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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2003年我看到一则广告,内容主要是:一家集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全民企业,为自愿种植者提供高丽参种源,并在合同期内收购高丽参成品,在种植过程中.该企业进行技术跟踪服务。我通过邮政渠道和该企业签订种植及收购合同并寄去了600多元加盟费。经过5个月的种植,我采挖了一公斤高丽参邮寄给对方,过了一个多月没有音信,我多次打电话都联系不上,寄去的信件犹如石沉大海。