能为政府。而以公共选择学派为代表的现代财政学则认为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缺陷,因此必须通过解决政府失灵实现最优供给机制,从而让公众更好地享用公共物品。
1.积极变革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根据目前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来看,公共物品供给呈现出政府一支独大的局面,市场和第三方部门的供给参与度很低,这样的局面就会不可避免的增大公共物品提供中政府失灵的风险,产生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出现权利垄断、道德风险和提供非均等化等问题。因此,积极变革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引入第三部门参与公共物品提供,将是解决当下公共物品提供中政府失灵问题的必由之路和有益尝试。第三部门在我国的来说,算是新兴之物。作为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形成以第三部门协作为动力,以政府为核心的供给系统。真正发挥第三部门在各方面隐藏的潜力。对于第三部门来说。首先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在各方面进行相应的帮扶。再次,在管理方式上,政府要考虑周全,多方位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又要给与相应的自主权。让其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填补政府在这方面的不足。
2.加强完善政府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
从政府的组织结构而言,治理公共物品提供中政府失灵的关键之处在于提高其效率。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是政府高效的追求。反之,公众市场得不到所需的公共物品,便是政府低效的表现。一是要在公共物品提供中采取自由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鼓励竞争。因为垄断现象不仅仅出现在经济领域,公共物品提供中行政审批领域也存在垄断问题。政府在不合适的领域严格控制,便是很严重的行政垄断行为。自然会导致寻租问租的腐败现象。为了预防寻租,行政审批时就该进行精简,减少寻租机会,提高组织机构的效率。这也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二是要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的支出进行严格的预算约束,防止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低效率支出。只有从根本上约束资金的使用,才能减少政府失灵中的贪污腐败问题。
3.提高公共物品提供决策的民主性
从决策机制来说,政府公共物品提供出现失灵,在于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决策的不民主,这也导致政府权利的垄断、出现政府寻租行为,引发公共物品提供出现不均等化的问题。因此,公共物品的提供政府更应该坚持民主,任何好的决策,都应该建立在民主之上。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不断探索更好更完善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真正来体现和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利益和诉求。公众是公共物品的享用者,只有提供公众真正需要的公共物品,体现决策过程中的民主性,才能防止后期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而如何提高公共物品提供决策中的民主性,则是应该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就小到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公共物品来说,应该建立民主机制,切实体现公众最真实的需求。而不是只提供那些可以凸显政绩的公共物品。
4.建立长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
从制度约束上来说,政府应该完善公共物品提供的法律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提高透明性,防止寻租行为,来约束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不合理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公共物品提供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实现公物的高效供给,还需要国家相应的完善对其的监督机制。监督有利于提高透明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作为公共物品的享用者,有可以知道他们能享用哪些公共物品的权利。因此,在提供中,要确定供给的对象和范围。其次,在供给过程中,明示资金用途。因为公众有权知道资金用在了哪里。或者具体是怎么用的。因此,公共物品供给部门的相关流程要公开透明。最后,公共作为监管者,政府要为公众提供透明的监管方式和途径。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公共物品供给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最大可能的把公共物品供给置于全公众的监督之中。
5.建立健全相关法制法规
供给有法可依,决策有法可遵。才可能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相应的法治化水平,必须细化到供给的每个环节。用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才能有序的可能。比如从供给主体的法定化。供给范围和对象确定到供给模式的制定。都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细节法规。法律的设立不能只成为摆设。同时,在公共物品提供中也要执法必严。由于政府是供给的主体,而且具有很大的信息优势,在上马一个公共物品提供的项目时,往往不会自觉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办事,这时,就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相应的检查,以保障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更好的解決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政府失灵。相信从上至法律的层面,下到民主的实施,内到政府效率的改变,再外到制度的建设,我们一定可以解决好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从而更好的为公众提供好公共物品。
参考文献:
[1]王佃利,任宇波.区域公共物品供給视角下的政府间合作机制探究[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04)
[2]张军.公共物品供给的市场化改革[J].商场现代化.2015(27)
[3]王伟.城镇化进程中的公共物品供给——基于民间资本的视角[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05)
[4]高兴武.服务型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2)
[5]孙辉.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伙伴关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02)
【摘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公众的福利,更体现着政府的职能所在。应该对公共物品提供中存在的政府失灵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便是文章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公共物品;政府失灵;解决措施
有效的公共物品供给对于一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更关系着每个国家的国计民生。传统经济学认为,公共物品的特殊性,即效用的非可分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决定了其不能由市场机制自发有效提供,其提供主体只能为政府。而以公共选择学派为代表的现代财政学则认为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缺陷,因此必须通过解决政府失灵实现最优供给机制,从而让公众更好地享用公共物品。
1.积极变革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根据目前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来看,公共物品供给呈现出政府一支独大的局面,市场和第三方部门的供给参与度很低,这样的局面就会不可避免的增大公共物品提供中政府失灵的风险,产生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出现权利垄断、道德风险和提供非均等化等问题。因此,积极变革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引入第三部门参与公共物品提供,将是解决当下公共物品提供中政府失灵问题的必由之路和有益尝试。第三部门在我国的来说,算是新兴之物。作为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形成以第三部门协作为动力,以政府为核心的供给系统。真正发挥第三部门在各方面隐藏的潜力。对于第三部门来说。首先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在各方面进行相应的帮扶。再次,在管理方式上,政府要考虑周全,多方位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又要给与相应的自主权。让其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填补政府在这方面的不足。
2.加强完善政府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
从政府的组织结构而言,治理公共物品提供中政府失灵的关键之处在于提高其效率。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是政府高效的追求。反之,公众市场得不到所需的公共物品,便是政府低效的表现。一是要在公共物品提供中采取自由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鼓励竞争。因为垄断现象不仅仅出现在经济领域,公共物品提供中行政审批领域也存在垄断问题。政府在不合适的领域严格控制,便是很严重的行政垄断行为。自然会导致寻租问租的腐败现象。为了预防寻租,行政审批时就该进行精简,减少寻租机会,提高组织机构的效率。这也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二是要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的支出进行严格的预算约束,防止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低效率支出。只有从根本上约束资金的使用,才能减少政府失灵中的贪污腐败问题。
3.提高公共物品提供决策的民主性
从决策机制来说,政府公共物品提供出现失灵,在于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决策的不民主,这也导致政府权利的垄断、出现政府寻租行为,引发公共物品提供出现不均等化的问题。因此,公共物品的提供政府更应该坚持民主,任何好的决策,都应该建立在民主之上。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不断探索更好更完善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真正来体现和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利益和诉求。公众是公共物品的享用者,只有提供公众真正需要的公共物品,体现决策过程中的民主性,才能防止后期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而如何提高公共物品提供决策中的民主性,则是应该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就小到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公共物品来说,应该建立民主机制,切实体现公众最真实的需求。而不是只提供那些可以凸显政绩的公共物品。
4.建立长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
从制度约束上来说,政府应该完善公共物品提供的法律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提高透明性,防止寻租行为,来约束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不合理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公共物品提供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实现公物的高效供给,还需要国家相应的完善对其的监督机制。监督有利于提高透明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作为公共物品的享用者,有可以知道他们能享用哪些公共物品的权利。因此,在提供中,要确定供给的对象和范围。其次,在供给过程中,明示资金用途。因为公众有权知道资金用在了哪里。或者具体是怎么用的。因此,公共物品供给部门的相关流程要公开透明。最后,公共作为监管者,政府要为公众提供透明的监管方式和途径。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公共物品供给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最大可能的把公共物品供给置于全公众的监督之中。
5.建立健全相关法制法规
供给有法可依,决策有法可遵。才可能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相应的法治化水平,必须细化到供给的每个环节。用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才能有序的可能。比如从供给主体的法定化。供给范围和对象确定到供给模式的制定。都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细节法规。法律的设立不能只成为摆设。同时,在公共物品提供中也要执法必严。由于政府是供给的主体,而且具有很大的信息优势,在上马一个公共物品提供的项目时,往往不会自觉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办事,这时,就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相应的检查,以保障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更好的解決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政府失灵。相信从上至法律的层面,下到民主的实施,内到政府效率的改变,再外到制度的建设,我们一定可以解决好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从而更好的为公众提供好公共物品。
参考文献:
[1]王佃利,任宇波.区域公共物品供給视角下的政府间合作机制探究[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04)
[2]张军.公共物品供给的市场化改革[J].商场现代化.2015(27)
[3]王伟.城镇化进程中的公共物品供给——基于民间资本的视角[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05)
[4]高兴武.服务型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2)
[5]孙辉.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伙伴关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